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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时间:2018-03-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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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一篇_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

单位医保编号: 单位联系电话:

2.职工身份:填在职或退休。职工类别:在职填常驻外地,退休填易地安置。 3.此表一式三份。医保中心、单位、本人各执一份。

4.职工居住地发生变动,请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将本表及本人IC卡报市医保中心。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二篇_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居民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所在区 机构名称 地址 长安区 市七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 长安区 长安区长丰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区医院) 长安区 中铁三局二公司医院 长安区 天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号

长安区 公交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分院) 长安区 长安区谈固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长安区 长安区谈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安区 长安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安区 中建一局六公司职工医院 号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安区 第二棉纺织厂职工医院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安区 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长安区 金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安区 西兆通卫生院 侧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600号

建明北路11号 建华北大街25号 翟营大街207号 长安区北宋路48翟营大街159号 谈固西街15号 市建明小区 谈固西街2号 中山东路435-1 和平东路161号 中山东路269号 广安街1号 广安街61号 丰收路67号 跃进路104号 跃进路111号 西兆通镇政府东 中山东路谈固新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谈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广安小区5-5-101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沿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丰收路沿西小区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丰收路沿东街中段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银龙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银龙北区10栋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卫生院 村人民东路76号

高校医务室 师专卫生所 6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 12号

高校医务室 医高专白求恩医院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人民医专医务室 西路18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铁道学院医务室 高校医务室 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职工医院 高校医务室 河北师大职工医院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经济学院职工医院 高校医务室 元氏铁甲医院 高校医务室 石医高专新华校区医务室 北路2号

高校医务室 医高专冀联校区医院 高校医务室 河北经贸大学医务室 高校医务室 河北体育学院卫生所 号

高校医务室 信息工程学院卫生所(南校区) (信工路1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南校区门诊部 长安区南村镇南 高新区长江大道 中山西路长兴街 石获南路209号 红旗南大街汇丰 北二环东路17号 红旗大街493号 裕华东路265号 槐安东路136号 市装院路甲1号 新华区小安舍昌 石获北路西段 学府路47号 桥东区学府路82裕华区东仰陵村西 红旗大街42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裕华区方兴路88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医务室 新华区学府路236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医务室 正定常山西路47号院【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科技信息学院医务室 红旗大街578号(鹿泉市永壁乐街)

高校医务室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文街16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传媒学院医务室(南校区)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医务室 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学院卫生所 花都对过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医务室 高校医务室 河北交通学院医务室(西校区) 高校医务室 河北交通学院医务室(东校区)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号

高校医务室 石铁路院医务室 路1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医务室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医务室 西路29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科技大学医务室 666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科大医务室(理工校区) 高校医务室 河北医科大学门诊部(本部) 高校医务室 河北医科大学门诊部(西校区) 桥西区南二环汇新华区警安路8号 正定华安西路29 南校区:天山水谢 学府路169号 友谊南大街258号 槐安东路251号 体育南大街318 胜利北街四水厂 槐中路417号 红旗南大街汇丰 裕华区裕翔街裕华东路70号 中山东路361号 新石南路326号

高校医务室 桥西区振三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振三街老年活动中

桥东区 市桥东区胜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桥东区医院) 义南路5号

桥东区 桃园卫生院 胜利北大街398号

桥东区 东风街道办事处三三0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南大街157号

桥东区 胜北街道办事处石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棉六医院)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彭后街道办事处棉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舍内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农机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阜康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3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东三教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华夏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19号楼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南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义东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12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供水总公司职工医院 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建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塔谈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宏业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纺织路

裕华东路棉七宿 栗康街50号 平安小区内 农机街13号 胜利北街150号 桥东区长征西路 东三教北路1号 胜利北街148号 华夏家园A区 建胜路19号 胜利北街义东路 元北路145号 建设南大街136 建设大街185号 塔谈村 汇通路 华新路36号【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华夏家园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夏南区13栋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胜利南街258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小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平安小区内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社区卫生服务站 胜利北路义南路10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幸福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幸福路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桥西区医院) 缔景城B座4号3楼

桥西区 第二印染厂职工医院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

桥西区 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里卫生院)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B座C-23

桥西区 五十四所职工医院 桥西区 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医院 信箱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友社区卫生服务站 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玉成社区卫生服务站 直玉成小区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栋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心48号楼

桥西区维明街79号 槐安西路10号 桥西区维明南大桥西区长青路49号 桥西区师范街4 礼让街联邦名都 中山西路491号 中山西路198号友谊南大街196城角街726号省工农路300号 滨河新城小区12中山西路369号 南长街60号 新石小区服务中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三篇_医保查询方法-河北省医保查询个人账户 -【金柚网】

【金柚网社保代缴】河北省医保查询个人账户

方法一: 河北省医保卡余额在线查询

河北省医保卡查询网站:/retype/zoom/0ff122a03b3567ec112d8abd?pn=2&x=0&y=1320&raww=309&rawh=125&o=png_6_0_0_83_61_152_61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125&md5sum=565d029c8d39c9066a996bb4c70833ac&sign=2f0f179de0&zoom=&png=13492-26983&jpg=0-0" target="_blank">

按照规定,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补助按照规定配套比例配套补助资金。相信这对咱河北人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吧。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

财政补助标准涨了,个人缴费今年也有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平均)不低于120元。

由于医疗保险目前是市级统筹,各设区市情况各不相同。个人缴费标准未达到的市,要尽快调整缴费政策,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实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合理制定2016年及以后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方案。

石家庄市目前实行的缴费标准因人群不同而略有不同,其中高校在校大学生最少,每年20元;劳动年龄段的参保居民缴费最多,从160元到280元不等。

今年住院报销比例达75%

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缴纳的钱多了,意味着医保待遇也将提高。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河北省将适当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形成。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政策要求,河北省要及时调整在校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提高在校大学生参保积极性。目前石家庄市在校大学生按学年参保,每年每人缴费仅20元。

针对新生儿的特殊性,河北省要制定合理政策,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目前石家庄市新生儿参保可不受集中参保期的限制,全年均可办理参保手续。

按照要求,河北省还要继续做好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资助工作。目前,石家庄市该群体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埋单。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保是保基本,碰上大病重病则要靠大病保险渡难关。

按照要求,河北省今年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尚未完成招标工作的市、县,要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完成招投标工作。同时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

石家庄市自2013年首批实行大病保险政策,让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多一重保障。

居民大病起付标准为2.5万元

在什么情况下,石家庄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才能进行大病保险报销呢?

据介绍,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

目前,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万元。也就是说,居民住院后,在医保目录内花掉的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那部分超过了2.5万元,就可以进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了。

参加省会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再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1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30万元。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四篇_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医保中心选择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负责制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及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及各区政府参与协助管理;市医保中心经办,负责市区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应明确专门医保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的医保工作。

第九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医保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负责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三)负责协助收缴医保费和申报政府补助资金工作。

(四)负责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

(五)负责医疗费的报销、查询事宜。

(六)承办医保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办)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居民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异地退休并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高校、市医保中心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 各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作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医保卡。

3.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四)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二十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学生为每年每人5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20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100元;

(四)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其他参保居民为每人每年250元。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中央、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儿及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内办理的,其当年缴费额全部由个人负担。

大学生缴纳基本医保费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入学参保缴费的次月至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高校生活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余月不退费。

第二十四条 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市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我省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五条的规定,市医保中心从征缴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年每人35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中2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10元作为门诊医疗调剂金,由市医保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的资金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居民在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附件1、2、3所列病种和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以外的门诊医疗费,即普通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累计在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200元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含附件1、2、3所列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负担以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居民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第三十一条 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二条 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居民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其余6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限额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民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

一例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视为一次住院,实行定额管理,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生育保险支付限额标准如下:

自然分娩及门诊检查费600元,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及门诊检查费800元;剖宫产及门诊检查费1000元。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三十六条 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应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的部分由住院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第三十七条 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附件4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居民意外伤害按附件5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应在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四十条 居民患附件1所列病种,凭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于每月10日前统一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病种认定。市医保中心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居民门诊诊治慢性病,应凭就医证、医保卡、医保病历本到与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严格区分和使用诊治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及药品,不得将不属于诊治所患慢性病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十一条 居民需要住院(含慢性病和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应到与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二条 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三条 居民患附件2所列病种需门诊急诊抢救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认定病种后医疗费按规定报销,不属于附件2所列病种门诊急诊医疗费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 居民就医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推诿、滞留就医居民。

第四十六条 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市医保中心处理。

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第四十七条 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八条 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按附件3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否则,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条 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五十一条 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二条 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 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

第五十三条 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门诊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住院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五篇_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六篇_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石家庄)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③邮政编码:填写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邮政编码。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七篇_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城镇居民保险用 慢性病认定表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

注:需提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病历本、化验报告单、心电图、X片、CT片、MRI及诊断证明。本表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份。

说明: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慢性病诊断和要求出具的诊断资料据实申报。申报认定慢性病的病种一般不超过两种,两种以上须指定医院复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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