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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时间:2018-03-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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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一篇_2015大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2015大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新开的公司 刚办理登记完社保登记, 想了解下大连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如何算这个工资该缴多少社保 这些问题在哪里有明确说明。

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其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可用缴费基数乘以各险种的缴费比例计算出具体金额。由于各单位的工伤费率可能不同,因此无法计算出具体金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险种的比例分别为:单位:20%;8%;2%;各单位差别费率、浮动费率;0.8%。个人:8%;2%;1%(农业户籍不交)。目前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在政策规定的减半征收期内,这三个险种的缴费比例需在上面基础上减半计算。

目前截止到2015年6月最低的缴费基数为2953(是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大连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22元乘以60%计算而得),按这个基数算非大连市户口最低基数是交约为1137元,此数是企业和个人总共交的钱数, 大连市户口如果按有采暖补助的六险交约是1236元,此数也是企业和个人总共交的钱数。农户五险约为1108元,农户三险约为836元,农户两险约为68元。详细咨询:一三二零四一 一五零八八,微信:一三六零九五四九九二。

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二篇_2014年起大连市参保职工在门诊看病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2014年起大连市参保职工在门诊看病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从2014年1月1日起,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届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看病所花的医疗费也能按比例报销了,此项惠民政策让本市308万余名参保职工受益。 普通门诊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180元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本市近日出台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手术的医疗费用,将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一定比例报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278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员享门诊报销待遇不再另行缴费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分别调整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考虑到这部分人员

的缴费压力,也不再另行缴纳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出0.5个百分点后,以每月划拨基数为3000元的参保人员为例,每月从个人账户中会划拨出15元,每年180元。而仅门诊统筹待遇中的普通门诊一项待遇,每季度的最高支付限额就为180元,年度最高可以达到720元。

门诊报销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记者了解到,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行定点管理。目前,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278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就诊时,无须固定在一家定点单位,可根据需要在规定的定点范围内任选一家就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就诊时,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2014大连医保动态:1月1日起小病看门诊医保也可报销

记者12月26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此项新政意味着我市308万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看门诊报销的待遇。据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15件实事之一。

享受门诊报销,参保人无需另缴费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介绍,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费。

记者了解到,从参保人个人账户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中的比例为0.5%。以月工资3000元的参保人为例,其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只比以前少打入15元钱。 据悉,个人账户资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分别调整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

入。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但也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看门诊报销45%,每季度最高报180元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278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30%。

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报销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门诊报销要到医保定点医院,费用直接结算

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三篇_大连医保错误代码一览表v0907

错误代码一览表v9

由于系统功能尚在不断的扩充过程中,在此只提供目前系统常用的一些错误,对于没有提【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四篇_大连市个人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

附表2

医 疗 保 险 增 加 人 员 花 名 册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办人: 医疗保险中心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五篇_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1、身份证复印件3张;

2、一寸彩照3张;

3、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调入/续保:

1、身份证复印件2张;

2、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停缴

减员直接转大连市社保临时户,不需资料。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首次参保人员增员当月起缴,不可往前补,续保员工可补缴,但不能超过首次参保时间;五险捆绑,缴费、补缴都是五险。工伤生育增员当月起缴,补缴不享受待遇。

所需资料:

1.单位(职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2.单位(职工)持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本人签字)、《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个人补缴明细表》到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审核。补缴基数以企业申报为准。全额征收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应报补缴险种涉及的经办机构审核,即养老由社保中心审核,医疗、工伤、生育由医保中心审核,失业由就业中心审核,采暖费由退管中心审核。【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1、身份证复印件;

2、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3、确认缴费比例;

4、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停缴

1、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2、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书》、退休审批表等其他证明)。

补缴

补缴期限:

可以补缴,时间同社保。

所需资料:

如需要调整缴费比例,一并提供学历证明。【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

资料按当地存档机构的清单为主。

办理流程

办理退休: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后,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中“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核准”或“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事转企退休核准”进行待遇计算并打印《退休人员审批表》。

2、持单位公章、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到当地人社局退休待遇审核部门(市内五区为市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准部,各区市县为当地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门诊:直接刷卡就行。

住院:缴纳门槛费后,医疗卡正常状态下,医疗卡、证放住院部,员工住院,出院结算时候,个人承担部分(按比例),个人缴纳(医疗卡有钱划卡,无钱缴纳现金),医保承担部分(按比例),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不需要个人承担。 申领报销时限

1、期限:出差急诊需五个工作日内报备;每月1-20日报销。

2、周期:报备2工作日内确认,报销费用当年结算。

所需资料

出差急诊:

1、申报登记:电话里提供姓名、个人医疗保险编号或身份证号、所住医院名称、入院时间、诊断名称,异地事由及简要病情。

2、医疗费审核报销(出院后):急诊病志、住院收据、治疗费明细、住院病志、.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据。

办理流程

门诊: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卡直接结算。正常住院: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医保证就医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以现金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结算。

1、申报登记:大连市参保人出差、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异地住院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申报电话0411-88896500-4-1,提供信息由申报台工作人员录入计算机。

2、医疗费审核报销:出院后持资料到审核部窗口办理审核报销(无单位的持身份证)。每月1-20日工作日到审核部办理审核报销,当年费用当年结算。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3天内,到区工伤窗口登记申请工伤快报。员工发生工伤,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终结期满后即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员工治疗终结期满后(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后)30天内,收集并提交申报材料。

2、周期:每月1日-20日受理工伤保险支付手续审核,当月20日前办理工伤保险审核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5、劳务派遣协议;

6、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书;

7、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首次就医的诊断材料;

9、考勤表(事故发生单位);

10、单位证明(事故发生单位详细寿命事故经过并阐明单位意见);

11、其他应该提供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劳动能力鉴定:

1、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①填写《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②企业单位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人事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原件并复印件各一份;

③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一份;

④职工完整的连续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复查鉴定需同时提供伤情变化的医学资料及检查报告;

⑤属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属精神疾病的,须提供市精神病诊断组的《精神医学鉴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2、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需提供的材料同上。《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代办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注:工伤复查鉴定及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鉴定需同时携带上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后,在24小时内报区工伤保险处;

2、20日内将其他需要提交资料递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窗口,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大连市西岗区白云山庄13号就业广场3号楼1楼大厅。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连续缴费1

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六篇_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使用

大连市社会保障卡(更换医保卡)发行和使用

一、社保卡的功能及作用

1、 具有劳动保障业务功能。使用CPU芯片介质,写入个人基本信息,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线使用,是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电子身份证明,是医保就医时个人账户的支付凭证,全国劳动保障业务联办的介质。

2、 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可存款、提款,具有银联卡的跨行结算功能。社保卡上的银行账户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个人代发、代扣业务进行绑定,通过银行的代发、代扣,个人可以领取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金支付、采暖费支付和个体人员缴费代扣等。

二、社保卡的发行时间和使用

首次申请社保卡将免除社保卡工本费,因社保卡丢失、损坏等个人原因进行补换卡的需个人缴纳社保卡工本费。

社保卡发行期间,社保卡和原医保卡平行使用。

个人在领取社保卡并激活后,原医保卡自动废止。原有的代发、代扣业务从激活的次月由社保卡对应银行的账户办理。

自社保卡下发之日起45天后(自单位和街道领卡之日起计算)个人未能及时办理激活社保卡,原有医保卡将限制使用,账户状态处于止付。办理社保卡激活后,社保卡将替代原医保卡账户状态恢复到限制前状态。

社保卡办理和使用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或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挂失电话:88896500,及对应银行服务电话

补换卡等业务办理电话:83709229

咨询服务电话:12333

咨询服务网站:,密码是111111,下载社会保障卡单位报盘程序。 开会签到时请准确填写联系邮箱,我处负责发送各基层单位电子数据信息。

二、安装软件

根据培训会议的讲解,安装社会保障卡单位报盘程序。

程序运行环境要求: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2000/xp/vista

三、导入数据包

四、整理核对个人信息

1、按照身份证件仔细核对每位教工的各项信息。

2、照片采集:

点击“选择照片”按钮,导入照片。

无照片人员需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电子版照片(照片规格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背景为白色,头部占相片尺寸的2/3,宽度为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格式为JPG) 下发照片为一代身份证的,可自愿提供上述要求的电子版照片。

3、手机号码采集:

录入同意接收社保业务短信服务的参保人员的手机号码。可选择填报,如因手机号码变换及费用等问题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等后果,由本人承担。

目前接收短信业务不收费。

4、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大连市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经本人确认数据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一式两份),身份证号码位数按照上交身份证复印件位数选择。确认表不允许有涂抹勾画痕迹。

5、点击“保存”按钮。

五、上报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要求:A4纸复印,其中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且正反两面同时复印在A4纸一面。一代身份证只需复印正面即可。

2、《大连市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按照下发电子数据顺序分别上报。不需粘贴、装订。其中一份《大连市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基层单位需加盖公章及审核人签字。

3、上交照片的院系,请将电子版照片按姓名命名,将全院电子版照片存入一个文件夹统一上报。

4、上报手机号码的院系,请到信箱下载“社保卡手机号码采集模板”,按格式填报上报电子版数据。

5、有特殊情况的院系,请上报特殊情况说明,基层单位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

六、上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时间: 2010年6月8日下午16:00前。

联系人:杨鹏、刘丽颖

联系电话:82158439

大连医保卡余额查询 第七篇_大连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产生日期:2004-05-20)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小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父施方案汇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

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

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人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人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不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

给现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工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人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私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间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相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人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E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木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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