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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时间:2018-11-0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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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无房产证的提交)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拟申请设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场所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合法占有),同意该场所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

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住所和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说明

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一、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同意使用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一)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

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采取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因变更经营范围或地址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商品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本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本产权证明不适用住所申报制)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填报说明: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不适用住所申报的,如业主不能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可以由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此文书样式。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 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

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6.房屋性质为住宅改作经营房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7.填报虚假信息,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六)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

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第四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格式

经营场所证明格式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住 所

(经营场所)

产 权

单 位

证 明

本房产产权归 所有,同意将 ㎡以 (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 企业使用,期限为 年。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人产权单位(公章)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 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

证 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须知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人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的附件:

⑴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⑵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⑶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做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2

【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本人×××现有位于×××市×××路×××号的房屋一间,本人愿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使用作为该公司的企业住所,无偿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签名

日期

3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除规范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外,凡是已经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有效期不超过1年。《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整规办备案;各区(县级市)整规办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整规办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整规办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五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地址填写规范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城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的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除此之外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五)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六)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

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七)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第六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供注册地址相关证明

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供注册地址相关证明,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法律对注册地址的要求或规定。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租赁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上海的外资代表处注册地址必须是涉外办公楼,普通的内资公司或外资公司可以租赁一般的办公楼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生产型公司必须租赁厂房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一、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方式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9、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

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0、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租赁办公楼需提交的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特殊情况

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应另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时,需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地址变更手续。

第七篇:政府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doc

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编号:

(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广州市 区(县级市) 街

(村) (房屋地址)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本证明仅在办理租赁(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

许可文件时作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

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 该场地可以经营的项目有: 。

经营者超出上述经营项目经营或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的,出具本证明部门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出具本证明部门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

(4) 本证明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满需继

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出具本证明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出具本证明部门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本证明文件一式四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区(县级市)整规办备案,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9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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