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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发【2013】149号)和武威市卫生局5月16号通知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按要求成立武威市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在武威市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
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上级调遣和医务科的工作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本院医德考评结果可作为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办公室根据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做出考核结论,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并在定期考核中作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层次。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及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并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院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卫生局,由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意见,对不符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可给予纠正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武威市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长:陈钢
副组长:毛照海、宗武三、侯高、李文辉
成员:杨桃、邴俊林、郑军堂、蔺玉琴、刘彬、滕志勇、赵爱华、吴志忠、胡斌祥、郭德祥、李国福、王多德、焦胜福、张国忠、张跃军、齐永福、陆玲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五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第五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
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
(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四、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及注销流程
1.符合条件的医师本人填写《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与受聘单位协议书复印件,经本科室主任同意,报医务处审核。
2.医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医务处将批准结果通知医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办理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执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8)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9)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
5.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
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5.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3.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我院负责综合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4.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附件1: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
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 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
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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