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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时间:2015-07-31   来源:说说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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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的两种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班子缺额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一般形式: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是按推荐主体分类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是按推荐方式分类的。二者并不矛盾。

1、基本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提供推荐单位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2、参加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各自情况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3、结果的使用。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方可列入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民主推荐中要注意的问题:

1、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

料并署名。

3、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考察。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考察准确,才能用人准确。

(一)考察形式:等额考察、差额考察

(二)考察内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一般程序:1、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四)基本方法: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表、自测评表等方式,同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对面谈话等方法一并进行。考察的真实性,取决于找谈对象和考察组成员双方的沟通。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人员既要出于公心,又要善于

运用好的方法,在考察中要善于引导找谈对象说出真实想法、善于辨别表象与本质、善于判断主流与末节。

(五)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本单位全体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还可以向纪委、监察局等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六)考察材料: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完善的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务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考察反馈:考察中还要注意用好考察反馈制度,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三、酝酿。酝酿是讨论任用领导干部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一般情况下,酝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班子成员中进行,有的还要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四、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坚持集体讨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基本程序:(1)由党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必须持明确态度;(3)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三)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今后,我们将逐步向票决方向努力。

(四)材料要求:(1)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级党组织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民主推荐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以便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2)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作详细的会议记录。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从现在开始统一使用规范的《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会议记录簿》,这种记录簿已经发到大家手中了,请大家严格遵守记录簿首页所印的有关纪律,规范记录内容,我们将对规范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五、任职。任职是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最后一道程序。

(一)要坚持三个制度:(1)公示制。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在公示期间,如接到举报信息,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调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2)试用制。对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才能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3)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要实行聘任制,每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对工作优秀的可以连续聘任。

(二)进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与拟任人选进行沟通,提出要求、希望等。

(三)任职时间的确定: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对需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干部,要积极做好推荐、提名、协商工作,确保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又坚持依法办事,还做到尊重民意。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二):20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01月16日07:13 来源: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则【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 —1—

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

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 —2—

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 —3—

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4—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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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2014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第1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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