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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保险

时间:2018-06-29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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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保险 第一篇_女性生育险条款

国泰附加合盛团体女性生育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2009.12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 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A) 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B)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7.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7.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 „„„„„„„„„„„„„„„„„„„„„„„„„„„„„„„3 我们在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时,有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的限制。

费用补偿原则 „„„„„„„„„„„„„„„„„„„„„„„„„„„„„„„„„3.3 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的给付,不能超出该次保险事故实际支出的金额。

责任免除 „„„„„„„„„„„„„„„„„„„„„„„„„„„„„„„„„„„4.1 发生4.1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要释义

除4.1项下情形外,还请您特别注意理解“计划内妊娠”、“社会保险制度”、“医院”等重要释义内容,这些释义明确了认定保险事故的范围。

公司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800-819-9899 400-886-9899

【条款目录】

1.释义 1.1 释义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2.2 投保范围 2.3 合同生效 2.4 保险期间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A) 3.2 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B) 3.3 费用补偿原则

4.责任免除 4.1 责任免除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6.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

7.保险金的申请 7.1 保险事故的通知 7.2 保险金的申请 7.3 诉讼时效 7.4 保险金的给付

8.受益人

8.1 受益人的指定

8.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2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0.1 资料的提供 10.2 被保险人的变动

10.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0.4 争议的处理 10.5 批注 10.6 索引

【条款内容】

1.释义

~~~~~~~~~~~~~~~~~~~~~~~~~~~~~~~~~~~~~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女性生育保险】

1

(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成员向我们投保

本附加合同;

2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女性生育保险】

~~~~~~~~~~~~~~~~~~~~~~~~~~~~~~~~~~~~~

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已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制度,选择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A)或无社保

3

1、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社会生育保险制度:指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书上载明被保险人的所属工作单位在中国境内所在地的生育保险制度。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型生育医疗保险金(B)保险责任。

45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被保险人计划内妊娠,在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 1、妊娠检查费

2、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针对婴儿的费用) 3、流产或实施其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我们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A)

7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实际医疗费用,经扣除社会保险制度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

8

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保险制度获得补偿的,则我们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2 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B)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实际医疗费用,我们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附加合同保险单 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3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

9

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为限。

4.责任免除

~~~~~~~~~~~~~~~~~~~~~~~~~~~~~~~~~~~~~ 4、计划内妊娠:指被保险人的妊娠、分娩符合国家和当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当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3)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终止妊娠。

5、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6、社会保险制度:仅指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书上载明被保险人的所属工作单位在中国境内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7、免赔金额:指您(投保人)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我们不予给付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以保险合同上所记载的为准。

8、给付比例:指您(投保人)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我们在给付时所应乘上的百分比。本附加合同的给付比例以附加合同上所记载的为准。 9、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女性生育保险 第二篇_生育保险常识答疑:社保生育保险VS商业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常识答疑:社保生育保险VS商业生育保险

1.有商业性的生育保险吗?

答:有的,不过和社保里边的生育险有很大不同。社保里边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商业生育险主要保障大人和小孩,包括女性怀孕期间发生意外风险、生产期间出现意外以及新生儿的死亡和先天性残疾等,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增加一些住院的报销。商业生育险主要通过对一些意外风险做承保,对于部分医疗费、顺产或剖腹产的费用是不报销的,在女性怀孕或者生产时需要住院也没有相应的补贴。

2.有没有针对生育期女性易患疾病的保险?如不孕不育症门诊及手术费用的保险?

答:保险公司的女性保险,通常是保母体出现异常或者是胎儿发育异常等问题。对于分娩时产生的费用,是不保的。买保险公司的女性保险时,要在怀孕28周前投保。

生育过程发生的风险商业保险可以保,但不孕不育症门诊及手术费用的保险只有医保可以保,您所提及的不孕不育门诊社保中的医保每月最多可报销300元。

3.有没有既能保障母亲,又能保障胎儿、婴儿的险种呢?或者说哪个险种的附加险也是可以的,什么时候投保比较合适呢?如果考虑到保障性的同时也兼顾收益性,有没有这样的险种呢?

答:有专门针对女性健康的保障,既能保障大人32种重大疾病,同时也能保障孕妇和胎儿,对于孕妇孕期并发症,新生儿先天性疾病都有保障,同时对于妈妈本人来说老年还可以兼顾养老。

对于孕妇是可以做保险的,而重疾的范围不会因为是孕妇而改变,至于胎儿保险还待完善,给您的建议是先保障大人,然后考虑孩子,这是保障购买顺序。【详细】

4.25岁女性,已婚未育,做生意,年收入5万,买什么保险好呢?主要针对妇科病育儿。

答:由于你目前无社保和其他的保障,那么建议您把保障的账户建立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附加套餐组合的。关于妇科病这些的重大疾病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都需要组合上去的,另外关于生育方面的社保会给予比较充足的补偿金。

另外就是养老金的问题,这是每个人都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所以根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为自己建立好养老账户,以致到老年时可以过上安逸舒适,高品质的生活。

这个时期事业起步,且渐稳定,未生育,所以趁现在家庭负担不大,及早为自己做好打算可免除后顾之忧。健康、意外等方面的保障可作为主要的保险需求,年缴保费建议为每年收入的10-15%。

5.因为目前没有宝宝,单位也没有缴纳社保,想给自己买一个单独的没有地区限制的生育险。

答:有的,不过和社保里边的生育险有很大不同。商业生育险主要保障大人和小孩,包括女性怀孕期间发生意外风险、生产期间出现意外以及新生儿的死亡和先天性残疾等,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增加一些住院的报销。商业生育险主要通过对一些意外风险做承保,对于部分医疗费、顺产或剖腹产的费用是不报销的,在女性怀孕或者生产时需要住院也没有相应的补贴。

而社保里边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6.有什么样的女性保险,交1年以上,可在生育宝宝时报销大部分费用,而1年只交100元?

答:商业保险对生育宝宝的医疗费用都不予报销,有母婴保险,保障的是分娩时大人和孩子的疾病,及身故责任。费用也不是100元。即使社保,也是要在怀孕前一直上社保,才能报销生育费用。具体可以咨询单位的财务和人事专员。

7.想了解一下女性商业性质的生育保险项目、条例、险种有哪些?

答:商业保险公司的女性生育保险的保险责任都是针对于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孕妇和胎儿因一些情况导致的意外来针对保障的,而非社保里面针对分娩来补贴的那种的。

目前来说,只有几款高端医疗险是可以报销产前产后医疗费用的。一般的商业保险中,只有部分产品包含产妇及婴儿安全、相关疾病等保障。一般商业保险没有女性生育方面的费用补偿,你可以关注一下团体险,团体险有这方面的费用补偿类的保险。【详细】

8.想帮老婆买一份女性保险,不知道投保范围和投保费用,多长时间生效?有没有主要针对女性的一些妇科病和生育保险?还有,个人投保和团体投保的具体费用是怎样的?

答:有一些女性重大疾病的险种,普通的妇科病一般不保,而生育险只有社保中有。商业保险里有些包括母婴险,和生育险是不同的。

1)团体投保医疗险,必须是20人以上的团体,或投保人数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有主要针对女性的一些妇科病和生育保险的,这两个险种都可以作为附加险办理,保费在300、500元以上。

2)个人投保的医疗险,有针对女性的一些妇科病的报销,保费在600元以上,相关门诊也报,如果还需要保女性的重大疾病,那保费就要根据你选择的赔付额度来定了;生育保险目前没有。

女性生育保险 第三篇_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根据国家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文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进行分析与详解。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的产假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18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析评: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先常见的4.5个月增至143天,即产假(含生育前休假15天)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休假15天=143天。

2、女职的产假(自然流产等原因)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27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析评:与上海市原规定15天(妊娠期不足三个月)和45天(妊娠期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相比,相应的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但目前“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尚未调整。

【女性生育保险】

3、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

晚育假(30天)、晚婚假(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生育生活津贴

1、2011年7月以来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调整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的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析评:本次调整实现了将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标准中的本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新标准“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人社局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月)、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托底,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封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用人单位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情况下)予以补差。 2、2009年起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3、2013年1月的新规定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析评:本次调整系对2011年7月市府35号文的补充,解决了三大方面的疑义:(1)即产假规定中增加的“8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2)高工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补差(产前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如参加三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与支付单位。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示例(案例来源于12333微博)

问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发?

【案例一】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万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000元。2012年8月,她分娩产下一子。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王某对此十分不解: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万元,现在产假工资是3000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呢?如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是

按照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司销售员,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

【说法】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广东等地都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案例中王某生育津贴3000元,低于本人生育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18000元,差额部分15000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李某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300%,怎么补差?

【案例二】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上述案例二中,王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18000元,假设她所在的这家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那么《通知》下发后,单位如何补足王某的工资差额?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单位又该如何补发王某的工资差额呢?

【说法】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通知》下发后,这一

规定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通知》下发后,社保支付王某12993元,差额18000元-12993元=5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差额25000元-12993元=12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女性生育保险 第四篇_生育保险品种推荐

生育保险品种推荐【女性生育保险】

1.太平附加绿洲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团体、女性

 产品特色: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生育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责任 二、生育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1.生育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有 2.生育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有

2.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提供女性生育保障。 保障项目:

 1.女性生育保险金:有

3.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女性生育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提供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产妇分娩住院医疗等保障。

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专题保障 覆盖全面 女性专享 关爱有加 人员增减 方便快

捷 理赔服务 优质高效

保障项目:

 1.生育医疗保险金:有

5.前海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女性专属:有效地帮助您解决女性员工生育保障的难题,为

您的女性员工提供专...

保障项目:

 1.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有

6.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

投保年龄: 20-59周岁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在普通的团体医疗保险之外,本保险计划可以有效地帮助您解决女性员

工生育保障的难题,...

保障项目:

 1.女性生育保险金:有

7.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生育医疗保险金

8.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 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有 2.住院手术费保险金:有 3.医院杂项费保险金:有

9.计划生育手术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女性

 产品特色: 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脏器损伤、出血与血肿或感染中任意

一项的,我们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2.疾病保险金:有

10.友邦附加环球妊娠及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提供生育保险金、流产保险金、节育保险金给付保障 保障项目:

 1.生育保险金:有 2.流产保险金:有 3.节育保险金:有

11.安邦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一年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提供女性生育医疗,补偿原则保障 保障项目:

 1.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有 2.补偿原则:有

女性生育保险 第五篇_广州女性职工生育险

女性职工权利广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 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

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为提高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企业定额结算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

二、定额结算标准

实行按医院等级和妊娠分娩情况设定定额标准(见附表)。

三、有关补偿

凡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四、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

(一)各定点医院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就医确认凭证》,对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予记帐;于每月s日前将上月生育医疗己终结的记帐费用汇总后,递交以下资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结算。

1、《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结算表》);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4、住院收费明细单;

5、《就医确认凭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在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如医院无违规情况,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按应偿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向医院拨付;另5%作为年终考评质量保证金。

(二)参保人因产科疾病多次住院,其医疗费待医疗终结后一并结算。医疗费总额低于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按参保人的疾病所涉及的最高定额标准结算;高于一万元部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实际报销。多次住院总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病例,申请支付医疗费时,除递交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外,须另行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多次住院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必要时附病历)。

(三)转院医疗费的支付:

转出医院凭《就医确认凭证》和《转院登记表》、转入医院凭《转院登记表》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费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医院分别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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