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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14-07-06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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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3、申报内容:

(1)事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

(3)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初步的申报资料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日内,部门主管将事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五、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报告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

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3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5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 目的:

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同时体现以人为本,有效保障和合理支付的原则。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为求达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目的。

二、 名词解释:

工伤:----(1)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3)职业病。

(4)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轻伤:---- 一般性轻度皮外划伤、轻度跌打扭伤、较轻度化学灼伤。 严重伤:---- 较深度的开放性皮外伤。较大面积的化学品灼伤。有可能造

成生理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损害或突发性昏迷或骨

折。

三、 依据:

《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 适用范围:

江门市浩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五、 报告及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主管应冷静地分析事故发生的严重情度。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视事故影响的程度指挥疏散人员和救治伤员。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轻伤事故时,现场班组长或管理人员,及时带伤员到仓库领取药品进行消毒包扎。外伤处理完毕后,向主管报告工伤事故发生经过、调查结果。主管填写工伤事故记录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改善措施。并对改善结果进行跟踪。

3.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严重伤害事故,现场主管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同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经人力资源主管同意后送伤员到医院治疗(伤病情危急者,可先送伤病员到医院救治后报告行政部),保护好现场。协同人力资源部或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召开现场安全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教育全体员工,处理事故责任人。

4.凡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属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工伤事故报告。人力资源部凭工伤事故报告和公司处理决定书,审核伤员的工伤假期和治疗费用报销,否则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5.对瞒报或不报工伤事故的行为,公司将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 工伤期间享受待遇:员工发生工伤后,经公司同意送医院医治的,费用

由公司支付(不含自费药)。疗伤期间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发放。伤员在得到医生确诊为临床治愈后,伤愈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否则,公司将视其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从不到岗日起停发

其薪资。

七、 罚则:

为遏制安全事故,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制定监督处理措施。

1.对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或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生产制作工艺,违规调试操作机器设备及其它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经同事或车间管理人员劝阻不改善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扣款。态度恶劣者开除处理。

2.凡因员工违规操作而造成员工自身或他人伤害,导致严重伤者,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当月扣款30-200元,扣所属班组管理人员30-200元,以作警示。

3.当月连续出现两宗以上严重伤等级工伤事故的部门。扣事故部门班组长、主管各30-100元处理。视情节或由公司核准给予更高级别的行政处理。

4.对于全年未出现过严重安全事故的生产车间班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

九、

编制人:人力资源部 核准:

2008年7月22日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修改时亦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三):201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广州地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一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及以上)、特别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等四种事故。

第四条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积极防患。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属重伤以上事故,应即报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还应即报告市检察院。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应报区、县有关部门。重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局(总公司)一级同意,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事故现场,未经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和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示意图,以备分析事故。

第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调查组应由车间或施工队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员、车间安全员及工会劳保委员参加。

重伤、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企业单位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还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和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劳动、工会、检察部门派人参加。属于急性职业病伤亡事故还应有卫生部门参加。

负有工伤事故责任的人员应当回避,但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

调查组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根据《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写出初步意见,并召开事故分析会。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分析会还应有劳动、工会、检察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凡重伤以上事故,都应写出《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的应在十五天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三十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将《调查报告书》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抄报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还应抄报市检察院。

第八条为保障生产安全,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分别事故性质及伤害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重伤事故(含急性中毒或中暑)的,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二)重大伤亡事故,罚款二千至二万元;

(三)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

(四)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以上的事故,或对事故瞒报、虚报、故意延期报告的,应加倍处罚。

单位被罚款项,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第九条缴纳罚金,由劳动部门近规定发出《罚款通知书》,事故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金,逾期一天增罚滞纳金百分之一。逾期三十天不交者,由劳动部门通知事帮单位开户银行转拨。

罚款设专户管理,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八十用作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设施的补助经费,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奖励基金,配备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条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一)违章操作(指挥)或强令下级冒险作业,或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对上款情况不予制止的直接领导人,或把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未领合格证的特殊工种工人派往工作岗位顶岗操作的负责人,及操作失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三)因工作环境不良,缺少防护措施,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事故的单位领导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在事故前已有人向责任者反映事故隐患,提出不重视安全的批评,但其仍坚持错误做法,而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分。

(五)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亦应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六)对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单位的规定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应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对因工伤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后,向事故单位发给《工伤事故结案通知书》,事故处理完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解释。

第2篇: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办公室

第3篇:职员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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