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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

时间:2014-10-31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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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一):xxx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最新

xxxxx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使用制度

1、本单位的公务车辆严格按照市财政规定,按照在职在岗的人数控制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所有车辆均以处理业务工作为主。

2、公务车辆分配由车辆使用人填写派车单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分配进行使用。机关车辆应主要保障机关公务车辆,遇到全局中心工作或临时性重大活动时,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局,听从办公室统一指挥调遣。

3、本局所有公务车辆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停放到局指定地点,并填写回来时间。公休日实行封存管理制度,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无重大任务,进行封存管理。

4、严格执行市政府下发的各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外出时,车辆使用人必须照章驾驶,严禁违章驾驶,不得让他人代为驾驶。车辆违章造成的各种后果均由车辆使用人个人负担。

二、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

1、公务车辆使用人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检查和消除隐患,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2、全局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实行维修申报制。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填写《车辆报修单》,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3、车辆进厂维修,应到修理厂现场监修,确保质量。

4、凭《报修单》与维修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公务车辆的保险购买

车辆保险实行定点保险,统一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

四、公务车辆的油料消耗

1、车辆使用人应做好用车记录,每月向办公室上报汇总,里程及加油数量。

2、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内的,领取油票后在指定加油站加油。

五、责任追究

1、严禁公车私用和转借他人,对因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2、建立公车私用追究责任制度,发生违规使用公车现象,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丢失等情况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xxxxx

2016年1月27日

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规范和推进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根据《***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办[***]***号)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特制定了《******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原《关于印发<******有限公司载人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物„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用车年度购置计划审批表

2.***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

【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

3.***公务用车变动表

4.***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单

5.***局***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审批单

6.***局***公务用车交接验收单

7.***局***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

8.***局***公务用车派车单

9.***局***公务用车月报表【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

10.***局***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

— 1 —

11.***局***公务用车月使用费用说明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依据《***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实施细则》(***办[***]***号)等有关 — 2 —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各

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含对外接待公务用车)、工程指挥车等。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预算控制、编制控制、标准控制,坚持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管理。管理的重点主要是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调配;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日常使用、安全及费用等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主责部门是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有关公务用车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核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指标和配置标准及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三、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数量指标和配置标准,建立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专项预算,提出公务用车购置计划(见附件1)。

四、制定每年度车辆使用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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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招标采购,实行公务用车的定点保养和维修。

六、管理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岗位调整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建议。

七、统一管理和调度本单位(机关)公务用车,办理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车辆交接手续;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及时填写业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见附件2-4)。

八、依据商业保险集中管理规定,办理公务用车保险。

九、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统筹安排公司公务用车的年、季、月审验事项。

十、结合实际情况,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十一、牵头处置符合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

十二、协助公司安质部门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参与公司发生的公务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处理与公务用车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综合办公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落实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制定本单位每年度车辆使用预算。

二、通过招标采购,实行公务用车的统一定点保养和维修。

三、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统一管理和调度项目部公务用车。

四、及时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告车辆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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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与公务用车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七条 根据统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配备数量标准:

一、公司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实施细则》(***办[***]240号)第三章第七条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建自完项目部)车辆配备标准:

1.工程价值在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且职工人数在20人以内的,至多可配置1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2.工程价值在5000~20000万元的且职工人数在20-40人(含40人)的项目,至多可配置2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3.工程价值在20000~50000万元的且职工人数40-60人的(含60人),至多可配置1台25万元以下的车辆,2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4.工程价值在50000~80000万元的且职工人数在60-80人的(含80人),至多可配备1台50万元以下,3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5.工程价值在80000万元以上的且职工人数在80-100人的(含100人),至多可配备1台50万元以下,4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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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三):2016公务用车承诺书范文

公务用车承诺书范文

为切实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和自身人身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遵守党中央、中央纪委和总行、省分行党委关于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规定和公务车辆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驾驶公务用车的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二、提高认识,严格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加强专职驾驶员和驾驶私家车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将公车转借他人或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等行为,不以权谋私。

四、在乘坐公务用车时,自觉督促以下事宜:

(一)行车前督促驾驶员查看汽油、水、电、仪表工作情况,严格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

(二)向驾驶员交待行车路线、任务及大约行驶里程,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

(三)为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提醒驾驶员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途中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四)提醒驾驶员在驾驶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开车等行为。

五、如发生安全事故,坚决避免以下行为发生:

(一)伪造和破坏安全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

(三)隐瞒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

六、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分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处罚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接受处罚。

七、本人亦郑重承诺,在驾驶和乘坐私家车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避免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驾车等行为,确保安全。

以上承诺,请组织和广大员工予以监督。

承诺人:

平陆县教育局公务用车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营运,确保员工人身安全、车辆安全,我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警指挥,文明行车、礼貌待人、安全礼让、中速行驶、不饮酒、不抢道行驶、不强行超车、不抢红灯、不开快车、不开超速车,不开逆行车、不开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空档滑行。做到你快我慢、你抢我站、你超我让、你挤我停、你斗气我沉住气、你开英雄车我开风格车,真正把安全落到实处。

2、车辆按规定参加年检,并配齐车辆营运时必要的设施设备。

3、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坚持出车前、行车中 “三检”和定期保养、维修,保证车容、车况完好,不开带病车上路,严禁行车途中吸烟,严禁行车途中接打手机,严禁非驾驶员驾车,严禁私自外出。

4、服从办公室统一调派,为员工服务好。要按照工作需要,按时发车,不脱岗、不溜班,按规定线路行车。

5、要防止车辆自燃及火灾的发生,若出现此类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乘车人员安全撤离,减少损失。

6、没有公务时,公务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教育局大院,若不按规定停放,出现失盗、损坏等事件,责任自负。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我愿承担一切后果。 ##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三江县妇幼保健院公务用车承诺书

为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市、县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和规范我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切实解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作如下公务用车承诺:

1、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2、严格按照文件有关规定,不超编制、不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及不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

3、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4、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刷卡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等制度。

5、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

6、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

7、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8、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以上承诺,自觉遵照执行。诚恳接受县直公车治理办公室的监督。如有违犯,本单位自愿接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承诺单位:三江县妇幼保健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计划(四):2016泸溪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治理方案

为加强与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2016〕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到2016年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深入开展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如下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公务用车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含商务车、面包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生产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业务用车)。

(二)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7月中旬前)

成立泸溪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纠正(7月至9月)

清理纠正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7月14日)。各单位对2016年5月31日前实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名录汇总表》;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车辆单独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登记自查情况负责并对所有需报送的材料签字认可。登记表于7月14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将所报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组织对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填报《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2.审查核实(截至7月底)。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9月底)。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9月至11月)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按照要求将《公务用车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州、县有关文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边整边改边建,将建章立制融贯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中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四是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按照上级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政策

(一)超编、超标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6〕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2002〕61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办发〔2016〕30号)、《中共泸溪县纪委泸溪县监察局关于转发州纪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泸纪发〔2016〕3号)和省、州即将制定的新的车辆配备使用管理使用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门文件等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核定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车的认定,中办发〔2016〕2号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配备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县里规定执行。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上级纪检机关备案。对超编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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