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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户奖惩机制

时间:2017-08-11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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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户奖惩机制(一):安全奖惩办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3 安全生产考核

3.1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3.2 考核内容

3.2.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2.2 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3.2.3 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

3.2.4 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3.3 管理目标

3.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3.2 公司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3.3 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3.3.4 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3.5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3.4 考核办法

3.4.1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集团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3.4.2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人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4.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 安全奖惩规定

4.1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2 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 否决内容:公司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4 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4.5 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4.5.1 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

4.5.2 没有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4.6 每年由公司工程部门向公司提出否决意见。

4.7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4.8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4.8.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8.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8.3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9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国家安全检查中获得前十名,省、市安全检查中获得第一名,分别由公司奖给项目部10000元、7000元、4000元。获得省级文明样板工地、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分别由公司奖励含项目部8000元、6000元、4000元。

4.10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4.10.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4.10.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4.10.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10.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4.10.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11 经济处罚的规定

4.11.1 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 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 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 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 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同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30%。

f) 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4.11.2 现场管理及检查

a) 职工进人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

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 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d) 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e) 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f) 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 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h) 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i) 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j) 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4.11.3 工伤事故

a)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

b)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其他由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20-50%。

c)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其他由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30-80% 。

d)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f) 项目部在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频率超标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g) 在省、市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分别罚款10000元、7000元。

4.11.4 设备事故和隐患

a)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 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c) 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4.11.5 火灾事故及隐患

a) 火灾隐患: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 火警: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c) 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50%的罚款。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80%的罚款。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4.12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4.12.1 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4.12.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4.12.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12.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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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1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4.14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4.14.1 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4.14.2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4.14.3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4.14.4 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

4.14.5 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文明户奖惩机制(一):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公司奖惩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 、奖励

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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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的。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行政部审核;

3.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警告处分,并给予罚款 元。

1.在工作时间吃零食、闲聊、嬉戏或聊私人QQ,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仪容不整,不安规定着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课程等;【文明户奖惩机制】

6.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指挥;

7.浪费粮食、水、电、等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乱扔乱倒者。

12.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 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在未申报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而又未如期完成;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在禁烟区吸烟、打架者;(500)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酒后工作者(50)。

7.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10)。

8.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较轻重者。

(三)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辞退/开除: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重大生

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撕毁、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7 .擅自变更工艺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捏造事实,夸大事态,匪谤他人的;

12.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法利益;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4.拒不执行会议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1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6.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7.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董事长、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第一责任人赔偿 %- %; 第二责任人赔偿 %- %;第三责任人赔偿 %- %;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四节 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应立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报告、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夸大事态,匪谤他人的,要予以惩罚。

调查完毕,部门主管和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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