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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8-06-02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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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_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说我们这一说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的、鲜明的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想给大家说几个。第一个,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15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了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

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15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把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始终。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共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共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主要是从这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说的五个方面,对加强公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的四个方面的概括,我们在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

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他这里说的平等保护指的就是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能不能

实行平等保护?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要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什么呢?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我们说了,所有权它可以对这个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什么全面支配呢?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全能,缺一不可,都有,是比较全面支配的权利。那么,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国家所有权是个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这个物权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第二,平等保护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我们这里说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它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在宪法的总的统率下,下面有行政法、经济法、民生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它各个不同的部门法,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只有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的不同职责,所以这些部门法是一个分工协助的关系。在法律责任上我们一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说的责任,主要指的民事责任。

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比如说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就,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这个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含公有制经济,也包含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义务平等。马克思说,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篇_法律常识-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

一、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

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 登记收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

1. 简易交付。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 指示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 占有改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

(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篇_《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90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A.二十年

B.三十年

C.四十年

D.五十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时发生效力。

A.送达

B.签订

C.变更

D.生效

3.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首先提出来的。

A.十四大

B.十五大

C.十六大

D.十七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C.社会主义自由经济

D.社会主义静态经济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下列哪些属于用益物权?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A.国家

B.集体

C.组织

D.私人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在《物权法》中规定平等保护,其基本要求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正确

错误

2.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物权法》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

正确

错误

3.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正确

错误

4.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正确 错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篇_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加答案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单选题

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B 所有物由他人占有,并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受到侵害时,所有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权利,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其合法占有主张权利。同时,房主有义务保证住户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本题选B。

2.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金星 B.专利权 C.水 D.尸体

A 本题中,金星不能为人所支配,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自认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项专利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水和尸体都是民法中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本题答案为A

3.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D A体现了甲对房屋的处分权,B体现了所有权的排他性,C体现了甲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D属于债权。

二.多选题

2.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指()

A.物权的种类需要由法律设定

B.物权的内容需要由法律设定

C.物权的效力需要由法律设定

D.物权的公示方法需要由法律设定

AB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两个方面。

4.张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2007年,两人协议离婚,但是由于赵某没有工作又没有居住场所,双方就约定赵某再婚之前可以享有对两人现有房屋的居住权,任何人不得阻碍。那么()

A.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有效

B.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约定无效

C.赵某不享有居住权

D. 赵某享有居住权

BC 本题考查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因此,双方所设定的居住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但是双方可以设立租赁权以满足赵某的居住需要。

三.案例分析

1.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位移,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与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试问:(1).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造成原告建筑物损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试分析比较本案原告所享有的请求权种类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2. 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齐某与李某是同学。因李某住房困难,2000年齐某将自己继承的3间房屋借给李某居住,2005年李某将其中两间出租给别人用于商业经营,月租金800元,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李某提出收回出借的3间房。李某以自己居住多年、多次翻修、长期管理为由拒绝返还。李某并认为,齐某是从未对他维修房屋进行干涉或交付费用,实际上他已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齐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试问:(1)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没有发生转移,双方只是借用合同关系,并且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他们都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所以说房屋还是齐某的。

(2)有关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我国的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登记为要件。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篇_《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课程的考试100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课程的考试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时发生效力。(

A.事实行为成就

B.物权人实际占有

C.房屋登记

D.房屋交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时发生效力。

A.送达 B.签订 C.变更 D.生效

3.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A.公有制 B.合作制 C.私有制 D.集体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A.二十年

B.三十年

C.四十年

D.五十年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A.国家

B.集体

C.组织

D.私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设立

B.变更 C.转让

D.消灭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正确

错误

2.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正确

错误

3.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正确

错误

4. 王胜明副主任指出,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它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

正确

错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篇_浅论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德国民法创造出物权这个概念,此后产生了物权法。在当今世界,服务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物权法必然要以保障财物的安全利用和自由流转为宗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从总体上规定物权法基本走向、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物权法各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骨架”和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必然对整个物权法的内容、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通说认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础上的联系,从而从原理上把握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相互关系。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一物一权原则以确保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为其存在基础。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为使这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在法律上国家必须使其支配的客体的范围在客观上得以确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一物一权使得物的权属确定明晰,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纷争的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对物的利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三、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是对世权,其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对那些不伴有外部表征的物权变动来说,若不公示,对利害关系人尤为不利,因此,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到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而公信则赋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坚定了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四、结论由上述分析可见,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基础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有共同的目的,都是要保障商品经济中财物的安全利用和交易安全、便捷。在此框架下,三者相互呼应,分工协作,共同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的实现。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类型、内容明确化、法定化,从而规范了一物一权的内容及公示公信的内容、公示的方法,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如果物权的种类、内容没有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的权利内容会陷于不确定中,如此则一物一权之“权”者为何、公示公信之示“谁”信“谁”,都成为未定之数,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则实际成为空谈,物权关系即变得混乱无章。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操作上成为可能;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有了法律上的根源,使公示公信的内容趋于统一,使物权便于公示,并使公示公信的效力得到了保障。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物权属的明晰化,从根源上减少了纷争发生的可能,使物权法定的效力得以落实,同时确保了公示公信的可靠,并使物权便于公示,规范了财物使用、流转秩序。若一物上有若干相冲突的权利,或者一权及于数物,则物权法定之法定功能弱化,从而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及效力,公示也会陷于不稳定中,遑论公信。公示公信原则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在财物流转中得以充分贯彻,使二者的效力、影响深及于财物流转中,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对商品经济活跃的交易行为的稳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内容即物权法定所“法定”的内容,并以一物一权为基础,确保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效力的实现。由于公示公信往往体现在财物交易过程中,因而在交易中物权的公示公信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起

到动态调节作用,使之不致在运行中背离其初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对财物的安全利用、安全交易,确保交易快速便捷,从而有效保障物权法功能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篇_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内容 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 社会 关系的本质和 规律 的最根本规则。它是 研究 、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由于在我国市场 经济 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 自然 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 法律 规范的总和。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 政治 有着深远的 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 问题 从来就随着 工业 发展 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1〕我国 目前 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2〕。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性质,与一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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