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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社会保险

时间:2018-04-0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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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社会保险 第一篇_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有何限定?

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5、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

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6、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20%的费率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8%的费率缴纳)。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7、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2008年4月25日后,按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实施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已一次性缴至退休的人员,原缴费办法不变。上述人员再次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上限,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接续缴费。

9、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条件?

答: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10、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告知原因和政策依据。

1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如何办理?

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12、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参保人员可以同时建立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同时参保缴费吗?【工人社会保险】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14、具有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12月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清退。

1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

1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不可以。省政府36号令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17、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有哪几种?

答:(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在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8、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其管理或技术岗位如何划分?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管理(或技术)岗位按以下办法确定: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为管理(或技术)岗位;其它的管理(或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19、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0、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21、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残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残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2、因病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后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还可以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是退休(职)的一种类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不能重新办理退休(职)手续。

2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24、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者失业而暂停缴费、且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参保时间有所不同。市区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保时间按1985年1月1日确定(有部分企业参加行业统筹,参保时间按参加行业统筹时间确定);原城区(崇安、南长、北塘)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9年1月1日;锡山区、惠山区国有及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6年7月1日。如:市区某国有企业一固定工,1989年被除名,失业后直到退休年龄前未再缴费的,即为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2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工人社会保险】

答: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工人社会保险 第二篇_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28 主导部门: 行政中心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中心在职正式员工。

三、管理部门: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在册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

四、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2、缴费基数: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缴费比例: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员工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具有唯一不变性。

个人帐户均为个人新或旧身份证号,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账户。本人不论在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如员工隐瞒原个人帐户而在公司建立新的个人帐户,原帐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六、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员工已办理转正手续;

2、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本公司委托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员工“人事档案”如在异地的,需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办理转档手续。

3、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核实后由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6、新增:从未参加社会保险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手续;

7、转移:已参加社会保险者,且原单位在继续交纳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8、恢复: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单位已办理停交手续的,如原单位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将本人的停交手续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恢复社会保险;如原单位不属于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停缴、欠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由员工个人承担。

9、办理时须提交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医保卡工本费12元。转入人员须同时提交个人以前的交费详单,其以前已办理医保卡且能够继续使用的,无需递交12元工本费。

七、人事档案未能转入本公司或本人没有人事档案,但按照当地政策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该员工必须提供由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为当地人事或劳动部门组建的人才交流中心);

3、该员工必须书面提供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停薪留职证明、内部退养证明等);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如下程序审批: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八、员工人事档案未转入本公司,由其原工作单位或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的,本人不愿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由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2、该员工必须书面提供其他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停薪留职证明、内部退养证明等);

3、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该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写出,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

九、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或转移手续。

十、 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

1、公司统筹按照各岗位基本工资及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缴费。

2、对于外单位转入时的缴费基数高出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时,原则上按照第一条办理;本人愿意个人承担超出部分的,基数可保持不变。

3、离职员工社会保险停办时,由于停办时间原因,下月费用已发生的,在工资结算时将提前代扣下月已产生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本人补齐。

4、社保费用由当地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从公司银行帐户根据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直接划拨,公司财务中心每月依据银行缴费发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及费用明细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当月应缴部分。

十一、附则

1、本细则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进行起草与修订,总经理进行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细则、办法、通知同时废止,相关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一、《办理社会保险申请表》

二、郑州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附件一: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

附件二:郑州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1%,由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年龄未超过45周岁已在外县、市、省参加社会保险者,必须通过调入、调出地劳动部门(工人身份)或人事部门(干部身份)办理正式人事调动手续后,方可将社会保险转入郑州市,年龄超过45周岁者郑州市不予办理人事调入手续。

工人社会保险 第三篇_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因此最好不要间断缴纳养老保险。

工人社会保险 第四篇_员工自行买社保申请书

【工人社会保险】

员工自行买社保申请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

一、本人作为公司员工,因本人自己已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等社保的原因特申请不需要公司重复为本人购买社保。

二、本人由于已自行购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等社保,现承诺不需要公司为本人再缴纳社保(养老保险,生育,失业,医疗,工伤),申请公司给予保险补助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

三、公司要求员工必须购买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已自行购买了个人社保。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四、本人承诺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如本人今后又提出要求公司购买社保的,本人退回所领取所有保险补贴。

五、本人签订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工人社会保险 第五篇_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 职责

3.1公司行政市场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行政市场部负责办理员工保险费用事宜,财务部负责审核,总经理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 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

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

围;

(h)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

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

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工人社会保险】

4.4.1 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4.3 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 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5.3 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5.4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4.5.4.1 领取资格情形:

(a)公司依法破产后;

(b)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c)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d)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e)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4.5.4.2 失去资格情形:

(a)领取期限届满;

(b)参军或出国定居;

【工人社会保险】

(c)重新就业;

(d)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e)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4.6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7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4.7.1疾病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7.1.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7.1.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7.1.3 病假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工作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8 工伤保险的范围

4.8.1 湖州地区工作保险的范围: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h)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i)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j)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8.2 其他地区工伤保险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 工伤保险待遇

4.9.1 湖州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

4.9.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9.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9.2 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9.3 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

工人社会保险 第六篇_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

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为 公司(下称公司)员工。公司要求本人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劳动保险,但本人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并要求公司不要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保费用。

本人清楚放弃在公司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对本人有风险,可能导致本人在出险时得不到保障,因此本人保证:放弃购买保险纯属本人要求,与公司无关,因本人不购买社保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保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特此声明及保证。

声明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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