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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讨薪

时间:2018-03-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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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一篇_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奥运时期建设全面展开,建筑工地和农民工大量增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

(一) 农民工上访情况。

(二) 拖欠工资情况分类. 38批上访农民工中,主要以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主,其次存在拖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承包方或包工头无故失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讨要医药费和工资以及恶意讨薪等几类情况。

(三) 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情况。根据接待来访农农民工时的了解,上访讨薪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均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在由开发单位→总包→劳务分包→施工队→班组→农民工等组成的关系链中,大多数问题是发生在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上,所以,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

二、农民工上访讨薪的主要特点

发生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存在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 突发性强。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往往没

有任何征兆,不分白天黑夜和节假日,随时都可能一哄而起,一聚而上。

(二) 情绪激烈。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几乎都是在与包工头或劳务公司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情绪往往都比较激烈,不听劝阻,动辄围堵政府大门、冲击机关,堵路、拉横幅打标语,甚至有阻挠施工、损坏工地设施、打架斗殴、上塔吊要挟等过激行为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和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 阶段性明显。从我区近几年农民工上访统计数字看,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情况呈“哑铃型”,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春节之前,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二是麦收、秋收季节,农民工家中因缺少劳动力,需要结清工资回家劳作。

(四) 非法务工用工多。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几乎百分之百没有和劳务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维权意识,只知道要不到工资的时候上访找政府。

三、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建筑领域涉薪纠纷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建筑工程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建筑工程发包无序现象存在

从目前建筑领域的情况看,工程发包无序,大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接项目,公司本身没有施工实体,接到项目后随即转包出去,一个工程往往要经过几层转包,出现总包方、劳务公司、大包工头、中包工头、小包工头、班组长等多个层次环节,班组长再弄来一帮老乡或亲朋干活,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包工,四流队伍施工的现象。同时,企业资质的挂靠现象较多,使非法承包工程合法化的现象大量存在。再者,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包工头没有制约办法,对包工头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由于层层转包、层层剥利,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必然选择。

(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与总包方之间的矛盾。作为开发商,他需要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托辞,或因质量问题与总包方发生争议,迟付或少付给总包方工程款,使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如期兑现,甚至形成总包方因开发商不兑现工程款而拖延工期,开发商因总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等问题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恶性循环。随着问题越拖越大,矛盾越拖越激化,最终出现农民工直接上访或劳务公司带领农民工上方讨要工钱。

二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之间的矛盾。总包方作为开发商和劳务方的中介,起着与开发商兑付工程款和与劳务方结算劳务费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是多层转包,这个关系链就更为复杂,也就更容易出现问题。即可能发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总包方不能按期拿到或少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又可能发生因为虚报施工人数、虚报劳动量等原因,劳务方与总包方无休止扯皮、不能如期结算劳务费等问题。

三是劳务方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劳务方与总包方结算劳务费后,再以工资形式与农民工进行结算。由于劳务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利少或无利,无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一旦拿不到钱,往往就会选择停工,到各处讨要工资,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三)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

一是审核管理机制不完善。按规定,开发商、总包企业、劳务公司都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才能合法经营。但随着市场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类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资格审查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各政府主管部门受人才、物力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实现审核工作的全覆盖。在建筑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具备资格的建筑企业、劳务企业或个人违法经营的现象,一旦工程亏本,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导致农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

二是用工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也是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最大原因。一些劳务公司无用人资格,不经过劳务市场招用农民工,

而且不与农民工签订任务劳务合同,非法用工;部分农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影响,农民工不敢要求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双方出现工资结算争议,劳动主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察和仲裁处理。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一些开发商、建筑公司摊子铺得过大,管理十分混乱。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及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总包企业不通过劳务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将劳务费付给予工头个人,一旦工头携钱逃逸,后果不堪设想。近几年来,区内出现了多起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不知去向,数十名农民工找开发商、总包企业甚至到区政府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事件。

四是系统内部疏于监管。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方式粗放,不能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一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主体不清晰,权责划分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发商将工程款付给总包方了事,总包方将劳务费付给劳务方了事,劳务方则将农民工工资付给工头了事,系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没有人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这就给工头少发或不发农民工工资以可乘之机。

四、有效减少农民工集体上访的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二篇_农民工讨薪途径有哪些

劳动者依法讨薪途径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的方式依法讨薪

双方协商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法将谈话内容固定下来,以备将来劳动监察或仲裁时作证据使用。此外,需要仔细分辨老板是否有协商诚意,适度把握协商期限,不要被老板所谓的承诺轻易打发走。以免将来,时间耽误了,工资还没有讨到。

劳动监察举报需要注意什么?

答: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一些工资单、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相关材料。建议联合相同遭遇的同事一起向劳动部门举报,一来可以相互作证,二来可以给用人单位施加压力。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在准备好必要证据材料后,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实际用工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时间限定?

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期限,则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企业拖欠好几年的加班工资都没有付,现在想辞职不干,能否追回加班工资?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劳动仲裁后,多长时间内会有结果?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最长不超过60天。近期由国家九部委联合推出新规,要求劳动部门在处理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时,要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

经济条件不好,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答: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若符合援助条件,将会指定专业律师代为讨薪。整个过程均属公益无偿性,不收任何费用。 老板转移企业资产后跑了,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联合所有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相关部门依法核实拖欠情况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或薪金垫付。【农民工如何讨薪】

恶意拖欠工资是否构成犯罪?

答:若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板欠薪,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若符合劳动关系明确无其他经济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这两种情形,则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企业支付工资。

支付令的效果到底如何?

答:若企业在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需要寻求其他途径依法讨薪。

( 本文由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贺冬编写 联系方式:15195023484 )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三篇_农民工讨薪有哪些法律程序

农民工讨薪有哪些法律程序

1、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1)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

2、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

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四篇_农民工讨薪问题研究与对策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耿海滢律师总结多年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经验,分析认为: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农民工如何讨薪】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不利于农民工维权

在众多的的农民工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如果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是不能起诉建筑公司的。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不足10%,农民工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承认其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之没有其他的证据,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求告无门。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只能确认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增加了维权的困难。

(三)超时间劳动现象普遍,加班工资难以保障。

农民工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从事的是建筑工程工作,加班加点现象更加普遍;并且,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也很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包工头往往与农民工约定日工资标准,如架子工每日工资70元,小工每日工资45元等;或者直接按照工程量约定。无论其工作多长时间均以此为准,并且考勤记录也只是记载工作【农民工如何讨薪】

天数,几乎没人统计每日工作的时间。因而对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来说,加班加点工资难以保障,不仅是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再确认劳动关系后加班时间证明的问题。由于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往往以拖欠劳务费(劳务关系)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无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性规定来要求加班工资了。

从事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非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容易认定,但存在的严重超时工作和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同样严重。

(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资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但有些单位仍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比如以前办理的苏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用人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但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而且无故扣发了苏某一个月的工资,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将拖欠的工资和收取的押金要了回来。

(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

外地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劳动监察机构、仲裁委及法院,这就得花费一部分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而在这期间,农民工不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这就造成了“一裁二审”的模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多了一道程序,很多案件都是走完了二审才结案,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维权成本增加。

(六)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经过漫长的维权,终于领到了裁决或判决,许多农民工以为终于可以拿到工资了,可是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想的那样。因为有许多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从以前办结的案件当中,只有极少数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很大部分义务人根本不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农民工还必须重新开始诉讼程序。

要破解农民工维权的难题,这是个社会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

第二,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

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采取的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不要采取过激方式,要合理合法,私自扣人、扣押财物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曾经有过农民工扣了包工头的货车追讨工资,却被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的案例,甚至还有私自把人扣押起来,这就构成非法拘禁,以上案例值得深思。

2、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或者银行工资存折,此外还有工作过程中发放的工作服、胸牌、进出证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实在找不到以上书面的证据,最好在与用人单位或者承包人沟通或者协调的时候做一个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使用。另外,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

4、如果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劳动争议案件最好不要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了会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同样,如果是劳务关系

的民事诉讼也不要超过2年,以免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五篇_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讨薪难”是个系统工程

春节将至,我们尚未从山西“太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悲切中回过神来,1月19日河北冀州“13岁女孩帮父讨薪坠楼身亡”的报道再次狠狠的刺痛了我们社会的神经。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他们善良勤劳,憨厚纯朴,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繁荣默默地做出了巨大贡献,社会本应该给予他们足够尊重和爱戴,但讽刺的是:很多时候他们连拿回微薄的劳动报酬都变成了一种奢求。为了解决好农民工“讨薪难”这一问题,我们国家可谓不遗余力,但这一问题依然常态化,甚至有时演变成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顽疾,有如下原因:首先,讨薪难的根源在于在户籍、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导致了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他们总是游走在各个行业产业链的最底层,很难获得社会的基本保障。其次,相关用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备,政府各级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领域为例,普遍存在的工程发包无序,违法层层转包现象严重,企业资质挂靠乱象丛生等问题,再加之部分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疏于监管,甚至跟建筑单位存在利益纠葛,对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冷漠推诿,最终造成矛盾激化。第三,农民工本身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因为文化水平有限,社会阅历浅,再加之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原因,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不能理智处理问题,容易走极端。最后,针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我国虽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是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被动性的缺陷,再加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司法程序复杂,司法援助范围较小,执行困难的原因,过渡依靠司法渠道解决问题也并非良策.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解决好农民工讨薪难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推进改革,积极制度创新。尽快推动户籍和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根源上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创新用工单位管理及工资发放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在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导下将农民工工资款单列,设立专门帐户,保障工资款按月付清,防止追讨难。完善相关工程保障金制度,确保用工单位欠薪逃薪的时候可以优先从保障金中支付;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用工信息登记和用工单位不良信息记录,政府部门应加强与银行间的衔接协调,对不良信息记录达到一定程度的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其银行贷款方面给予限制。

二 , 加强监管,严格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尤其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严把入口关,对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对在建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发包无序,违法层层转包,企业资质挂靠混乱等现象给予严格治理,并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

三,,加强日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着力提高市场各主体的法律素质.。不仅要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让他们学法,懂法,用法,也要他们明白违法的不良后果,让他们学会理智的解决问题, 使用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处理问题极端化。也要着力提高用工单位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其明白违法必究的道理,自觉妥善解决好农民工薪酬问题。

四,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涉及农民工劳资纠纷的民事案件给予减免诉讼费,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快捷的帮助农民工维权。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部分涉嫌恶意欠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总结执行经验,创新执行方法,努力确保执行到位。建立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对确实因企业破产无力支付的讨薪农民工给予适当救助。

解决好“农民工讨薪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确实把这一问题当作民生问题来重视,肩负起应有的责任,绝不推诿,注意部门间协调,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创新工作,从源头上抓起,将长久性的治本政策与应急性的治标政策向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加强日常监管,保障行政与司法渠道畅通,确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我们期待着“农民工讨薪难”将成为个案,而不是现象。

作者系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张国标 电话:13388312397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六篇_农民工讨薪应急

农 民 工 讨 薪

应 急 预 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项目部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部项目生产经理、项目部项目书记、项目部商务经理组成,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组长: 成员:

二、处置程序及方法

1、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安排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定期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在项目部每个标段的醒目位置公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公示正确引导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和合法的渠道维护

【农民工如何讨薪】

自己的权利,由安全部门组织劳务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场后的专项教育,防止农民工过激行为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2、项目经理接到上访、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及时与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进行处理。项目部各部门积极配合,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3、项目部各部门对于出现民工聚集、闹事的要进行疏散安抚,防止事态扩大。

4、对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的,领导小组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分包单位携款藏匿,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经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同意项目部向公司申请从欠薪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5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理程序

6、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现场管理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纠纷发生到报告不超过5分钟)按报告程序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项目经理要及时到达现场亲自处理,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做到项目的事不出工地,争取化解在项目内部。严禁激化矛盾,造成上访。

7、项目部在处理纠纷时,确实无能力解决资金问题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各单位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资金安排。

8、对个别不讲诚信,恶意讨薪,无理取闹的劳务人员,各部门也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要通过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资料,抵制其不

法图谋,排解纷扰,同时积极利用公安、法律、公关等手段,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分包合同,保证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到位。

2、对分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到位。

3、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4、为了防止工人对施工现场用电擅自拉闸断电,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一级、二级配电箱进行上锁,专人看管。

5、加强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意识。

农民工如何讨薪 第七篇_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

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以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笔者现就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浅谈自己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需求,大量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这给农民工增加了举证的困难。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的外出打工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生计。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成果世人共睹,其劳动报酬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以有力的威摄。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

调查取证,急件快办。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

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强化措施,快速执结。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果断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同时充分运用联动机制、信用惩戒、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注农民工生活,保护农民工权益,不是相关部门和农民工个人的小事,而是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保护农民工,使人们既能听到劳动的号声,又能看到劳动者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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