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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条件

时间:2018-02-2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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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一篇_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购买条件 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购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

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售后管理 五年内不能出租、转让

据介绍,购房家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在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文章引用自:

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二篇_如何申请购买郑州经济适用房、标准条件是什么

如何申请购买郑州经济适用房

问:咋知道哪里卖经济适用房?

答:11月1日,新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现在还是《办法》的过渡期,有些经济适用房楼盘,开发商已经销售了一部分,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正在进行统计汇总。11月1日后,中心会在 媒体上提前公布经济适用房的开盘信息,包括何时开始销售、在何地报名购买。

问:经济适用房购买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资格认定上,同时符合4项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郑州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问: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8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房地产大厦十楼,政策咨询、投诉电话: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5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3.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知单”到小区报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经济适用房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3、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28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6、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调动到郑州,如何将户口转到郑州?

(一)申请准迁证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一份(A4纸);(《人事代理合同书》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2、附带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A4纸);

4、毕业证原件、复印件(A4纸);

5、手写一份入户申请(黑笔)。

(二)入户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原件(单位代理提供单位介绍信);

2、户口准迁证及户口迁移证(要求:迁移证上除职业一项以外每项必填); 说明:户口迁移证婚姻状况栏空白的处理办法:

A、 回原迁出派出所填写后盖章

B、未婚由原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从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至今,男22岁,女20岁)

C、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A4纸)

3、一寸白底彩色大头像2张。

带好资料到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陇海路与秦岭路交叉向西100米路北)办理。(周一至周五,早八晚五。)

具体的打电话:67186877

外地公民落户郑州条件

郑州市从2002年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管理政策,外地公民入我市户口条件放得更宽了,主要解决以下4个方面的入户问题:

放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入户条件。外地公民,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正式聘用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房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外地公民在郑投资、经商、办企业纳税数额达3万元,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部异地调动的正式职工,准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调动人凭上一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入户。

公安局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在办理以上各类户口时,要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纳入日常业务。以往有关政策、条件、范围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三篇_经济适用房的交房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交房标准(网文)

经济适用房虽然是国家实行的一种住房优惠制度,在土地出让金和专业维修基金方面都

实行了减免,但并不代表经济适用房质量保障低于商品房。如果有裂缝,墙梁不正,水表、

水管漏水等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等。

经济适用房跟普通商品毛坯房的交房标准没有什么原则上的区别,只是门用比较低档次

的门,窗用比较低档次的窗,水管用比较低档次的水管,开关面板用比较低档次的开关面板,

面砖用比较低档次的面砖,涂料用比较低档次的涂料,各种设备用比较低档次的设备,室外

没有什么景观,仅此而已,但一样也不能少。在具体收房时不仅要对房屋进行验收,还要注

意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文件资料。

(一)书面验收:

1、“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2、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

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3、如果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条件的话,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如果没有这

样约定的话,就要求开发商出示与约定交房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现场验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

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

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

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

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

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

由此导致购房人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

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

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人注意务必坚持先验收后接收房屋,在未验收前,不要接收房屋,

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部分条款(正本)

第十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报告;

3

、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

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经济适用房条件】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其他设施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四篇_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

时间:2010年01月04日 | 投稿人:(律师)毕志荣 |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 | 浏览:3826 由于房价的上展,转让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越来越活跃,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更加的突出,本文对此类房屋的转让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

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成为昆明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昆明市陆续出台了《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交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房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现就一些实务中常见问题,以昆明为例,做出解答。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此,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我国《》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附典型案例一:

明知经济适用房买卖受五年限制,还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屋,浙江省海盐县的张林强用二万八千多元的损失买了个教训。

6月22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还在五年禁止转让期限内的购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006年6月1日,原告张林强与被告王建国、何小丽(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张林强将其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建国和何小丽,协议约定:该房的转让价格为400000元,由张林强在签订协议时支付王建国、何小丽购房款330000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王建国、何小丽于

2008年9月26日前协助张林强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9月底腾空交付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30000元。直至原告起诉时,原告与二被告双方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也未腾空房屋交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国、何小丽所有的该房屋属经济适用房,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五年内,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故不得进行处分。王建国、何小丽于

2004年3月25日领取了房产证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至

2006年6月1日王建国、何小丽与张林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尚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限。即使至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最后期限

2008年9月26 日,也仍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限,故王建国、何小丽无权处分该房产,其与张林强签订的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来看,张林强在签订协议时对该房屋尚不能转让的情形是明知的,故双方对该协议的签订具有同等过错,对于张林强因支付购房款导致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张林强与二被告王建国、何小丽各半负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建国、何小丽共同返还原告张林强购房款330000元,并赔偿张林强一半的利息损失28762.69元。 (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郁菊红 杨朝辉)

典型案例二: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苏某与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原告宋某(女)和被告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长年在外施工,原告与孩子生活在东老家。由于夫妻多年两地分居,造成关系紧张。被告苏某在单位分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但苏某未与原告协商,并且没有告知原告分房一事,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了被告唐某。当原告得知后,苏某与唐某已经签订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找被告唐某交涉,要求退回房屋,但协商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决二被签订的《协议》无效。

被告苏某辩称,在我分房的时候,有两次需要交纳房款,每次都是唐某交的,当时我一个人生活,此房屋无人居住,于是就把房屋卖给了唐某。【经济适用房条件】

被告唐某辩称,单位分房是先交款后给房,涉诉房屋都是我交的费用,而且已经和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此房屋我不同意归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二被告所交易涉诉房屋,系二被告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建设部《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己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本案涉诉房屋的产权情况及二被告的交易情况,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摘自北京法院网,作者张建丽)

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毕志荣、张文超

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五篇_2014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年内有房屋转让不得申请经适房【经济适用房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户口。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新标准。

经济适用房标准:[单身人均月收入181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667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515元/人·月]

限价商品房标准:[单身人均月收入3000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750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2500元/人·月]

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40万元,申请家庭或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经济适用房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且单价超过15万元的(以购买发票为准)不得申请。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申请人单身(未婚及离异、丧偶独身)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六篇_申请经济适用房与微利房的条件有哪些不同之处

申请经济适用房与微利房的条件有哪些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之相近房产用途的便是微利房。

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用于公开向社会让利出售获取微利的普通商品房。

所以,较之两者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

1. 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 产权:不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 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 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 规划设计:招投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12. 抵押贷款:可以。

因此,申请经济适用房,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而对于微利房的申请,广州房地产纠纷律师易美玲提到了,申请微利房的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购买微利房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当地常住户籍;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当地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没有在当地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

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当地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当地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当地时间、结婚

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具有当地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5)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6)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文章来源:/mlist2349/75508/

经济适用房条件 第七篇_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广州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的大城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自然是受到不少人的青睐。根据最新消息,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变化不大。在广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这是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下面还有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介绍,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

(4)轮候: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以上是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2015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以下程序: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公示→批准并公告→轮候→配售通知→选房后购房。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何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由哪些部门来审查核实?

答: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如何评分?

答: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如何核定申购家庭资产?

答:(1)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房地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购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相关部门查核。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吗?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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