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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时间:2018-03-2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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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篇_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摘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 年1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 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 .cn 2010 年01 月29 日07:2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距离2007 年10 月1 日《物权法》实施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 的行政法规,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部分专家以及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大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和我国《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实质修改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的大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我国首部有关征收的专门立法中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变化,折射出的立法指导精神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但受访专家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旧房改造是否属公共利益 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怎样,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 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居首位。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很难划分清楚,所以《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受访专家坦陈,“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中外都是难题,比如“以危旧房改造为由进行大规

模拆迁”属不属于公共利益就很难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空间,因而也成为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以六项列举加一项概括条款的方式予以规定,进行了相对比较严格的限定,照顾了我国现实。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不少学者一直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向记者表示,过去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 “旧城改造”的名义“经营城市”,其实,这在2004 年8 月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已有明确规定,将“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作为并列事项。 争议应当由谁来裁决 征求意见稿专设“征收程序”一章,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王轶认为,相比《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因为危旧房改造而进行的征收设定了门槛:90%和两个三分之二,即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无救济则无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轶认为,这两条规定,确定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尽管有了不小进步,但是距离理想方案还有差距。 王轶告诉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不少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的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而是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补偿怎样做到“拆一还一住房保障” 如何实现补偿公平、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中立,也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用 16 个条款规定了补偿。 王轶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些规定值得肯定。 王才亮则认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这种看似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将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他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王轶告诉记者,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讨论中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充分补偿,比如2007 年3 月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超标了,但它原来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不提高补偿难以弥补当事人损失。 王才亮表示,经营性用房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类情况争议比较大,一个是对“住改非”(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的补偿,另一类是对企业的工业用房(地)和办公用房的补偿。 过去对企业用地的拆迁补偿,仅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忽略了被拆迁企业的再生产与发展等问题,补偿费用远远低于企业的实际损失。他建议条例中明确对企业的征收应当优先考虑企业的再生产和发展,尽可能在本地区做出妥善安置。在货币补偿的方案中,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拍卖收入全部或按合理比例返还给被征收企业,以补偿被征收企业的异地安置费用和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违章(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王才亮认为,过去拆迁中这种做法引发了很多矛盾和冲突,新条例应当吸取教训,不能不区分具体情况而“一刀切”,特别是在政府自身掌握“违章(法)”认定权

的情况下,应当将对违章(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明确纳入《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严格界定“违章(法)建筑”,规范征收行为。 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规范 王轶告诉记者,对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新的立法是否调整,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如果不是基于公共利益,就不能适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不能由政府进行征收,它实质上是一种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民事行为,应当由交易方之间通过协议协商确定。 王轶认为,由于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制的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行为,因此只是在附则里规定了一个条款。 他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属于协议拆迁,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从法理上讲不通。” 记者注意到,这个法条接下来的几款也作出了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这可以理解成立法机关还是要强调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双方应该平等、自愿协商。” 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曾经在上海闵行区潘蓉案件中担任潘蓉夫妇代理人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就意味着,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涵盖,“我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这部分问题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还要多,许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潘蓉案和唐福珍案,她们的房子都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夏霖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业主只拥有上面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对这类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的补偿只是建造和装修房屋需要的成本,基本无利可赚;只有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升值很快,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压低补偿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赚取高额差价,因此和被拆迁户产生纠纷。 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本报北京1 月28 日电 2010 年01 月29 日07:29 中国青年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一文就知道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 “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这样回答的: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这些严重的官僚主义,现在自由市场都有人管,而农村集体土地却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难道国务院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人管了吗? 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建设已推进了几年,拆迁改造已经从市区向市郊发展,多数城市的拆迁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已经占了拆迁改造的大多数,而即将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没有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范围太小,使得城市化建设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造仍无法可依。真是官僚主义还要害死很多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民可与政府协商 Tags: 集体土地征收 农民 征收补偿 房屋 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国宁波网·宁波住房网 来源: 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 11 年02 月01 日 09:41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1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完全

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1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 陈锡文介绍,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条例体现了四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二是对征收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就是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充分协商;三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就是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四是明确了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 “这一条例的适用对象尽管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对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农村征收土地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陈锡文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补偿费主要补偿给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 被征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将抓紧修改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规定 .cn 2011 年01 月20 日 01:3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务院酝酿修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2011 年4 月11 日 08:0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选稿:王逾婷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继而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据《半月谈内部版》报道,近年来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有关专家学者表示,我国土地管理法某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无法调整征地各方的利益矛盾,亟待重新大修。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拆迁攻防战”向农村转移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此前时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农地和农房往往成为被强征或强拆的主角,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198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 年、1998 年和2004 年进行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土地管理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经济社会

发展阶段的需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告诉记者,此前修订的初衷和方向都没有问题,但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现有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或滥用职权等情况,客观上造成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漏洞,必须加快立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律。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晋胜说,今年 1 月21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四大问题突出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说,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时才能征地,而在我国许多省市,无论是公益性用途还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此外,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多使用强制性,导致产权主体失去了产权的制约作用。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2/3 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乃至由地方政府决定着征地与否,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朱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补偿过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力度不够,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症结。征地价格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农民无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农民失去了土地,既没有得到就业安置,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蔡继明说。 有专家表示,征地程序混乱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第三大沉疴。许多征地环节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更多的是强征。土地往往在农民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征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一些基层政府作风粗暴,动辄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野蛮手段,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记者在山西南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个别基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透明,有的甚至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才与农民签订征收合同,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成了哄骗农民的帮手。陈晋胜说,有不少被征地农户,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到土地被征收的协商中。 第四大症结是农房拆迁欠法律规范。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指出,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 400 元,农民一处房屋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而农房拆迁纠纷发生后,农民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1 年1 月21 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新法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杨在明说。孙继业则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陈晋胜建议,要建立健全农民主张权利的救济制度。国家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篇_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表格

集体土地补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参考《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一、居住房屋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和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篇_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篇_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

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篇_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

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2 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2|——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

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其他补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

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二、农用地征收补偿:

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篇_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①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③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四)安置人口确认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或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区但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享有承包权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非农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况的其他人员。

五、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放弃迁建安置、调产安置的,全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征收评估价基础上,再给予(13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在迁建安置后的差额房屋建筑面积,在拆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贴补参数400/㎡,再奖励450/㎡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和申请农民公寓房等政策。

(三)在征收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房屋各项补偿费。

六、调产安置分户规定

符合分户规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必须自然分割,独立进出门户,分户后各户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40㎡以上,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按以下分户规定办法办理。

(一)安置人口以在册农业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

(二)被征收人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三)被征收户无儿子有女儿的家庭,其中一个女儿(含独生女)已婚并办理入赘手续的(婚嫁女除外),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四)征收时,父母与子女已单独立户,且有自己房屋产权的可分户安置。

(五)征收时属单亲(大人一人)应与其中的一个子女合并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篇_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之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之探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乃是用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地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对于“城中村”、“城郊村”房屋征收改造越来越多,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什么法律?由于目前立法并不明确,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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