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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

时间:2014-10-31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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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一):浅谈调节农村矛盾纠纷的现场保护和处置

浅谈调节农村矛盾纠纷的现场保护和处置

在21世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观念冲突、社会变革带来的效应, 我国农村的矛盾纠纷逐年攀升,“闹事”发生率急剧增高, 民事纠纷赔偿款也是屡创新高, 造成恶劣影响不说, 更重要的是已逐步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 这引起了我基层公安民警的高度重视。现参考河北万全县北新屯乡的历来案件, 从中深深体会到: 要想妥善解决好农村矛盾纠纷, 做好现场保护和处置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在北新屯乡,农民的矛盾纠纷复杂多样,相当一部分主要集中在农村低保、征地补偿、债权债务、土地承包流转、宅基地使用、道路通行、采光排水及居住、水资源使用等方面,这些案件及民间纠纷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些情况是很多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近,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办事不力、账目不清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导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危害更大。这类纠纷一旦发生,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使得新形势下基层公安工作极其难做。面对这些矛盾纠纷,我总结了以下内容。

第一,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首先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及时疏散人群,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将矛盾化解于无形。农村发生的矛盾纠纷案起初都在小范围的当事者身上,而在事态严重下容易引来旁观者的干扰,此为在群体事件的酝酿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要及时把掌握的信息、动态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阻止群众聚集,延缓事件的发生,减小规模和影响。在群体事件的聚集阶段,确保事态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护,坚持说服教育在先,宣传法律和政策,晓以利害,适当增加威慑力量。正所谓警力有限,民

力无穷,针对参与人员有相互撑腰壮胆、法不责众的心态,应采取措施隔离,尽量疏散聚集群众,分割人群,分化瓦解,不让其形成群体势力。

(三) 依法完善案件资料,封存现场物证。当遇到打架斗殴至受伤人员, 当事民警一方面要拨打120急救,尽量稳定受伤人员伤势,一方面应快速完善并整理现场资料及物证,尤其是书面记录, 应据实补记, 并注明时间,同时, 应告之当事双方对相关物证共同固定封存。有时甚至发生物证抢夺行为, 对此决不可迁就, 应坚持依法封存证据,完成记录,为依法公正处理纠纷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其次要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一)控制现场,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当民警到达纠纷现场后,往往会看到双方正在激烈争吵,而双方情绪不稳定是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并且发生纠纷的双方群众对民警都抱有强烈的期望值,如果民警因为开始的一句话没讲好,会使后继的工作难于开展。因此民警首先要将双方情绪稳定下来,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然后及时将双方当事人进行“隔离”,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了解发生原因的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称呼,以公正评理的开场白和处理好问题的自信,去感染当事人,努力淡化矛盾纠纷现场的紧张气氛,有时一句恰当的幽默,能够起到“化力气为浆糊,化腐朽为神奇”的作用。

(二)耐心聆听,找出纠纷的起因。医生看病要先诊后治,诊断的正确,治疗就对路,如果误诊了,治疗就无效,甚至贻误了治疗的时机,起了反作用。调解纠纷工作应着眼于个性特点,针对具体问题,因人而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我们有时反反复复做不好,其中一条深刻的教训就是没有把问题的症结找准,如果把问题看反了,下再大的力气也没用。实践证明,只要问题看得准,理讲的对路,事办的顺心,“病”治到根上,就能达到事半功倍,药到“病”除之效,因此向双方了解情况时,民警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一边听,一边进行梳理,判断是非,最终确定引起矛盾纠纷的准确起因。

(三)寻找共同点,缩小分歧。民警了解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尽可能缩小分歧,寻找共同点。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发生纠纷的双方,因为某种矛盾,容易相互计较,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你不讲理,我也跟你胡闹,往往造成矛盾激化。但是,每个人各有不同,都有长处、优点,存在着积极向上的因素。很多矛盾纠纷,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只有设法找回他们的觉悟,心理扶正了,看问题的高度提高了,跳出问题看问题,【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

矛盾就容易解决了。

(四)找出切入点,拟出调解意见。有些纠纷双方当事人正在气头上,可能等双方吵得筋疲力尽的时候,工作起来才会有效;有的纠纷可能要趁势而上,雷打火烧,巧妙的利用民警的“怒”,才能促双方当事人猛醒。同时处理纠纷时还要注意柔中有刚,刚中有柔,刚柔并济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柔”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情理交融。“刚”就是向当事人宣传强调法律法规,讲清利害关系,遵守法律有什么益处,不冷静处理有什么危害,用大道理管小道理,用法律控制感情。一旦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愿望相趋一一致时,民警要趁热打铁找出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同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止。

(五)调解过程中要“粗细得当”。农村纠纷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一因多果,有的是一果多因,有的互不相识,偶然相遇,有的是邻里几十年,积怨较深,要根据不同类型的问题,区别对待。有的宜粗不宜细,有的宜细不宜粗。对老冤家遇到新矛盾的,要引导当事人忘却过去,处理好现在,放眼未来,立足于消除隔阂。对比较棘手纠纷,要注意细小问题的处置,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事情想的周全,说话滴水不漏,使当事人感到一种关心、温暖和公正。豁达大度的粗,使人一笑泯恩仇,体贴入微的细,有时也能“四两拨千斤”。

第三、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最后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避免矛盾指向民警。处警民警要摆正心态,切忌带着个人情绪处警,我们处警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是去对哪一方进行处罚,不要因为看不惯哪一方的行为而指责,这样不但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容易将矛头引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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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双方当事人“隔离”。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冲突,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再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便极易使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恶化。此时民警要想方设法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而能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

(三)重明理,克服轻易裁断。围绕矛盾双方的陈述内容,作为主持调解的民警要做好甄别,鉴别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说辞的真伪,切实掌握矛盾的实质。与此同时,调解民警不要轻易裁断双方的对错,而是要设身处地的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帮助矛盾双方分析原因、明辨是非。在此基础

上,调解民警还要因人施策,帮助矛盾双方完成角色互换,开展换位思考,多角度、多层面的阐述道理,切实把原本模糊的事实,辩明、辩透。在“理”的归置下,让矛盾双方将关注点由对方逐渐转向自我,让被冲动所扰乱的理智逐渐回归,重新在各自内心开展初步自我裁断。调解民警要把握引导的时机,拉近双方和解的距离。

(四)联系当事人的家属或知情群众帮助调解。某些时候,民警所遇纠纷的复杂程度是自己无法预料的,实地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困难。这种情况下,可以联系当事人的家属、亲友或知情人到场协助解决,或请周围知情群众提供线索和帮助。如遇到非常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情况,则可以传唤至派出所妥善处理。农村纠纷来自于不同的群体,有的问题我们直接做往往难奏效。如家庭、夫妻产生的纠纷与他们亲属、好友、邻居一起做工作往往效果较好。邻里之间的纠纷与村委会、居委会的同志一起做工作比较好。因为他们往往对当事人情况、性格比较了解,容易沟通。社会治安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棘手的民间纠纷,我们不能唱“独角戏”,要依靠群众、依靠基层组织,发动大家来做。同时,调解纠纷是对警员综合素质的检验,要按法律程序按原则办事,现场访问、制作询问笔录、制作治安调解笔录环节不容忽视。对积怨较深,两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解决。

第四、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遇到的最大的麻烦。

时下,很多城镇已经被监控覆盖,很多道路和小区都安装了监控,这对违法犯罪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然而在农村,安装视频监控的村庄和农户更是凤毛麟角,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巨大的可乘之机。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面貌日新月异,但是农村的视频监控设施却明显滞后,导致一些乡村频频遭遇小偷光顾,打架斗殴、矛盾纠纷事件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防控。北新屯乡地处万全县的西北部,所辖有26个村,人口共计9000多人,可谓人口众多,人员复杂。学校,村内经常发生一些不大不小的打架事件,治安状况较差;更有甚者,村内时常发生公物被盗、被毁事件。如今传统的案件侦查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看似简单事件的背后往往复杂多变,而对于视频监控这只“天眼”,犯罪行为则避无可避。因此,要是在农村主要道路、场所,安装监控设施,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和现代技术,不仅可以维护农村的安全与稳定,让违法犯罪无处遁逃,还能在案发后,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不仅有利于早日侦破案件,追讨赃物,还节省了破案时间和成本,提高了破案效率,可谓一举多得。

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全过程,只有及时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总之,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作为人民公安,我要在基层实践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做一名让人民群众满意,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人民警察。

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二):运用法治思维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

【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

运用法治思维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国既迎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0月31日讯(中共福州市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陈为民)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国既迎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的开放性、隐匿性、自主性、迅捷性,使得小矛盾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就能产生“雪崩效应”,瞬间升级为社会事件,给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带来重大的挑战。针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定稳定问题,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文章从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产生原因及如何依法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

目前矛盾纠纷愈发复杂多样。有利益冲突型矛盾,主要是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产生的利益丧失者或受损者与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感情对立型矛盾,主要是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办事拖拉,或少数干部态度恶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贪污腐败,导致当事人对公权力部门的不满和怨恨,引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感情上的对立。有敌我对抗型矛盾,主要是境外敌对势力图谋西化、分化中国,从意识形态领域对我渗透不断加剧,并插手和利用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类邪教组织活动日益猖獗,不断滋事;暴力恐怖活动威胁明显增长,反恐怖态势严峻。

(二)群体扩大化。

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体有失地农民,有企业改制而下岗的职工;有在职人员,有离退休人员;有企业军转干也有参战退役但未得到安置的老兵;还有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以及非法宗教组织信徒、刑事犯罪分子等。

(三)组织严密化。

有的人抱着“大闹大解决”的目的拉人参与、找人炒作,甚至形成信访产业链;有的利益群体出现固定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相互“抱团”、跨地区串联,一些维权律师、意见领袖参与其中,推波助澜。此外,境外敌对势力积极培植代理人并提供资金扶持,导致境内问题引发境外关注,经济诉求引发政治问题。

(四)方式激烈化。

为反映诉求采取对抗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明显增多,一些诉求群体采取堵路、拦车、打砸甚至掀车袭警、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方式反映诉求,一些上访者为达到目的,不惜以极端方式制造事端,扩大影响。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渐凸显,城乡、区域和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不断加大。有观点认为,“我国已经从收入分配最为公平的国家,一跃成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贫富差距的拉大引发并加剧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由传统的一元化社会逐渐向多元化社会转型,社会结构重新洗牌,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由经济关系、物质利益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各利益群体之间在争取有限的资源时,相互对立并滋长了矛盾。特别是近几年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现象频频发生,并引发了与职工和供货商的各类矛盾,经济大环境对社会稳定的负面传导效应逐步显现。

(二)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

资料显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官民冲突”,是由于群众对公权力被违法违规行使或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满而引发的。客观而言,在这个主要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府。当前,各级政府不同程度上存在服务理念不强,服务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到位等职能缺位问题。一些领导干部作决策时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甚至与民争利。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时,缺乏长远的、可持续的眼光,片面追求GDP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寻求经济指标的增长,存在职能错位问题。有的政府和领导干部插手自己职责以外的事项,甚至以权谋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存在职能越位问题。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上述缺位、错位、越位行为助长了社会矛盾的发生。

(三)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与法治相对缺失的矛盾凸显

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升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理念使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在当前法治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公民的权利难以完全得到正确、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利益诉求也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导致社会矛盾更容易被点燃,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更容易发生。还有不少群众因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或受少数别有用心之人的教唆,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等认识误区,导致非正常上访、闹访等问题频发。此外,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他们不但为自身权益挺身而出,而且愿意帮助权利遭受侵害的其他人,诉求群体之间相互串联、抱团取暖,导致规模性、群体性维权事件时有发生。

(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有学者指出:“当权益受到侵害,又缺乏有效的诉求时,人们便会感到怨愤与失望,一般不会寻找一条正常的路径去解决自身关注的问题,当他们在正常、规范的制度性通道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捷径时,便创造出各种集体行为的形式。”因此,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对维护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已建立起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包括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组成的多元制度体系;由协商、调解和裁决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由地域性、行业性、自治共同体及各种专门化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等等。但是,客观而言,现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未能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作用,而且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的状态,矛盾纠纷得不到分流和缓冲。例如,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司法不公、诉讼周期性长等问题;人民调解制度虽然能使矛盾纠纷快速解决,但存在不稳定性、缺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其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各种缺陷,导致矛盾纠纷发生后,群众不愿意通过正规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反映诉求。

三、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思考

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并对如何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进行全面阐述。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我们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稳妥推动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明确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结合工作实际和对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个人认为要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

(一)持续保障改善民生。

各级党委、政府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强化源头防范。要持续关注并切实解决与民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要把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并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取向,构建政府、社会、民众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确保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到实处。各级政法部门应依法查处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领域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预防减少利益冲突。

(二)着力打造法治政府。

政府应遵照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公权力,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不因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出台引发影响安定稳定的问题。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教育,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依法预防化解矛盾。

法治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权威、最长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时,应当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依政策解决到位,但对于寄希望于“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要坚决纠正,绝不能为保一时平安,乱承诺、乱开口子或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司法、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事实、法律,不偏不倚、公开公正处理,通过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理性地反映自身诉求。政法部门对于为实现个人目的,甚至合法诉求解决以后,仍然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树立法治权威。

(四)依法构建体制机制。

要着力构建对群众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以吸引更多人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利益矛盾。在此基

础上,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并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要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萌芽。

宣传党的政策减少农民矛盾纠纷(三):2015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我认为,要预防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必须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待群众的意见,做到认真负责,不推诿、不失职,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出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改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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