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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中心

时间:2018-04-0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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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中心 第一篇_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操作教程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用户手册

二零一四 年 九 月

前 言

首先感谢您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管理及业务经办办法等,对参保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参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资变更信息申报、人员变动信息申报等。

对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合理、有效应用,将能提高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相关信息的申报、接收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手册编写的目的在于让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的使用者认真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本手册中的有关说明正确操作和使用软件,以避免由于误操作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损失。

【责任范围】

为了提高可靠性、改进设计和功能,此文档中的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开发商和分销商不对因为使用该软件、用户手册或由于该软件、用户手册中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手册内正文文字部分或表格、图片部分中所列举的任何数据资料,仅用于本手册讲述过程需要,均属模拟、演示数据,不作其它用途,开发商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是《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的用户手册。手册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对于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手册应能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为使用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编写的。使用者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应该首先阅读本手册,以避免误操作。

【内容简介】

本手册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章:系统概述。概要介绍本系统的功能,以及一些常用的术语、缩略语。

第二章:系统运行。详细讲解了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疑难解答。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解答。

目 录

第1章 系统概述 ....................................................................................................................... 5

1.1 系统开发背景 ........................................................................................................... 5

1.2 系统进入说明 ........................................................................................................... 5

1.3 系统主界面 ............................................................................................................... 5

1.4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介绍 ........................................................................................... 6

第2章 系统运行 ....................................................................................................................... 7

2.1 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申报 ....................................................................................... 7

2.1.1 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申报 ............................................................................... 7 2.1.2 人员增减反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3章 疑难解答 ..................................................................................................................... 10

第1章 系统概述

1.1 系统开发背景

目前,“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工作已全面启动,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交换量迅速增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每天需要手工录入、处理大批数据,既加大了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强度,又降低了业务经办效率,导致参保单位办事人员办理业务时出现排队等候现象,耗费了宝贵的时间。同时,多数参保单位内部信息处理还停留在Excel电子表、Word字处理等管理方式,甚至是手工纸张文件的方式上,无法快捷、规范地管理数据。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参保单位原有的数据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规范、标准、要求或多或少存在差距,往往不能直接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

综合各方面因素,为参保单位开发一个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数据电子信息交换的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1.2 系统进入说明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登录网址访问网上申报系统,系统自动打开登录界面。用户需要通过口令在验证窗口中验证身份才能进入系统,登录用户及口令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1.3 系统主界面

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显示。操作人员首先应先输入用户名,然后输入验证口令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系统。

石家庄医保中心 第二篇_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用户手册

二零一四 年 九 月

前 言

首先感谢您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管理及业务经办办法等,对参保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参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资变更信息申报、人员变动信息申报等。

对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合理、有效应用,将能提高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相关信息的申报、接收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手册编写的目的在于让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的使用者认真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本手册中的有关说明正确操作和使用软件,以避免由于误操作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损失。

【责任范围】

为了提高可靠性、改进设计和功能,此文档中的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开发商和分销商不对因为使用该软件、用户手册或由于该软件、用户手册中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手册内正文文字部分或表格、图片部分中所列举的任何数据资料,仅用于本手册讲述过程需要,均属模拟、演示数据,不作其它用途,开发商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是《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的用户手册。手册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对于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手册应能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为使用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编写的。使用者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应该首先阅读本手册,以避免误操作。

【内容简介】

本手册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章:系统概述。概要介绍本系统的功能,以及一些常用的术语、缩略语。

第二章:系统运行。详细讲解了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疑难解答。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解答。

目 录

第1章 系统概述 ....................................................................................................................... 5

1.1 系统开发背景 ........................................................................................................... 5

1.2 系统进入说明 ........................................................................................................... 5

1.3 系统主界面 ............................................................................................................... 5

1.4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介绍 ........................................................................................... 6

第2章 系统运行 ....................................................................................................................... 7

2.1 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申报 ....................................................................................... 7

2.1.1 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申报 ............................................................................... 7 2.1.2 人员增减反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3章 疑难解答 ..................................................................................................................... 10

第1章 系统概述

1.1 系统开发背景

目前,“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工作已全面启动,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交换量迅速增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每天需要手工录入、处理大批数据,既加大了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强度,又降低了业务经办效率,导致参保单位办事人员办理业务时出现排队等候现象,耗费了宝贵的时间。同时,多数参保单位内部信息处理还停留在Excel电子表、Word字处理等管理方式,甚至是手工纸张文件的方式上,无法快捷、规范地管理数据。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参保单位原有的数据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规范、标准、要求或多或少存在差距,往往不能直接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

综合各方面因素,为参保单位开发一个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数据电子信息交换的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1.2 系统进入说明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登录网址访问网上申报系统,系统自动打开登录界面。用户需要通过口令在验证窗口中验证身份才能进入系统,登录用户及口令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1.3 系统主界面

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显示。操作人员首先应先输入用户名,然后输入验证口令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系统。

石家庄医保中心 第三篇_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

单位医保编号: 单位联系电话:

2.职工身份:填在职或退休。职工类别:在职填常驻外地,退休填易地安置。 3.此表一式三份。医保中心、单位、本人各执一份。

4.职工居住地发生变动,请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将本表及本人IC卡报市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 第四篇_石家庄市2015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石家庄市【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石家庄医保中心 第五篇_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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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基本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基本医保费的滞纳金;

(四)基本医保基金的利息;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

赞皇县,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划分,随着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第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按市级统筹前各医保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第十八条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有用人单位的,由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有接收单位的,参保时由接收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没有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同时,一次性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由银行代为扣缴。

第五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同级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35周岁以下的为05%;

(二)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为1%;

(三)45周岁及以上的为2%。

第二十七条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

市区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人社局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赞皇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第二十八条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次年7月1日起。

第二十九条预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预批的养老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预批退休阶段的个人账户不予变更。

第三十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自申报次月起予以变更,不予补划申报前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预缴基本医保费的,由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丢失的,挂失前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

责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六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意外伤害保险费后的部分作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由同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急诊抢救病种(共36种)的门诊医疗费;

(四)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的门诊医疗费;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的门诊医疗费;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八)住院医疗费;

(九)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第四十一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和普通病种共设一个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比例按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2500元,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1500元。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病种数量、认定及年度支付限额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三)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执行。特殊病种的认定、就医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四)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各级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实行限额结

算办法,二级医疗机构每例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例2100元。

(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起付标准根据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部门适时调整。

(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就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三)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本次住院的结算年度。

(四)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五)职工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5%);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限价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用药范围等执行。

(七)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

(八)按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附件1)的规定办理;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附件2)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意外伤害病种医疗费的支付、结算及就医管理办法,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附件3)的规定,通过意外伤害保险途径解决。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筹资标准,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石家庄医保中心 第六篇_石家庄住院报销流程总结

常驻外地定点医院住院

1、报备需提供:

姓名、性别、年龄、医院名称、科室、病床号、主治医师、病因、住院日期、预计住院天数。

2、出院报销准备材料:

(1)住院费用收据(加盖财务章);

(2)住院期间费用总明细(财务章);

(3)诊断证明(加盖诊断专用章和医保科章);

(4)住院病历(加盖病案科章);

需注意:住院费用收据、住院期间费用总明细、诊断证明都需原件,住院病例复印件即可。

外地急诊抢救

1、报备需提供:

姓名、性别、年龄、医院名称、科室、病床号、主治医师、病因、住院日期、预计住院天数。

2、出院报销准备材料:

(1)住院费用收据(加盖财务章);

(2)住院期间费用总明细(财务章);

(3)诊断证明(加盖诊断专用章和医保科章);

(4)住院病历(加盖病案科章);

(5)情况说明,(请说明何时在何地因什么病情住院及事情经过);

(6)急诊抢救认定表;【石家庄医保中心】

(7)检查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8) 若是外出期间急诊抢救还需提供外出证明

需注意:住院费用收据、住院期间费用总明细、诊断证明都需原件,住院病例复印件即可。

3、急诊抢救目录:(详细见社保文件夹——医疗保险——医保政策—2012年1号文件附件2)

(1)、呼吸系统疾病疾病(7种):呼吸衰竭、肺性脑病、急性肺栓塞、大咯血、张力性气胸、血胸、肺爆震伤。

(2)、循环系统疾病(8种):急性心力衰竭、慢性心力衰竭(三、四级)、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急性心房颤动及反复发作心房颤动、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急性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心脏挫伤。

(3)、消化系统疾病(3种):急性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重症急性胰腺炎。

(4)、内分泌系统疾病(3种):甲状腺危象、垂体功能减退性危象、肾上腺危象。

(5)、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6)、神经系统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或脑干梗死、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

(7)、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急性一氧化碳

中毒(中度及以上)。

(8)、其它疾病(7种):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外伤大出血。

外地发生意外伤害

1、外地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48小时详细写明出险经过及结果传真我司,医保专管员会及时向医保中心电话备案。患者须先垫付住院费。

2、报备需提供:

姓名、性别、年龄、医院名称、科室、病床号、主治医师、病因、住院日期、预计住院天数。

3、出院报销准备材料:

(1)住院费用收据(加盖财务章);

(2)住院期间费用总明细(财务章);

(3)诊断证明(加盖诊断专用章和医保科章);

(4)住院病历(加盖病案科章);

需注意:住院费用收据、住院期间费用总明细、诊断证明都需原件,住院病例复印件即可。

异地门诊报销材料

病历原件复印件,费用票据

特种病认定

一、特种病病种的范围: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石家庄医保中心】

2、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3、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认定流程:

1、认定材料:

(1)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象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透析记录、及相关化验检查等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器官移植术后的要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2)诊断证明。(加盖诊断专用章和医保科章)

(3)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写好姓名和医保卡号)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特种病认定表一份。样表见附件1,此表为单张双面,可在医院领取办理。

填表说明

①此表基本信息部分由本人填写完整,病情概要由诊治医生填写后签字。 ②填写背面第一栏(医疗机构诊断及意见栏)并加盖医保科章。

③背面最下边一栏填写指定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需特别说明,特殊病需每年认定一次

2、取《就医证》返员工——一年后到期换《就医证》

三、报销流程:

1、门诊报销材料:

(1)费用票据;

(2)就医证;

(3)相关检查报告;

(4)病例处方。

2、每月月底前收集材料,月初交医保中心

3、第一次做慢性病认定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于每月25号左右领取就医证。若员工又投保商业保险,打印完“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凭据”可通知员工来领取报销凭据交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医保未报部分了。一般情况下报销款会在划卡次月底到帐,到帐后及时给员工电汇报销款。

四、详细情况见社保文件夹——医疗保险——医保政策—2012年1号文件附件2

五、特种病就医证到期需要重新认定所需要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特种病认定表一份。(新特病评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需要身份证的反正面印在一张纸上。)

3、就医证原件;

4、近期的放化疗方案,近期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

5、到期的次月份10日前报医保中心,过期不申报者,原认定视视同作废。

慢性病认定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认定条件

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2.高血压三期(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3.冠心病;4.慢性肝炎;5.肝硬化;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3.股骨头坏死;14.肺结核;15.血友病。

二、认定流程:

1、认定材料

(1)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二度心衰及以上)

1、填写完整的慢性病认定表2份(贴近期免冠白底一寸证件照、单位签署 ○

意见加盖公章)

2、诊断证明(二级及以上医院) ○

3、有阳性结果的检查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超、肝胆超声、胸片及报告等 ○

(二级及以上医院)

4、两年以上病史记录的病历本原件或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 ○

出院小结、各项检查化验报告、手术或介入治疗记录)复印件(二级及以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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