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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纯收入

时间:2017-12-11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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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纯收入 第一篇_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一、计算方法

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

(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

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所雇员工不足8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为基础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

——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种植业:包括谷物、薯类作物、豆类、油料作物、棉、麻、糖料作物、烟草、药材、蔬菜、瓜类作物、茶叶、桑叶、水果和其他种植业。

其他农业现金收入: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

——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咖啡、胡椒、花椒、可可、核桃、板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伐。

——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及珍禽饲养业、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在住;户调查中,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贫困户本期收入;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

收入不作为畜牧业收入,而作为出售财物收入。

——渔业: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

——农林牧渔服务业:本户为其他农户或单位提供以下农林牧渔服务收入:农机作业、灌溉、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育苗、农产品脱壳、晒干等种植业服务收入。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林木嫁接等林业服务收入。兽医、良种繁殖、孵化等畜牧业服务收入。鱼苗、鱼种、水产良种等渔业服务收入。

(2)工业建筑业经营收入【人均纯收入】

——工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等),但不包括属于农业的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纺织、制革等);三是对采掘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和翻新(如机械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等)。但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的编制等)和农村中从事的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的活动也属于工业生产活动。“来料加工”按本期收到的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工业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3)其他经营收入:包括以下行业

——交通运输业、邮电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运输货物和旅客服务的产业。邮电业是指通过传递信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包括流通环节批发、零售、采购等商业活动,也包括商品经纪商和代理商的经营。饮食业包括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及切面铺

等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收入按毛利收入(即批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进货价成本的差额)计算;餐饮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

——社会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贫困户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

——文教卫生业:包括教育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其他:贫困户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家庭生产经营活动。

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

(1)利息、股息和分红

——利息指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金融契约的条件,有义务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包括银行、信用社存款利息。

——股息:指购买的各种股票获得的利息现金收入。

——分红:包括集体分红和其他红利。集体分红指所在村(居)委会集体的分红,其他红利指股东因将资金交由公司支配而有权获得的现金收入。

(2)租金收入:指贫困户根据与承租人达成的契约,出租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得到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现金收入。

(3)土地征用补偿:指贫困户拥有经营和使用权的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现金收入。

(4)其他:除上述外的其他财产性现金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三)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

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1)农林牧渔生产费用支出

——农业生产现金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农业所

支付的费用。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 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等。 ——林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林业所支付的费用。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人均纯收入】

——牧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牧业所支付的费用。如购买仔畜(包括架子猪)、幼禽支出;肉用牛、羊的饲料、饲草支出;生猪、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电费和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等支出。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农业生产现金支出"。

【人均纯收入】

——渔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渔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

(2)工业建筑业生产费用支出

——工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工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燃料、电费,但不包括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建筑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建筑业所支付的费用。

(3)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括以下费用

——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所支付的费用。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批发和零售

人均纯收入 第二篇_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计算方法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纯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农民家庭纯收入,既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又包括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人均纯收入 第三篇_2014年世界各国人均收入排行榜

2014年世界各国人均国民

总收入排行榜

按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2014年的最新收入分组标准为:

2014-03-01 12:05:51| 分类: 默认分类 |字号 订阅 时间:2014-03-01 13:26:11 来源: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 作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关键词:2011年,世界各国,人均国民总收入,排行榜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了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及人类发展指数排名。根据与2013年购买力评价的计算,列前三位的国家分别是卡塔尔、列支敦士登和阿联酋。

排名 国家 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美元购买力平价2013固定价格)

1 卡塔尔 107,721

2 列支敦士登 83,717

3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9,993

4 新加坡 52,569

5 卢森堡 50,557

6 科威特 47,926

7 挪威 47,557

8 文莱达鲁萨兰国 45,753

9 中国香港 44,805

10 美利坚合众国 43,017

11 瑞士 39,924

12 荷兰 36,402

13 安道尔 36,095

14 瑞典 35,837

15 奥地利 35,719

16 加拿大 35,166

17 德国 34,854

18 澳大利亚 34,431

19 丹麦 34,347

20 比利时 33,357

2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33,296 22 芬兰 32,438

23 日本 32,295

25 冰岛 29,354

26 爱尔兰 29,322

27 大韩民国 28,230

28 巴林 28,169

29 西班牙 26,508

30 意大利 26,484

31 以色列 25,849

32 斯洛文尼亚 24,914

33 塞浦路斯 24,841

34 希腊 23,747

35 新西兰 23,737

36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3,439

37 沙特阿拉伯 23,274

38 巴哈马 23,029

39 阿曼 22,841

40 马耳他 21,460

41 捷克共和国 21,405

42 葡萄牙 20,573

43 斯洛伐克 19,998

44 巴巴多斯 17,966

45 赤道几内亚 17,608

47 爱沙尼亚 16,799

48 塞舌尔 16,729

【人均纯收入】

49 匈牙利 16,581

50 立陶宛 16,234

51 克罗地亚 15,729

52 安提瓜和巴布达 15,521

53 俄罗斯联邦 14,561

54 阿根廷 14,527

55 拉脱维亚 14,293

56 马来西亚 13,685

57 白俄罗斯 13,439

58 智利 13,329

59 墨西哥 13,245

60 乌拉圭 13,242

61 黎巴嫩 13,076

62 博茨瓦纳 13,049

63 毛里求斯 12,918

64 利比亚 12,637

65 巴拿马 12,335

66 加蓬 12,249

67 土耳其 12,246

68 圣基茨和尼维斯 11,897

69 保加利亚 11,412

70 罗马尼亚 11,046

71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0,656 72 哈萨克斯坦 10,585

73 哥斯达黎加 10,497

74 黑山 10,361

75 塞尔维亚 10,236

76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0,164

77 巴西 10,162

78 帕劳 9,744

79 南非 9,469

8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8,804 81 阿塞拜疆 8,666

82 秘鲁 8,389

83 哥伦比亚 8,315

84 圣卢西亚 8,273

85 多米尼加 8,087

86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8,013 87 多米尼克 7,889

88 阿尔巴尼亚 7,803

89 泰国 7,694

人均纯收入 第四篇_2014年全国31个省份人均收入排行公布

2014年全国31个省份人均收入排行公布

【人均纯收入】

31个省份人均收入排行

核心提示

-按照各地两会消息,2015年已有26个省(区、市)下调了城乡收入增长目标

- 2014年沪京浙深等省市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都超过4万元,上海达47710元,从东中西看,收入差距依然显著

-在收入增长放缓的同时,物价增幅也在下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托底”任重道远

按照各地两会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与2014年相比,今年计有26个省(区、市)下调了城乡收入的同比增长目标,4省(区、市)保持不变,仅有西藏目标上调。在13个公布了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省(区、市)中,实际增速慢于该省去年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速的有9个。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城乡收入增长目标下调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但如何加大保障支出,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是确保收入分配公平的关键。

1.收入与GDP:同步下调,还需同步提质【人均纯收入】

以较发达省份江苏为例,2012年、2013年、2014年该省GDP分别同比增长10.1%、9.6%、8.7%;城镇居民收入分别名义增长12%、9.6%、8.7%。

收入与经济增长目标下调趋一致。从各地情况看,仅有西藏将收入增长目标从去年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上调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

陕西、江西、安徽、内蒙古的收入增长目标基本保持不变。其余26个省(区、市)均不同程度地下调了城乡收入的同比增长目标。其中,重庆、江苏、广东、上海、辽宁5个省市去年与今年均提出,当地居民收入增长要与经济增长同步或基本同步,但是这5个省市今年的GDP增长目标均较去年有所下调。

各省比较来看,吉林从去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下调至今年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5%左右”,下调幅度最为明显。此外,天津、青海、甘肃、宁夏4个省(区、市)同步下调了城乡收入增长目标各2个百分点。

对于城乡收入增长目标普遍下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张立群认为符合新常态下经济形势的客观实际。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为正相关关系。目前中国正着眼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双中高”要求收入增长目标进行科学调整。放慢脚步是为了走了更好。各地今年纷纷下调经济增速,把重心放在升质增效和改善民生上。从长远看,这恰恰有利于促进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2.收入与CPI:风险抵消,还需完善社保

分析2014年收入与CPI可以看出,在收入增长放缓的同时,通胀水平也一同下降。相当一部分省区市的CPI在2%以下的低位——北京1.6%、天津1.9%、山西1.7%,内蒙古1.6%,辽宁1.7%,安徽1.6%,河南1.9%。超过2%的省区市包括上海2.7%、青海2.8%,广西2.1%、甘肃2.1%等。

CPI增长的放缓体现了有利的一面,这使得居民收入实际购买力水平的增幅要大于名义收入对购买力水平的提升。但2015年的情形出现了新的变化。

从各地两会透露的信息看,对CPI的预判值高于2014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重庆、内蒙古、辽宁、安徽、河南、福建、四川、云南、贵州等分别将2015年CPI调控目标定为“3%左右”。随着相关省份居民收入目标的下调和CPI增幅的判断,要防止物价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还需要完善相关社会保障,让收入能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

而从目前看,通缩的风险似乎更大。在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看来,随着经济增速的下降,农产品物价水平将显著下降,这将降低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直接拉低低收入户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关专家也提出,在收入增长目标回落的同时,政府应该增加保障支出,以稳定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和消费,这既可以采用减税的办法,也可以扩大民生开支。

人均纯收入 第五篇_2016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制度就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所得纯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①种植、养殖、经营、劳务收入;②赡养费、抚(扶)养费,依法继承或接受的赠与;③土地承包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④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补助、粮食补贴等。

低保申请条件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低保申请程序

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五、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人均纯收入 第六篇_2016年全乡农民增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增收冲刺年”活动为主题,健全工作体系,强化分类指导,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

二、工作目标

计划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370元,达到10161元以上,较上年增长15.6%。

三、工作举措

(一)注重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以现代农业重点乡、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乡为依托,推进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初加工及营销服务业、旅游休闲农业发展,力争实现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加670元以上,达到4660元,增长15.4%。

1.抓实种植业生产。在粮油产业上,稳定播种面积,大力开展“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扎实推进优质粮油订单生产,积极推广机耕、机播、机收等省工节本增效新技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防灾减灾,努力提高粮油品质和产量。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9356亩以上,粮食总产稳定在5872吨以上,油菜种植面积达到2085亩,总产达到312吨。实现粮油种植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40元以上;在脐橙产业上,加强老果园改造,调优品种结构,突出抓好现有果园的管理,全力提升果品质量。着力抓好标准化示范园和生态循环果园等基地建设,建设一批标准高、质量好、管理规范的脐橙产业基地。实现投产面积5000亩,年产脐橙7500吨,脐橙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280元以上;在蔬菜产业上,重点抓好两袁快速通道“果+菜”基地500亩、大石大棚蔬菜100亩,黄金大棚蔬菜基地100亩,示范带动全乡大面积发展蔬菜4000亩,实现蔬菜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40元以上。

牵头部门:乡农技站,责任单位:各村

2.抓实畜禽养殖。以畜牧业为重点,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质发展生猪产业,加快发展小家禽。突出科技创新、服务到位两个重点,加大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着力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实现年出栏生猪19000头、家禽23万只、肉兔3000只。实现畜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85元以上;狠抓天然水域和水利工程水产养殖,积极开展渔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名优特新水产养殖,实现水产养殖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20元以上。

牵头部门:乡畜牧兽医站,责任单位:乡水务站、各村

3.抓实林业生产。强化资源保护管理,夯实林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兴林富民步伐。完成林业育苗50亩,巩固提高1个示范苗圃;营造林750亩;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8000亩;实现林业产业总产值30万元;依托丰富的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实现林业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5元以上。

牵头部门:乡林业站,责任单位:各林区村

4.做好休闲农业。大力发展以乡村旅游为主的休闲农业,依托新村、产业基地、自然风光建成黄金-庙堡-大石、石板-合堂-大桥2条乡村旅游线。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发展。

牵头部门:乡党政办,责任单位:乡农技站、林业站、各相关村

(二)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加强劳务技能培训,加速发展助农增收小微企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力争实现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600元以上,达到4720元以上,增长15.5%以上。

1.深化劳务开发。以强化技能培训为重点,围绕市场需求,实施劳务培训,整合农民工培训教育资源,重点强化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到村到户,使接受培训的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能,实质性提升农民工务工本领,增强就业竞争力。认真抓实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实现农民县外务工收入增加490元。

牵头部门:乡劳保所,责任单位:乡涉农部门、各村

2.培育助农增收小微企业。加快乡域经济发展,培育小微企业带动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加大优惠政策的扶持,巩固壮大现有的小微企业规模,着力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重点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本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农民县内务工收入增加200元以上。

牵头部门:乡经发办,责任单位:各村

3.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项目争取力度,积极组织项目实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强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建设,着力完善通村公路、便民路、机耕道、作业便道路等路网系统,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水利建设,新建和维修山坪塘、蓄水池、灌溉渠道等水网系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牵头部门:乡财政所,责任单位:乡农技站、乡水务站、乡交管办、乡国土站、各村

(三)强化政策扶持,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强化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加大政策性奖补力度。力争实现农民转移性收入增加90元以上,达到690元,增16.4%以上。

1.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加快现代农业、现代林业、现代畜牧业三大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促进产业基地巩固提高、扩面提质。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新型农机具90台;完成机耕3000亩、机插800亩、机收3000亩。

牵头部门:乡农机站,责任单位:乡农技站、乡畜牧站、乡林业站、各村

2.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等的培训力度,从家庭农场主、种养能手、营销大户、村组干部等领头人中,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农村能人50名以上。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从政策、技术、资金奖补等方面,培育壮大实体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助农增收效果好的示范性农民合作组织1家以上。

牵头部门:乡农技站,责任单位:各村

3.拓展农产品市场。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培育行业营销示范性龙头组织、营销大户,强化与重庆永辉超市、各大超市的战略合作,畅通农产品在重庆的销售渠道,建立稳定的农市、农超对接关系。借助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展销平台,鼓励种植大户、专合组织、营销大户参展,提升农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加强以脐橙为代表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推进多种形式的“农商对接”活动,优化流通环境,确保以脐橙为重点的农产品应销尽销。

牵头部门:乡党政办,责任单位:乡农技站、乡畜牧站、乡林业站、各村

4.全面落实惠农政策。认真落实好粮食直补、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秦巴山连片扶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合保险等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并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牵头部门:乡财政所,责任单位:乡农技站、乡畜牧站、乡林业站、乡农机站、乡劳保所、各村

(四)推进农村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深化农村改革,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析产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积极实施农村改革中的探索与试点性工作。做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工作,力争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10元,达到91元以上,增长20%。

1.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流转。突出农民农村产权主体,构建县、乡、村、社四级联动网络和全民参与的确权机制,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经营权和承包权的要求,对承包地、宅基地、“四荒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探索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和房屋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问题,全面提升农民收入。

牵头部门:乡农技站,责任单位:乡国土站、乡建管所、各村

2.深化林权和水资源制度改革。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放活林产业经营方式,促进林产业快速发展,发挥林业助农增收作用。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投入机制,统筹治水、依法管水,科学发展水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责任单位:乡林业站、乡水务站、各村

3.发展集体经济促农增收。深化三增长机制改革,坚持以农民利益为先,兼顾业主利益,逐步健全以农民、村集体组织、财政三方受益的利益联结机制。试点将企业经营流转土地上的政府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股权化,并转化归集体和农民享有,按比例参与企业经营收益分红。

责任单位:乡党政办、乡财政所、各村

(五)强化工作保障,落实增收工作措施

1.建立监测体系。按城乡居民收入一体化调查网点的统计办法,将石板村作为监测样本调查点,调查户5户,由乡统计站核定去年底全乡和石板村农民收入基数,报县统计局审定。在县调查队的指导下实施农民增收监测工作,承担监测业务并指导农户记账及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资料报送,负责每月、每季度和年度农民增收预警、预测及预报工作。

2.健全责任体系。乡党委政府承担农民增收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乡党委书记、乡长农民增收工作负责制。乡级涉农部门建立助农增收工作站所长负责制,做好农民增收指导帮扶工作,各村建立农民增收工作书记、主任负责制。涉农项目要向国家设有城乡居民收入一体化监测调查点和基础条件较差的边远贫困村重点倾斜,强化项目注入,加大财力投入,加强技术支持,深入研究解决农民增收的困难和问题,整体推进农民收入增长。乡党政办做好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考核督查工作,建立由党政办、统计站及牵头部门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农口部门分行业牵头指导好产业发展工作,完成农民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长目标。乡劳保所牵头做好劳动力技能培训,从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方面做好指导,实现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目标。乡财政所牵头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实现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目标。调查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经济统计调查业务,督促指导提高农户记帐质量,牵头做好农民收入调查统计监测及农民增收监测指标考核工作。

3.完善帮扶机制。完善乡级领导联系、乡级部门指导帮持、乡机关干部联系农户制度,随时分析农民收入的优势和不足,寻求农民收入增长途径;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农村生产、农民生活及农业基础设施状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民增收工作计划;落实帮扶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具体帮扶措施。

4.健全考核机制。建立由乡促进农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乡党政办、统计站、乡农业、畜牧、林业、财政、劳保等部门参加的农民增收工作考核机构,建立健全定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办法,落实工作目标。强力督查乡级部门和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落实专职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强力查处工作落后的村和乡级部门,对年度考核排位在后二位的村书记、主任进行约谈,并责令进行书面检讨。乡绩效办将农民增收工作纳入村、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村工作的重要依据。

人均纯收入 第七篇_2016年申请低保标准

导读: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下面一起来了解下2016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人均纯收入 第八篇_2016农村低保核查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16〕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包村干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所有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组织在村(居)委公开栏公示拟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6月25日前,各村(社区)需将《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发送至民政办邮箱并将附件1――附件6(以上电子表格各村可从上述邮箱中下载,密码为)上报民政办,其中附件1和附件2需经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审核把关并签字。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民政办汇总附件1――附件7,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民政局(含电子版),并各留存一份纸质材料备案。附件1、附件2及《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上报。

(二)第二步(7月10日至19日):参与镇(街、区)互查阶段。

街道抽出3个工作组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镇(街、区)互查。

(三)第三步(7月20日至29日):迎接检查验收阶段。

迎接市纪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工作组对街道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审核标准,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以下情形应重点予以核查清退。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在校生已毕业的;

8、重新就业的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9、家庭成员去世,开支明显减少或经济状况好转的;

10、因人为单独立户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

11、村(居)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数额较大、接近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

12、拥有并经常使用电脑、摄像机、车辆、数码相机、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二)合理核算和确定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三)合理核算和确定赡养费、扶(抚)养费。

根据省民政厅规定,赡养费、扶(抚)养费计算方法为: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标准为赡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费合并计算);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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