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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12   来源:厨房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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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办法(一):厨房管理办法

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厨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厨房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保证伙食质量。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第二条 厨房环境与卫生要求

(一)厨房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二)厨房应定期开展除“四害”等卫生防疫工作,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厨房灶台干净,地面无积水,周边排水良好,餐厅桌面、地面卫生干净,剩饭剩菜及时清理并外运。

(四)保证厨房作业区设施设备卫生干净,各类用具摆放有序,定期消毒。

(五)员工个人餐具在使用完毕后,应洗净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六)行政部后勤主管应定期检查督促厨房做好水、

火、电、卫生的“四检”工作。

第三条 食品卫生要求

(一)厨房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用于制作的肉、蛋、蔬菜等材料应清洗干净。

(二)采购食物应做到无腐烂变质,生熟分开,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三)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限的食品。

(四)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四条 厨房工作人员要求

(一)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确保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仪表整洁。

(三)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配带厨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四)食品加工区内严禁吸烟。

第五条 食物采购程序

(一)厨房用食品应按计划进行采购。由主厨做好每

周菜单,由行政部后勤主管按照人员数量和下周菜单,以及所需主食、辅料、水、煤气等做好每周采购计划,报行政部负责人审批。

(二)非定点供应食品由行政部后勤主管或安排专人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原则进行采购(每周2-3次)。采购回来的食品由行政部派专人进行验收,并在采购清单或售货单等报销用凭证上签字。

(三)定点供应的食品由行政部后勤主管负责组织验收,入库和结算货款。

第五条 员工就餐安排

(一)每日开餐时间:

早餐:07:30-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07:30(周六提前至17:30)。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就餐时间。

(二)员工就餐采取分餐制,其中米饭、汤、凉菜自取任食,菜由厨房工作人员分配。自取食物应量力而行,防止浪费。

(三)员工就餐应文明礼让,自觉排队,剩饭剩菜应

置于指定垃圾桶。就餐时严禁随地吐痰、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四)各部门如有会议、客人来访或接待需要在厨房就餐应尽可能在就餐时间1小时之前告知后勤主管,如需加菜,应提前2个小时告知后勤主管。

(五)厨房管理人员应留意固定会议时间的参会人员是否按时就餐,如错过就餐时间,应注意留存饭菜或再行准备食物。

(六)外勤人员如需留餐,应在就餐结束时间之前电话联系后勤主管安排厨房留餐,如留餐食物不够,厨房应再行准备食物。

(七)外勤人员如无法回厨房就餐需要在外就餐时,应在厨房就餐开始时间1小时之前告知后勤主管减餐,以免浪费食物。

(八)外勤人员误餐补助标准为人民币20元/每人/每餐(澳门为40澳门元/每人/每餐),报销的有关票据应需后勤主管签名,未按规定时间告知后勤主管减餐者不予报销误餐费。

第六条 食品营养要求

(一)厨师应在每周六前制定下周菜谱并报后勤主管审批。

(二)每周菜谱应注意营养搭配,确保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均衡。

(三)早餐应配备豆浆、稀饭、油条、包子、炒粉、炒面、汤粉、鸡蛋、面包等食物,每餐应不少于四种食物。

(四)中餐和晚餐应不少于三菜一汤,其中鸡鸭鱼肉类菜肴与青菜应适当搭配。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厨房管理办法(二):厨房管理办法

厨房、餐厅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管理厨房、餐厅,提供优质的餐食供应,避免浪费,厉行节约,结合公司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餐准

1、员工餐:食材采购标准为4元/人/天。

2、接待餐、员工餐统一使用茶油,每月使用量控制在3桶以内。

3、除基本调料外,杜绝味精、鸡精等调味品的使用。

4、厨师应严格按照餐标进行食材采购、菜品供应,超标部分公司不予报销。

6、由财务核定每月员工餐、接待餐费用,并制作报表。

二、食材采购、加工、储存

1、厨师采购食材时,对菜价变化要充分把握,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拟定的菜谱有计划的采购食材,既要考虑价格因素,又要考虑质量及出菜率。 采购后由安保部、财务部负责验收。

2、原材料加工要满足制作要求,提高原料的利用率,做到切配合理,物尽其用,要充分利用加工后的边角余料,减少浪费。

3、配菜中做到称料下锅、配比合理,严格要按成本标准来控制主、副料的配比。

4、加强食材的保管储存,避免出现因保管不善出现的损失。

三、就餐:

1、就餐时间:12:00--12:30(就餐开始时间随季节调整再行通

知)严格遵守就餐时间,保证在规定时间段就餐完毕,超过规定时间,食堂不再提供用餐,避免提早用餐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等不遵守时间秩序的情况出现。

2、员工餐作为公司福利对员工免费供应;员工带外来人员就餐的按5元/人标准收费,就餐费自行前往财务部缴纳,如发现带人就餐且未缴纳餐费的,每次罚款50元。

3、自觉维护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

4、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员工餐厅,所有员工均只能在此处就餐,(董事除外)。

5、用餐提倡节约,支持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就餐时所有员工,视自身情况而定,吃多少饭菜打多少量。用餐结束后,米饭及菜品残羹多于餐具容量五分之一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6、不得将饭菜残羹随意丢弃在餐桌上或随地乱扔乱丢,如有违反,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50元/次。

7、用餐结束后,残羹倒入餐厨垃圾桶内,所有人员自行清洗各自餐具,必须在厨房清洗餐具,不得在其他地方清洗餐具,以免堵塞下水通道。

8、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及工作有改进意见者,可向综合部提出,综合部整理后及时对好建议进行采纳、改进,促进食堂的健康运营,切实为员工做好后勤保障。

四、其他

1、对每天员工餐供应量进行认真控制,在制作端将饭菜剩余量尽可能减少。

2、在水、电、气的使用中,保持节约意识,遵循按需使用原则,减少浪费。

3、餐厨器皿和各种低值易耗品应妥善管理,合理使用,减少不必要的损耗。

4、厨房设施设备应经常检查、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免造成大修费用。

综合部

2015年11月23日

厨房管理办法(三):2015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第1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第2篇:麻醉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具有《医院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院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1、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交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放,每年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每年年底前将各科室未用完的编号处方全部收回,与药剂科核对无误后,交药剂科统一保管,并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处方种类、数量、编号、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保证处方编号的连续性,科室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作废的处方要及时退回医务科,统一保管备查;

五、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第3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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