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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时间:2018-10-2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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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篇_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目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1]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3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第四章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二篇_201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全文)

201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

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本文条自2015年8月1日起失效。】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三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

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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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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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九、“计量单位”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数量”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数量。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一、“单价”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十二、“金额”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十三、“税率”栏:

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十四、“税额”栏:

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额”栏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十五、“合计”栏:

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 十六、“价税合计”栏:

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金额。

十七、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必须清晰、完整。

十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四篇_2016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

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五篇_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新规定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新规定

之一: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营改增就要实行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五一过后纳入新系统推进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办理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经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则于8月1日完场开票软件的升级。

之二: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通过新系统中征税开票功能,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者是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的字样,发票的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在一起。

之三:建筑服务行业,在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是有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规定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发生地县、市或者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之四:不动产销售行业,在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哦时,需要在发票“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服务名称”栏目中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没有产权证书的可以不用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需要注册名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之五:不动产出租,在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册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之六:在个人出租房屋的时候,按照1.5%征收,在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照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包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补英语其他应税行业为混开。

之七: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销售方开户及账号”栏中应该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的。

之八:我国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及去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骂谁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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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做出决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这样更加方便纳税人办税了。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六篇_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七篇_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修改版)

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刑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在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其要求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增值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集团内各公司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主管国税局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小规模

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接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集团内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并将批复手续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本条例后续章节从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及缴销环节进行规定,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应严格遵守会计、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盘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八条、《发票领购薄》是增值税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薄。

第九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发票领购薄》,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1)、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

2)、审核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4)、审核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薄,并依法编写领购薄号码。

第十条、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票面、数量限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薄中的相关内容。对办税人员的变更填报人员备案,对需要变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薄,重新核发领购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

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薄。纳税人违反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发票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薄。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对原已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一、验旧

目前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倘若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票验旧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下述验旧检查。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9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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