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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3-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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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篇_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提取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注销账户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比例为15%。

第六条 除《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购买国有土地住房和第(五)项情形外,房屋坐落地均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职工可以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前款选择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且该合同不得作为他人以现金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并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

第九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账成功后,职工应及时进行相应偿还;已转账提取金额未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再以该合同提出上述申请。

按前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且一个公历年度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条 《提取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目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十一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

女职工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需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等材料);4、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交款收据);

5、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首次提取除外),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以转账方式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经银行同意的转账偿还贷款申请表、前次办结转账后已还款证明(非首次需提供,实际还款金额应不小于转账金额)。

偿还辽宁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中心出具的无逾期还款证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中心出具的注明还款金额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明。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提取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八)职工及其配偶无具有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1、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户口簿、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公有住房租赁证》;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的房屋,备注栏内应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且评估租金不为零)、户口簿、所租房屋权属证书、租金发票、缴税凭证、无房声明,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单身声明。租住非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区域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户口簿、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职工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报告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正常审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需提供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四)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大连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的评估造价。

(三)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六)项的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金额。

(五)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租的实际支出,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1、每次提取额度累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应以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中年评估租金和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的年租金两者较低值作为房屋租赁的房租支出;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中未注明年评估租金的,则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年租金作为房屋租赁的房租支出;租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月房租按照60平方米折算;

3、工资收入证明中的工资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基数,以两者的较高值作为职工工资收入;

4、若月家庭工资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房租超出月家庭工资收入60%的,月房租按照月家庭工资收入60%确定。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其中月房租为个人承担部分,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下同);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十四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

宿费合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五)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或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转账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但当次申请转账为全部还清的除外),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应根据具体情形持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八)项、第三款或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2、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的,职工应到房屋租赁所在地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3、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目情形的,职工应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4、符合其他提取情形的,职工可到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办事处(营业网点)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1、两人以上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人共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2、按《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购买的国有土地住房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

3、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职工应在办理提取业务后将业务回单交单位记账。

职工以转账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篇_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

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

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

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

四条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

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

及其职责 第六条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拟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四)确

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告; (六)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住房委员会在住

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事项,可以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条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所在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等情况; (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负责住房公

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

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经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须严格

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

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

设立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再办理缴存登记,但未经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缴存银行。[!--empirenews.page--] 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

的单位,应自本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

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

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只能为职工在一个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应在发生上述情

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

职工调出的,其调出单位应在职工调出后30日内,为其办好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

起30日内为职工办好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

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

手续。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1998年12月31日以前

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均为6%;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25%,

职工为15%。在其他县(市)区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报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审批。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委员会根据

经济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情况拟定,按程序报批后,于当年7月1日开始调整。 第

十四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

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工资发放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

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委

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困难缓解后,再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少缴

部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1%,额度不得低于20元。 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委员

会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可以

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职工

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

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单位应

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立帐簿,及时准确记载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

十八条受委托银行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日,必须将资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并于次日将资金划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

息后的利息转入本金。[!--empirenews.page--]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务院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列支。 职工个人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

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

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有关单据。职工可持有关单据、证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经

批准同意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含个人

支付动迁投资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

住房公积金,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本

人存储住房公积金须满一年以上,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职工出售所购买

的住房,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填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返还联络单》,

交由受委托银行审核,并将购房时动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被动用人的帐户内。 第

二十五条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

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承担。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大连市个人住房

政策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

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八条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财政拨付。 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实行分立帐户、独立核算。[!--empirenews.page--]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

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

员会审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接受财政部

门的监督、检查,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委

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与单位、单位与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对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

托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

务。 第三十一条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受委托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

问题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

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

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托管、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

金; (四)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可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有关部

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

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

法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篇_大连公积金业务办理整理

一、公积金联名卡

1、联名卡公积金密码的设置、更改、挂失、重置、解挂

办理要件

1、职工持联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如由配偶代办,还须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

2、职工制卡

办理流程

1、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大连市任意一公积金中心。

2、银行向公积金中心发送申请个人制卡职工信息,公积金中心审核职工是否符合联名卡公积金制卡条件,将结果发给银行。

3、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制卡。

(1、其实这个地方说的比较复杂,就是职工本人拿身份证到公积金内的银行窗口,出示身份证办理就行。如果不知道该到哪个银行窗口,可让公积金窗口或银行窗口人员帮忙查一下。

2、这里还有多说一下,我们在办理这个卡的时候设置的密码只是银行卡本身的存储密码,而公积金的查询和交易密码需要在公积金窗口另做办理

3、职工身份证号码在系统内还是存储的原为15位,需要先在公积金窗口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后才能办理公积金卡)

3、公积金联名卡挂失、解挂

办理流程

1、职工可以通过网站或客服电话办理联名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到期自动解挂。(一般为5天,如5天后还没到窗口办理,需再次进行临时挂失)

2、职工可以在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申请办理联名卡永久挂失,永久挂失解挂需在原办理挂失地点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

部分提取:

现金购买商品房

现金购买二手房

现金购买公有住房

现金购买军产房

现金购买地产房

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转账偿还商业贷款

租房提取

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

偿还组合贷款

偿还商业贷款

销户提取

外地户口离职

享受低保且托管

大龄失业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离休、退休

现金购买商品房: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房屋坐落地应在申请提取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所需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办理流程

1、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2、以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办理要件中的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补充说明

1、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购买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及房屋坐落地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两人以上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办事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现金购买二手房:职工因购买自住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所需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房屋权属证书。

5、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申报表》等材料)。

补充说明

1、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现金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因购买自住公有住房产权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所需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现金购买军产房:职工因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自住商品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房屋坐落地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办理要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房屋权属证书。

5、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办理地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办事处。

现金购买地产房:职工因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房屋坐落地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办理要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房屋权属证书。

5、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交款收据)。

办理地点

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

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因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房屋坐落地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办理要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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