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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时间:2018-03-2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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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一篇_山东社会保险信息

山东社会保险信息

第一期

(总第380期)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综合处 2014年1月9日

本 期 内 容

卷首语(开篇寄语)

——政策动向

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有关社会保障论述

我省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工作动态

威海市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泰安市机关事业保险处举办全市业务经办及核心三版培 训班 日照市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信息确认工作圆满结束

潍坊市社保中心被命名表彰为全省首届“敬老文明号”

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启动实施

即墨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经验做法

青岛市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模式创新

莱芜市医保慢性病门诊就医网上即时结算

齐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积极服务转移人员

文登城乡医保整合当年基金收支扭亏为平

开 篇 寄 语

省社保局 孔庆生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4年。刚刚过去的2013年,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民生”工作主线,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取得了累累硕果,各项社保经办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改革之年,也是完成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整合已经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议事日程,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拓展深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逐步规范完善,便民快捷的社保经办体系加快全面构建……

首创来自实践,经验出自基层。新的一年里,《山东社会保险信息》将在全省广大社保工作者的关心支持下,密切跟进发展进程,大力弘扬改革创新,不断发现和总结各地成绩亮点,为全省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有关

社会保障论述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建立城乡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体制,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我省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意见》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我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将全面并轨。

《意见》着眼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立足于现有两项制度的全面并轨和深度融合,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和框架设计。主要内容由十部分构成,包括: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和管理、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领导。

《意见》明确,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标是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意见》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意见》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3档,并逐步向1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

《意见》要求,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

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二篇_2014山东养老金上调细则

山东退休金2014新政策:2014年山东高龄退休及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

历年养老金增长情况

月增275元 岛城企业养老金十连涨 人均涨至2655元

自今年1月1日起,青岛开始为全市61.18万名享受待遇的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职)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655.1元。今年首次为未达到当地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省以上劳模补足到平均水平。

企业养老金月人均涨至2655.1元

自今年1月1日起,青岛开始为全市61.18万名享受待遇的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这是青岛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本次调整待遇后,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75.4元,企业退休(职)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655.1元,灵活就业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30.9元,补缴参保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747.5元。

本次调整分为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普遍调整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170元;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计算增加。

企业退职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调整: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136元;第二部分按企业退休人员相同比例和计算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70周岁以上条件的退职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年龄倾斜政策增加养老金。

省以上劳模养老金适当提高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为下列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养老金:一是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二是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

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三是对企业退休的省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这是以往没有的。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今年调整养老金,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分三档增加

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简称补缴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关于对低收入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这次调整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一是普遍调整:按参保时缴费档次,一档每人每月增加88元,二档每人每月增加72元,三档每人每月增加56元。二是适当倾斜: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第二部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政策,对年满70周岁以上(以纳入统筹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人员予以倾斜。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

名词解释

月基本养老金(即这次调整待遇按4.8%比例增加养老金的基数),是指按国家、省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及历年调整待遇增加的养老金,不包括地方性补贴和应由企业自行发放的部分待遇。

相关链接

三种方式查询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调整养老金情况:一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查询,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所在企业查询;二是登录市人社局网站,进入“个人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社会保险编号)查询;三是拨打市人社局民生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头条链接

2014年调整养老金实例:

1、某企业退休人员,1953年10月出生,2013年10月退休。每月养老金2365.38元。其中,基本养老金2273.75元,开放城市补贴等统筹外补贴91.63元。根据2014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该人普遍调整固定部分170元,比例部分为(2273.75×4.8%)109.1元,此次调待共增加养老金279.1元。

2、某灵活就业退休人员,1953年1月出生,2013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每月养老金为1505.54元。其中,基本养老金1470.54元,开放城市补贴35元。根据2014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该人普遍调整固定部分为170元,比例部分为(1470.54×4.8%)70.6元,此次调待共增加养老金240.6元。

3、某补缴参保人员,1935年8月出生,按第三档补缴参保,2013年12月养老金为383元。根据2014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该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第三档补缴参保人员每月增加56元,同时,按照高龄倾斜政策,该人2013年78周岁应再增加50元,此次调待共增加养老金156元。(转载自:

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三篇_2015年个人社保交多少,社保比例、基数是多少

2015年社保基数、社保比例及社保费明细

一、2015年1-6月社保基数:2225.65 二、社保缴费比例:

三:个人社保费明细

备注:1-6月社保基数仍按2014年社保基数计算,等15年社保基数出来后,再按新基数补齐差额。

四、缴纳社保对个人有哪些好处

1、 累积交满15年,退休后可领养老金 2、 平时生病时可用医保报销

3、 外地户口父母在杭连续交满一年社保,子女可在杭州上学 4、 外地户口在杭州买车摇号,需要在杭有连续两年社保 5、 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6、 外地户口在杭州有一年社保,可在杭州有买房资格。

五、社保挂靠及代缴流程

1、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我们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即可。社保代办及政策咨询qq:2765014245

六、社保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0571-12333选择人工服务或自动语音信息查询

注: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事查询:开通网上办事,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网,通过网上办事进行查询

3、柜台查询:社保缴纳至以上站点办理即可

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四篇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3〕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

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

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已经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尚未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五篇_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6]48号

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提高经办质量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按照优化管理服务,完善内控机制和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办理登记、申报征缴、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六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注意事项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在健全了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信息技术支持的条件下,有关业务环节可以并岗经办。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流程履行职责,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二章 办理登记

第六条办理登记,包括受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验证等业务。办理登记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首个环节,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确保登录信息准确无误。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七条 受理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保登记,须审核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 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须审核个人身份证件;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曾参保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缴费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 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申报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对个人身份参保的发给参保人员情况表,指导办事人正确填报;对登记事项填报无误的,即时随机确认登记编码,登录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信息;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核发《社

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人参保者核发参保证明或发给一份参保人员情况表。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受理缴费单位变更登记,须审核申报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指导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审核填写内容无误的,在7日内发给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录新的登记信息。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受理注销登记,须审核申报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跨统筹地区转出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核验申报注销证件,对符合条件且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即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先依法进行清欠。结清欠费、利息、滞纳金、罚款之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注销单位离退休人员办理移交管理服务手续。

第四节验(换)证、补证

第十四条根据业务需要检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参保人数增减变动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则上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遗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三章申报征缴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申报征缴,主要包括申报审核、保费征缴、欠费管理等业务。核定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征缴岗位和稽核岗位共同完成,具体方式由地市级经办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一节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受理当期缴费基数申报,须按照“一票”征缴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缴费基数,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调整缴费基数的文书资料,须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受理当期缴费申报,对缴费人员有增减变化的,须审核《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表》或《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

第十九条受理补缴欠费申报,须审核规定的申报资料。对资料无误的,即时进入征缴结算程序。【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二十条 受理预缴费申报,须审核申报单位缴费申报表、缴费职工名册、以及有关批准文件材料等。审核资料无误的,即时进入征缴程序。预缴费申报资料须单独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征缴窗口岗位负责确认缴费人员变化及缴费数额,即时登录新参保人员、停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帐户管理等环节传送相关信息与手续。

第二节缴费

第二十二条基金财务岗位根据征缴环节核定的缴费数额,对缴费单位以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施收款,开具收款凭证,并及时向征缴环节和账户管理环节反馈资金到帐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缴窗口岗位根据基金财务岗位反馈的缴费信息,对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催缴,并按规定记录催缴台帐。

第三节欠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征缴部门对催缴无果的欠费单位,按月或按季度汇总一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实施。对下达了《催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限期整改意见书》后仍不履行责任义务的缴费单位,经办机构须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须建立欠费单位信息库,对欠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单位,签订包括补缴期限、违约责任在内的补缴协议;对被兼并的欠费单位,与兼并方签匀补缴协议;对欠费单位

山东养老保险查询 第六篇_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6]48号

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提高经办质量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按照优化管理服务,完善内控机制和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办理登记、申报征缴、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六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注意事项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条 本流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 在健全了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信息技术支持的条件下,有关业务环节可以并岗经办。

第五条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流程履行职责,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二章 办理登记

第六条 办理登记,包括受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验证等业务。办理登记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首个环节,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确保登录信息准确无误。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七条 受理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保登记,须审核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 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须审核个人身份证件;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曾参保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缴费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 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申报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对个人身份参保的发给参保人员情况表,指导办事人正确填报;对登记事项填报无误的,即时随机确认登记编码,登录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信息;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人参保者核发参保证明或发给一份参保人员情况表。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 受理缴费单位变更登记,须审核申报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指导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审核填写内容无误的,在7日内发给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录新的登记信息。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注销登记,须审核申报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跨统筹地区转出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核验申报注销证件,对符合条件且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即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先依法进行清欠。结清欠费、利息、滞纳金、罚款之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注销单位离退休人员办理移交管理服务手续。

第四节验(换)证、补证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检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参保人数增减变动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则上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遗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第三章申报征缴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申报征缴,主要包括申报审核、保费征缴、欠费管理等业务。核定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征缴岗位和稽核岗位共同完成,具体方式由地市级经办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第一节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 受理当期缴费基数申报,须按照“一票”征缴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缴费基数,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调整缴费基数的文书资料,须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受理当期缴费申报,对缴费人员有增减变化的,须审核《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表》或《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

第十九条受理补缴欠费申报,须审核规定的申报资料。对资料无误的,即时进入征缴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受理预缴费申报,须审核申报单位缴费申报表、缴费职工名册、以及有关批准文件材料等。审核资料无误的,即时进入征缴程序。预缴费申报资料须单独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征缴窗口岗位负责确认缴费人员变化及缴费数额,即时登录新参保人员、停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帐户管理等环节传送相关信息与手续。

第二节缴费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财务岗位根据征缴环节核定的缴费数额,对缴费单位以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施收款,开具收款凭证,并及时向征缴环节和账户管理环节反馈资金到帐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缴窗口岗位根据基金财务岗位反馈的缴费信息,对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催缴,并按规定记录催缴台帐。

第三节欠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缴部门对催缴无果的欠费单位,按月或按季度汇总一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实施。对下达了《催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限期整改意见书》后仍不履行责任义务的缴费单位,经办机构须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须建立欠费单位信息库,对欠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单位,签订包括补缴期限、违约责任在内的补缴协议;对被兼并的欠费单位,与兼并方签匀补缴协议;对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对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补缴协议;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对补缴保险费按敖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管理,包括建账与记账、转入与转出、中断与终止、对账查询等业务。岗位人员要熟练掌握政策规定,正确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提供对帐、查询等服务。

第一节建帐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 为新增人员建立个人帐户,须审核《社会保缴费人员增加表》等资料;审核无误的登录个人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起始时间等基础信息,在确认缴费到帐后,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记录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为缴费起始时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额。

第二十八条 管理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根据支付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按月冲减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结转离退休和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累计额,并按规定登录计息帐户金。

第二节转入与转出

第二十九条 受理转入须审核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等有关资料,不转移资金的,手续齐全即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和接续手续。对转移资金的,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资金到帐后,办理个人帐户转入和接续手续。

第三十条 受理转出须审核转出人员身份证明、变更工作单位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跨统筹范围转出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对拟转出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第三节中断、终止与对帐、查询

第三十一条中断缴费处理,根据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封存停保人员个人帐户;中断后又接续的,根据缴费人员增加信息恢复个人帐户记录。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

第三十二条 终止帐户处理,对离退休人员,从办理离退休的下月起封存个人帐户;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死亡、出国定居或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待遇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 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本人核对无误的须签字确认;对账单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由单位集中保管;对帐单记录有误需买调整的:按各市规定程序报批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须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查询等服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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