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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4-0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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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2016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1月1日至3月3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及铁路系统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平均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企业类型单位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会计凭证。对于企业性质的分公司、驻长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难以提供工资证明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平均工资核算表。人才代理及劳动派遣公司,应出具加盖有代理公司和委托单位双方公章的平均工资核算表。对平均工资核算表存在不确定因素或经审核存在有疑义的,则需缴存职工签字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 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

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地址、联系电话、办理时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联系电话

1、朝阳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698号(与东朝阳路交汇) 联系电话:88986851

2、南关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2423号(长春文庙斜对面) 联系电话:89573206

3、经开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赛得广场以东) 联系电话:84619329

4、绿园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锦程大街1275号(一汽文化宫旁) 联系电话:85786559

5、高新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与南四环路交汇) 联系电话:89216981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办理时间: 上 午 8:30-11:30

午休及提取值班 11:30-13:00

下 午 13:00-16:30

提取业务截止时间 16:00

已经开通通存通兑、实时支付业务,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可选择上述就近办理公积金缴存及提取业务。

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住房公积金问题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住房公积金问题

来源:新文化报 发表日期:2012-08-28 07:03 已有574人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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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签: 公积金贷款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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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湖分中心的郭兴副主任、赵飞科长和刘波科长做客本报,接听热线,为本报读者解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种问题,90分钟3部电话铃声不断。

工作人员在接听热线 本报记者 白石 摄

8月2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湖分中心的郭兴副主任、赵飞科长和刘波科长做客本报,接听热线,为本报读者解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种问题,90分钟3部电话铃声不断。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市区60万元,外县(市)区及铁路沿线40万元。具体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需求来确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的50%。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多少年?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申请之日起到本人法定离退休年限延后的5年。如张女士是1966年出生,今年46周岁,贷款最长年限为14年。

问:借款人能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夫妻双方若一方曾经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并且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可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目前国家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用于第二套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1倍。公积金现在执行的利率是5年及以下年利率为4.00%,5年以上年利率为4.50%。

问:公积金贷款后如何提前还款?

答: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提前部分还款的,每年可以还款一次,并且每次不少于5万元,办理提前还款没有任何手续费和违约金。

问:7月份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签订借款合同后,连续还款两期以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携带公积金借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借款人的身份证(配偶提取还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在偿还贷款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还本付息额。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职工不是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距提取时最近两期的还款明细,用以计算提取额度。 如职工办理的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距提取时最近两期的还款明细。

问: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因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提供提取人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患者与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县(市)区以

上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付费专用票据,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问: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分三种情况。

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是本市农业户籍职工,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是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再就业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问:如何查询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答:目前有四种方式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

一是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进行查询;二是职工持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到银行自助终端机或银行柜台进行查询;三是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进行自助查询。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职工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1234;四是电话查询,拨打118114转公积金查询或拨打0431-85889500按语音提示查询。职工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888888(2008年6月30日以后建户的职工,密码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后六位)。

问: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目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开办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问:原来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到长春吗?

答:目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分支机构均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长春二手公积金办理事宜160705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图

1- 借款人申请备案;

2- 贷款中心审核确认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家庭收入及交易房屋情况,填写《贷款需求信息

登记表》;

3- 贷款中心对抵押物(拟交易房屋)价值进行内部测算,初步确认借贷人可贷金额及期限; 4- 申办银行监督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监督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

交易更名;

5- 贷款中心根据本次买卖交易价、契税完税价、抵押物测算价值按照就低原则最终确认贷

款金额及期限;

6- 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贷款中心正式受理贷款申请业务,进行初审、审核、审批 7- 贷款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履行谈话问询手续,并通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

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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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承办银行监督办理交易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收妥《房屋他项权证》后向贷款中心请领贷

款资金。贷款中心向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

9- 银行放款并通知借款人;

10- 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贷款提供要件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1、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售房单位领取);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凭证;

5、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6、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7、其他所需材料。

(二)存量房贷款

1、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售房人及配偶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4、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5、其他所需材料。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6〕23号)。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一)五市区及铁路沿线地区:

1、新建商品房贷款:双阳区奢岭镇:80万元,吉林市:60万元,通化市:50万元,其他地区:40万元。

4、存量房贷款:40万元。

(二)市区:

1、新建商品房贷款:10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为80万元)。

2、存量房贷款:70万元。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4〕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4〕7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5〕6号)、《关于调整铁路沿线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等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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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年限:1至30年

(二)存量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住房房龄 ≤29年。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3〕8号

贷款利率

(一)1至5年(含5年):年利率2.75%,月利率:2.291667‰。

(二)5至30年:年利率3.25%,月利率:2.708333‰。

政策依据:《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5〕6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6〕23号)

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注:1、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的公积金卡;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户口或结婚证。2、如《提取管理办法》修改,按新办法执行。

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六篇_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长公积金管字〔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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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

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票据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家庭收入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同时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就学前提取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提供交费专用票据,同时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长春市公积金查询 第七篇_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字[2013]8号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

(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

1.1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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