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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时间:2018-04-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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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四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六条)。五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六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八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家庭赡养与抚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一

儿盖房娶亲父母出门打工

老家菏泽农村的刘心敏今年已经快六十岁了,她和老公都在东海路一家物业公司干保洁。据刘心敏向记者介绍,她有两个儿子,她和丈夫省吃俭用,终于给儿子们都盖上新房娶了媳妇。随着两个孙女的降生,刘心敏本以为自己终于可以享享清福了,但她却发现,一切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美好。

根据老家的规矩,刘心敏在大儿子结婚以后就和他分家了,那时小儿子还没有结婚。但小儿子结婚后,由于婆媳关系不好,刘心敏和小儿子也分家搬了出来,由于村里分的两块宅基地都给两个儿子盖房子了,老两口即便想要再盖房子也没有地基,只能临时租住在邻居的家中。2015年11月,从来没出过远门的刘心敏来到青岛打工。对于记者提出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刘心敏摇摇头说,“一旦打了官司,双方就撕破脸了,现在我们两人都能挣钱养活自己,各过各的呗。”

案例二

再婚老人诉请“常回家看看”

家住市南区的老刘已经年近七旬,是一位退休教师。老伴在世时,两人的感情很好,老刘的身体状况也不错。但2013年,老刘的老伴因病去世,他的身体也每况愈下。2014年,

老刘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以后就结婚了,对此老刘的两个子女都不同意,老刘执意结婚以后,儿子和女儿就再也不上门了。

直到2015年8月,老刘以不赡养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他才又见到了自己的儿女。在市中院二审庭审中,老刘的儿子表示,父亲有高额的退休金,也有医疗保障,而且老人现在已经再婚,因此无论从经济上还是身体健康上都不需要他们赡养。而老刘的诉讼要求也很简单,就是要儿女们和他恢复来往。

市中院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发现,老刘的诉求并不是要赡养费,而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市中院法官发现,老刘的子女们主要是在情感上接受不了父亲再婚,同时也担心父亲再婚后房产等落入了外人的手中。而父亲也没有将自己丧偶后的孤独苦闷和生活上不能自理的苦衷告知他们。经过市中院法官的调解,双方了解了对方的真实想法,终于达成了和解。

赡养纠纷背后的亲情博弈

记者从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发现,青岛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逐渐复杂化态势,2015年受理涉老案件4000多件,二审案件1300件左右。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传统的赡养纠纷尽管只占所有涉老案件的10% ,而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但这些案例却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随着社会养老和保障的逐渐完善,老人有退休金、社保、医疗保障和政府补贴等收入,单纯从维持生活的角度来说问题不大。在很多案例中老人诉求的赡养费金额都不高,但为什么还要到法院打官司呢?青岛市中院民五庭涉老维权合议庭审判长王颖颖分析,这类案件十有八九背后都有数额更大的财产纠纷和亲情博弈,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多数出现问题都是子女比较多的老人。

“比如说,老人有房产,在分配的时候可能更偏向于某一个子女,引起了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会出现别的子女不赡养。”王法官介绍,还有的老人因为考虑到面子等,不能将自己的苦衷和弱点说给孩子听,造成了孩子的误解。

面对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家庭关系,王颖颖说,他们审理一起案件要付出更大的心力,通过深入当事人生活的村子、社区、街道,了解他们的家庭和矛盾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将官司尽量调解结案。“如果判决了,可能他们之间的矛盾会更深,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据介绍,青岛两级法院均设立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赡养纠纷一审案件调解率达80% ,二审案件的调解率也在50% 以上。市中院民五庭还尝试将司法心理学运用到涉老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既解事结又解心结,确保案结事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这体现了新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为了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新法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关心。

黎建飞说,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经济收入的提高和各种社会保障的逐渐完善,传统的赡养纠纷在逐渐减少,新型的赡养纠纷并不是为了争数额不大的赡养费,其背后更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和亲情的博弈。而赡养诉讼中不少原因都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篇_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民族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情义并重的民族,在我看来家就是这情义的源头。家,绝对不单单指一个能睡觉能吃饭的处所,曾经有人这样给我解释过家的含义:有父母的地方才是家,家一直都是我们能够依靠的避风港,而父母就是避风港的建造师。小时候,我们总盼望脱离父母的羽翼,快快长大摆脱父母的桎梏,于是一次次争吵,当时的我们有着年轻的冲动没有认识到这个想法是多么的幼稚。青年时,父母也还未老去,我们也偷偷品尝着离开父母自由的快乐,每个月当银行卡里多了生活费时或许才想起好久没有给父母打电话了。成年后在生活的浪潮里一次次被磨平棱角,在孤立无援和委屈难耐时会想和父母聊聊,当看到父母双鬓染上白霜时心中便满含酸楚的感慨:父母真的老了。虽然我们一直都明白要乘老人还在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也时刻把“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挂在嘴边,但是总是以没时间来为自己的无行动开脱。正是因为如此很多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希望落空。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我们这些作为子女的敲了一记警钟。

每一部颁布的法律都是不断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正是如此。这部法律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终于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了。我觉得新修订的版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老人所需要的心灵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85条。这85条中最让我觉得有的意思的是第二章的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一颁布便引起网民热议第,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子女无暇探望老人导致了很多悲剧的发生。有一次回老家给外婆外公上坟,从妈妈和舅妈的闲聊中听到一个让我惊讶的事情:村里面有一位老人,年纪大了眼睛也不好,平时为自己做点饭菜都是很艰难的事情。儿子虽然也住在同一个村子里面可是从来不管不顾。后来老人眼睛恶化了,在家看不清路不小心摔了一跤爬不起来,由于邻居出门了没听见呼救,老人就躺在地上两三天被活活饿死了,尸体也是发臭了以后才被邻居家发现的。我当时觉得特别的不可思议,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却得到这样的回报。因此最初看到第十八条法令的时候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醒子女们要多回家看看,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的发生。但是网上的激烈讨论也吸引了我去一探究竟,我的看法也在网民的讨论中产生了自我的激烈斗争。

对于第十八条群众的主要持有赞同和不赞同两种观点,一部分群众认为这条法令不过是一个花瓶只能看不能用。因为第一, 这一条

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首先在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中没有找到关于怎样才算是“经常”的定义,而且我也会疑惑:一年去看望多少次父母、一次用多长时间才算是经常呢?其次就是怎样算问候,打电话问候算不算问候?现在新型的网络通信问候算不算问候?还有,探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次数达到了法律的标准,但是孩子们只当成任务而不关注精神上的交流,这不就变成只做样子了吗?这个貌似法律也没解释。第二,虽然现在有不孝顺的孩子不愿回家探望父母,但是 其实绝大多数人都不是不孝子女,他们不能经常探望父母的人都会有苦衷的。其中假期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中国的法定假日也就只有春节、中秋、端午、清明、国庆、五一、元旦这么几个,而且中秋、端午、清明、五一、元旦都是只有一天假期,即使是加上周六周日也就只有三天。时间短加上儿女又在外地工作,即使心中想回家看望老人但说实在话也真的只能想想而已,只靠假期是远远不够的。解决这个困难貌似只能要求企业给员工放多一点假了,让员工有充足的时间常常探望父母。虽然本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是我却没有在其他的地方查到有法律规定了员工享有探望亲人的假期和天数。现在除了国企和事业单位可能按照规章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他企业恐怕很难做到,因为员工的假期增加会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上升,那么企业肯定不愿意的;而且现在年轻人的还贷生活压力很大,一般都想要赚取更多的加班费来补贴家用,让他们自己做出请假的决定也是很艰难的。就像我表姐一样,过年放假都还要提前几天去加班,

又有春运雪上加霜,想回一次家可真心的难上加难。企业和员工都难以自觉地实行放假,如此下去我觉得可能会导致这条法律形同虚设了。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人而言低收入的打工者,路费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在外地工作的人回一趟老家再倒回工作地点,这样一遍下来可能就需要上千元的路费。好多农民工为了节省路费春运的时候骑摩托车返乡也容易出安全事故。如果一年回老家去探望父母三五回,就需要三五千元,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就是几个月的工资算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他们不一定负担得起。要不然也不会出现那么多的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了多少打工者想常回去看看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但却屈服于现实经济问题。以上的两大点如果没有解决的话真让我也觉得第十八条在法律规定上是模糊,而且在没有其他措施的配合的情况下可操作性的确不太强,极有可能会让这条法律形同虚设,与立法者的初衷不相符,想想都觉得可惜。

另外一部分人认为此条法令已经比较完善了,国家也通过了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证明了这条法令的作用,法令颁布的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在最初的时候储老太太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她的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老太太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于是赌气出走到了儿子家居住,至此,储老太太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从俩没有前往看望。 老太太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

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判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看了这个案例后我个人也觉得大快人心,毕竟对子女不看望父母的纠纷已经有法可依了。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第十八条不是空口白话。

在跟着网民针对第十八条不停地做着思想斗争的时候我不免感到有些悲凉,大家对这条法令热情高涨的讨论的时候为什么不好好想想第十八条对自己有何警醒作用,难道我们作为子女的真的等着父母用十八条来起诉自己,然后再去与法官讨论这条法令的合理性吗?我更愿意将这条法令当做对子女的一个提醒——该去关心年迈的父母了。父母爱子女是他们一生的事业,哪怕使用了法律不也是想要让子女关注到他们吗。而我们更加应该明白这情义的重要性,百善孝为先,用良心来规范自己比用法律来规范自己有意义的多,与其争论不如采取行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完以后,觉得这不是一部冰冷冷让人在法律面前弯腰的法典,而是告诉我们如何做才是真正的尊重关爱老年人。我记得有这样一句话,不知出自哪位哲人之口——你的上半世我无法参与,你的下半世我奉陪到底。我想当父母年迈我对他们能够践行这样的承诺,我会感动我自己的。尊重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篇_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根据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实施情况,笔者试图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细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从而为整个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保护老年人权益专门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的实行,为我国亿万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由于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没有及时作出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该法出台后,也没有明确该部法律在老年人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有关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规定的关系问题,加上指导性条款太多,其可操作性低,立法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全,立法明显滞后的问题日逐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老年人权益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够明确,使得立法目标难以实现。(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不够明确,使得老年人权益保护得不到落实。(三)老年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

因此,笔者针对当前的立法情况和通过该法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重点作以下阐述:“强化立法过程中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一)充分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精神,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立法中要明确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三)要强调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建议:(一)将“不分年龄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写入法律。(二)将不分性别,年满65岁为老年人的内容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三)确立公民有终身受教育的权利和健康就业的权利,修改教育法和劳动法。(四)建立老年人才登记、开发、使用和管理制度,大力发掘老年人才资源。(五)制定有关法律,建立农村老年人协会,以促进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六)制订和完善与老年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 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是我国保护公民特殊群体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初步形成我国对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该法在当时既适应了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符合中国的实际,体现了中国的国情,保持了中国的传统,反映了老年人的心愿,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该法与现实情况越来越不适应的情况也愈发突出,本文试图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细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整个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议,以尽绵薄之力。

一、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层面的得与失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该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初步形成我国对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法律规定的内容符合中国的实际,体现了中国的国情,保持了中国的传统,反映了老年人的心愿,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实施10年来,为我国确立依法养老,建设法制社会,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使我国亿万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健康和谐发展。

但是,由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出台,当时时间仓促,理论准备不足,调查研究不够,致使法律本身存在许多不足,包括立法技术的不足和实质内容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够明确,使立法目标难以实现。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主体框架。其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法的制定又是为实现社会公共福利,即“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这是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追求的终极目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可从当时的立法目的来看,并没有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样把老年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或可持续发展作为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没有很好地贯彻“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倾斜保护资源。正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偏差,导致整部法律的内容设置不尽科学,许多条款无法执行,立法目标难以实现。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不够明确,使得老年人权益保护得不到落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这是在我国全面进入人口老龄化的今天,老年人法律制度受到人们普遍重视后所提出的一个新问题。老年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首先,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部门法律中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均包括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可以说是弱势群体,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特殊的规定,尽管在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一些部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但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于上述情况,在规范和界定老年人保护法的时候,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界定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法律,使之既具有普遍性的权益保护,又具有特殊性的权益保护,只有这样,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三)老年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因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在实际立法中,有些道德规范直接被赋予法律效力。如《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的义务,保护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款又规定:“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的惩戒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尺度,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行为,很难用法律予以惩戒。因此,要加大惩戒力度的条款,减少指导性条款,把权利义务关系统一起来。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

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有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本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老年人维权和处理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数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在当今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对模棱两可、可有可无的法律应当进行修改。

(二)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

(三)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四)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五)老年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说得多、做得少”、“唱功好、做功差”的现象,使得老龄事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老年群体的需要,与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很不相适应,致使老年人在继续受教育、生活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方面的权利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六)有关部门配合不够,没有形成合力,致使有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现实生活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虐待、遗弃老年人,看成是一般家庭纠纷,不予处理或从轻处理,甚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受理,采取推诿、拖延。一些亏损企业老年职工生活保障问题难以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必将影响社会稳定的稳定和团结。

三、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应注重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是宪法的继续与延伸,同时它又是特别法中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可以说“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小宪法,是推动老年人工作和老年事业发展的尚方宝剑”。因此,依笔者之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精神,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现行老年法的分则部分,体现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保障为辅的精神是当时的社会现实,但从现时代的实际出发,一般的孝道难以用法律强制力来保证,而应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规范存在于人民中间。

(二)立法中要明确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编制立足长远的规划,保证足够资金的投入,这些都要以责任的形式在立法中予以体现。没有义务,没有法律责任,法律就如同虚设。只有当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老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可以据法向司法机关起诉,司法机关也能做到有法可依。

(三)要强调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四、立法建议

(一)将“不分年龄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写入法律。

1995年第50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提出要“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并将其确定为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的主题,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一倡议立即得到世界各国的积极反映和普遍关注。我国于1996年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在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对联合国关于“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倡议的积极快速反映。我国立法将“不分年龄共享的社会”内容概括为“社会发展成果享受权”,这是法制建设中的创新,有积极意义。社会发展成果享受权是一项人权,它的内容十分广泛。这一项权利的提出,其目的在于消除年龄歧视,调整代际关系,保护老年人权益。同时它也是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有着更为广泛和丰富的内涵。“社会发展成果享受权”只在我国老年法中提出来了,今后还将制订许多法律文件来落实和具体化这一权利,单纯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其权威性是不够的,必须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将老年人单独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与“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分开,放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具体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受社会改革和发展成果的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关于将不分性别,年满65岁为老年人的内容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企业职工退休一般也按照这一标准办理。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口径有所改变,将人口年龄分为三个阶段:0-14岁,15-64岁(称劳动年龄人1-7 ), 65岁以上(同时又有60岁以上的统计数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生命质量的提高,划分老年人年龄标准提高是一种正常现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老年标准规定为65周岁,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芬兰等早己将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为65周岁”。我国当前在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干部职工年老退休问题时,出于就业的压力,有一个片面的认识,一些人认为到了一定年龄退休或提前退休,可以腾出编制、岗位、指标安排青年人上岗就业,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并没有减轻就业压力,相反的增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使退下来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闲置”,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得不偿失。为此建议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规定为“年满65周岁的公民”,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退休条例》,将男女退休年龄都规定为65周岁。

(三)确立公民有终身受教育的权利和健康就业的权利,修改教育法和劳动法。 “教育是老年人与现代社会融合为一体的先决条件”。在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内容中,接受教育、享受国家教育资源和在身体健康许可的条件下,参与社会劳动就业的权利保障很重要。第五届全球老年大会上提出了“发展终生教育”的问题。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老年人受客观条件及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被进一步边缘化和远离社会趋势,因此要发展老年教育,使老年人也能掌握新知识、新技术,通过网络溶入社会。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发展包括成人教育下的终身教育,并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今年高教招生取消年龄限制,更是对终身教育的突破和创新。教育与就业是人生链条上相互紧扣的两个环节,有终身教育就应该有终身就业。但是人到老年,其就业应当受年龄和健康限制。首先人到老年应当退休,不进入就业人口统计对象之列;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次老年人在健康条件许可,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其参与社会劳动,不能歧视,并给予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为此,建议修改教育法,将终身教育与成人教育并列,健全老年教育机构,扩充老年人教育的内容。建议修改劳动法和公务员、职工退休条件,建立老年人退休后健康登记制度,保障老年人退休从事劳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正当权益。

(四)建立老年人才登记、开发、使用和管理制度,大力发掘老年人才资源。

在我国老年人口中,蕴藏着一大批人才资源。离退休的公务员、教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有一技之长专门人才,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人才群体,有人估计,我国离退休人才己占我国人口总量的30%,在这一人才群体中,除少数体弱多病者外,能发挥作用的无法继续发挥,能够作的贡献也因离开了岗位无从作出,实在是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于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一方面是广大中青年在职工人员任务多,超负荷,各方面人才短缺;另一方面是离退休人员闲置,这一现象必须切实解决。除前述确立终身教育制度外,对老年人才资源也应当引起重视。对此,建议国家和地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人才市场上专门设立老年人才市场,制订老年人登记、开发、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老龄劳动力的人事档案和老龄劳动力的需求网络[6],定期发布老年人才供求信息,以满足老年人才发挥余热的愿望。

(五)制定有关法律,建立农村老年人协会。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60岁以上老人为1.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3%,在这

1.3亿老年人中,约有70%在农村,达9000多万人,这是我国老年工作的重点。但是我国长期两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影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还停留在家庭养老模式阶段,少部分孤独病残老人,则依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民政部门提供一定的补助和救济,至于农村退休问题、医疗保障问题、文化娱乐问题,远远没有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村养老保障以及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必须得到解决,它既是我国老龄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农村工作的内容之一,农村老龄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老龄工作千头万绪,情况复杂,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但对此事可以统一规范、组织实施,即在农村建立老年人协会。

(六)尽快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原则或实施办法,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我们一方面应该认识到,老年人是过去的劳动者,曾经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民族进步以及家庭生活做出过或多或少的贡献,为今天和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人口老龄化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我们要加大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力度,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发展”、“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来透视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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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篇_《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 ②机构 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3.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__ACD______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A经济上供养 B心理上关心

C生活上照料 D精神上慰藉

4.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____ABC______应当督促其履行。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老年人组织

C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 D赡养人、扶养人所在社区

5.以下关于养老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__BCD______。

A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B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C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 年人

D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属于优待和照顾的范围。BCD

A纳税 B游览 C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D医疗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___AC______。

A违背老年人的意愿 B侵害老年人的利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C违反法律的规定 D损害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

2.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___ABCD______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3.国家___AD______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A扶持 B资助 C指导 D鼓励

4.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_B_______变化而消除。 A居住场所 B婚姻关系

C社会关系 D生活条件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为B。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答案为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3、答案为A。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4、答案为B。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

提供医疗费用。”

5、答案为A。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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