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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范围

时间:2018-03-2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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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范围 第一篇_第五组.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界定

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房产税并不是新鲜事物,我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征收,只是近来因为一些政策新动态重新引起大家的关注。

房产税 - 起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新中国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模式:

一是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中课征;二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即实行单独的房税制度;三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纳入不动产税( 主要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合并征税) 中征收;四是混合房产税制度模式, 即同时实行上述两种或三种房产税制度模式。虽然模式多样,但只有第二种模式被视为是理论上严格意义的房产税制度。

我们的土地是属于政府的,我们根本就没有缴纳房产税的私有化基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作为房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房产税征收之列。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虽然明确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当前房产税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可以看出,由于各种不同情况的存在,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有可能成为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 中国房产税的征收范转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涉及农村。另外,对某此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类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上海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4] 重庆

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税率: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两地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不同:上海主要是对市域内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而重庆则主要针对“高档住房”征税。

正是因为征税范围极为狭窄、税率又非常低,所以上海、重庆这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组织财政收入、引导房地产市场需求以便有效控制房价等主要政策目标方面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还会由此得出“房产税没什么用”这样一个让人担心的结论

鉴于上海、重庆试点工作存在的缺陷,房产税试点扩围城市在试点时必须彻底打破这两个城市的方案。基本的原则应该是: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增量房还要包括存量房;新旧住房当中,不仅别墅、高级公寓要征税,普通商品房也同样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从税率来讲,基础税率可以参照上海、重庆确定的主体税率水平,但是在结果上必须实行累进税率。简单概括这两个方面的原则,可以这样表述:无论什么性质的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第一套房免税、第二套房低税、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重税且套数越多税负越重。

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政策已定,“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该归市场的归市场”必将成为实际的行动。由此不难预料,房地产市场“限购”、“限贷”等行政手段将难以持续,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还得靠经济手段,房产税就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选项。为了使房产税能够平稳地走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大舞台,我们有必要精心设计、合理操作,先行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做得好、做到位,房产税未来所起的作用才会越大、越积极!

2012年11月2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经济日报》上发表文章提出,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至此,房产税扩大试点不再停留在专家学者的呼吁,正式成为官方表态。房产税的征收,或许不再局限于个人房产。

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

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的纳税人的确定: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国外房产税实践

美国:在美国,房产税是指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直接征收的财产税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他不动产均需征税,以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

英国: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其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也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等等

加拿大:在一些省和地区,附着于房屋及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也被列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有的省还将电力、通讯、天然气和石油管线等线性财产纳入征税范围。免税范围涉及 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中有待改进的地方:课税范围过窄;免税范围过宽。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城镇居民居住的主要都是福利公房,私有住房很少,而目前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私有住房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且大量先富起来的高收入者还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房产作为私人的重要财产,一般是私人收入的沉淀。因此,房产的价值反映了纳税人的财富水平和负税能力。但由于现行房产税的免税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屋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只要不是用于营业目的均不需缴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也损害了房产税对私人财富的调节功能。

当前房产税改革:上海+重庆

上海,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税率: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

房产税征收范围 第二篇_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的分析

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的分析

作 者 王 城

系(院) 商学院

专 业 会计学

年 级 2011级双学位

学 号 111404039

指导教师日 期 2015 年4月

【房产税征收范围】

诚信承诺书

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作者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作者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院长签名: 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的分析 王 城

(安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 河南 安阳 455000)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房地产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转变为国家的一个支柱产业。本文主要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该把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和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这有利于完善财税体制,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范围;税制改革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今天的中国已经不再是那个一穷二白的中国,今天的中国正走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当今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相关数据显示(如图1)大量的农业人口涌入城市,随着中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将解决几亿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这必将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只对营业性的房产征税,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人们的房产大多是用着居住,可是随着人们财富的增长,房屋的投资或投机也成为一种财富积累的方式,而且由于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的不合理,房产税在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小,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也就造成了现在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可是土地资源总是有限,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地方政府无地可卖的情况,而且还正在向中西部地区蔓延,这样的话对于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说是不可持续的,而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房产税在税收中的比例是比较高的,现在中国又在大力的推进新型城镇化,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契机。

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就在于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城镇居民的居住住房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住房纳入到征税范围。如果这样的话不仅地方政府有稳定的税源,而且数量还相当的可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可以让地方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来,可以更多的资金来对社会的财富进行更好的再分配,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总之,我们现在所做的这一切,不管是进行改革开放还是我们现在所谈到的房产税的改革,我们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人们生活的更美好,所以当前我国实行房产税有些人说会增加百姓的居住成本,会得到老百姓的反对,所以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实施的方式,把政策和老百姓说清楚道明白,得到百姓的支持,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房产税的改革与发展。

图1 2002年-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一、房产税概念现状及问题界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将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者是经营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的税率征收的税收。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有几个特征,一是财产税按征收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的财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只是对居民的住房实行征税,所以是属于个别财产税,二是我国的房产税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并且只对经营性的房屋征收,农村居民是免征的而且实行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也是免征的,三是实行区别的征税办法,是自有住房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出租的按租金收取,四是我国的房产税还具有税源稳定,征收方便的特征,这样的房产税的政策,是与改革开放我们的国情相符合的,当时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放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房产的商品化水平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高,房产的主要作用还是居住,当时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减轻赋税来支持,所以当时确定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实际的,然而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不断进步,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30年前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当今的情况,产生的问题也大量的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偏小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样的一种表述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的住房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而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大部分的人们都是居住在农村,这样就会导致房产税征收的额范围大大缩小,而且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实行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自用和个人自用的住房都是免税的,而当时中国刚刚处在被改革开放的初期,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就是城镇居民除了自用住房以外,用作出租的也是少之又少,这就使得很大的一部分被排除在外,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明显偏窄。这样的规定不可否认有其特定的意义与作用,但是今天已是今非昔比,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城镇化加快推进,房屋的商品化也在逐步的提高,这一切都要求我们要加快改变我们现在的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房产税对财政的贡献率偏低

在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房产税的建立时间较早且体系相对完善,房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来源,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合适的税率,根据财政的收支比来确定征税的对象和规模,这样的话房产税就成为政府的一个十分稳定的税源,然而在我国由于房产税的开征时间较晚,征税的范围偏窄,征税的税率偏低,征税的手段与水平偏低等一系列问题的叠加,导致在我国房产税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中是微乎其微的,相关数据显示(如图2)加上我国的财税体制是重中央轻地方,导致地方政府的收入十分的单一,而且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本地区的一些房产税的规定,而是只能够执行中央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压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我国的地方政府承担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任,而这些又都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就想方设法的获得收入,这也就催生了中国特有的土地财政,所谓的土地财政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的财政支出,是属于一种基金预算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中国的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是说通过卖地来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不可否认土地财政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较大的作用,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土地财政的弊端,因为土地资源总是有一定的限度,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在我们的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出现了无地可买的情况,而且这样的情况正在迅速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这就要求我们要改变我们单一的收入模式必须探索建立一套稳定的且可持续的税收收入制度,而纵观世界各国,房产税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图2 图房产税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三)房产税对社会财富的调节能力偏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当初的决定与我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多方面综合因素的结果,我们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确实是先富起来了,而且我们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都得到了一个很大的提升,但是我们也应该辩证的这些问题,当初我们的设想是先富带后富,可是实际情况却是先富起来的并没有帮助后富,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却还在一直拉大,这是违背我们当初的设想的,当然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关系,这是一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时代,但我们也不应

房产税征收范围 第三篇_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剩余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填补我国土地收入的减少。

房产税为什么开征?

周期“廛布”,唐朝间架税,欧洲的“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不论古今中外,此税早已有之。面对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过低、赤字率过高、收支矛盾尖锐、负债风险过重等局面,有望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两种,从价或从租。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具体公式如下: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的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

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房产税征收范围 第四篇_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摘要: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补充:房屋的设计费,室内安装的窗帘、楼梯、地下水井这些,一般来说房屋的设计费,楼梯、地下水井只要计入房产原值都应交纳房产税,而室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征收范围 第五篇_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4年房产税有了新的变化,以及相关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到大家房屋买卖的计划

在这里大家先睹为快,看一下14年的新规定与以前的政策又有哪些变化吧。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

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房产税征收范围】

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

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

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

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

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

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

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

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

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

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

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

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

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房产税征收范围】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

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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