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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时间:2018-11-30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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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党员证明

(2)党员证明

***,男 / 女,身份证号******************(18位/15位),系********党支部(综合党委)的党员。该生思想觉悟较高,各方面表现好,于****年**月**日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特此证明!

中共****党支部(综合党委)盖章

****年**月**日

(3)流动党员活动证

(4)个人档案记载

个人档案记载复印件

第二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党员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且所去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使用党员证明信:

1.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2.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3.出国(境)的党员,不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四条 党员证明信使用区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样式,一人一张,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需更正,须加盖更正章。

第五条 党员证明信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落款处由开具证明信的党(工)委加盖公章,证明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党员证明信由各乡镇、街道、系统、园区党(工)委负责开具,办理程序如下: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去向、事由、时间等,提出开具党员证明信的申请。

2.所在党支部对党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具证明信的意见;如同意,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党组织公章,报上级党(工)委。

3.党(工)委依据党员申请及基层党组织意见,对党员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为其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七条 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第八条 党员应在证明信有效期内(区内一般不超过5天,区外不超过3个月),向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证明信自行作废。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到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 党员可凭证明信在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关党内选举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仍应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第十条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应在回执联上写明党员在本单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交纳党费的情况,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公章,交由本人带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存档。

第十一条 党员证明信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接受单位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由开出党员证明信的党(工)委予以补开,并立即通知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原证明信作废。对丢失证明信的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使用后的党员证明信及存根、回执,由有关党组织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在党员证明信使用和管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党员流动规定

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单位或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与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的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组织关系的,应将党员

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去所在单位的地方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政府党委同意,可以接受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并根据不通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组织生活。

十、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受。

十一、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加盖基层党委印章后登记发放。

问题摘录:

1、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或外出6个月以上;

2、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

3、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

4、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 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公章、骑缝章,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

5、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加盖基层党委印章后登记发放。

6、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证明: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组织关系凭证。

7、介绍信、证明信、活动证丢失怎么办: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审查后交原党组织补办,并通知接收单位原介绍信或证件作废,对丢东西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8、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过期:调查原因,个人问题严肃批评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经办人不慎造成的对经办人进行教育,过期的作废由开具单位补转。

第四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外出(接收)流动党员情况调查表

外出流动党员情况调查表

注:1、“外出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

2、“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系指短期外出(6个月内),或长期外出但无法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 3、“开具党员证明信”系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3至6个月,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 4、“转出组织关系”系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的党员。

接收流动党员情况调查表

注:1、“接收流动党员”系指本单位党组织接收的外来务工经商或外来临时工作的党员;

2、“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系指本单位党组织接收的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 3、“出具党员证明信”系指本单位党组织接收的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党员; 4、“转来组织关系”系指本单位党组织接收的转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五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流动党员管理

某某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在地区之间流动日益广泛,党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也日益频繁。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流动党员的管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某某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从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逐步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流动党员范畴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到外地务工、经商、居住等,又不能回原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流入到本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 基本要求

1.坚持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实行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党组织相互结合,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负责,把流动党员

纳入党组织中,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关心流动党员的日常生活,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流出地党组织要时刻关注流出党员的动向,有重大事情及时向乡党委上报。

2.做好信息登记,细化管理。各支部要及时开展外出、流入党员排查,全面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详细登记在《党员管理手册》里,并及时上报乡党委,乡党委设立了《流动党员登记台账》对全乡流动党员进行全面统计,统筹管理。

3.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村级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的,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以上各种业务的办理都设在乡组织办公室。

2、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本人所居住的地方党组织。单位、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党组织。

4、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乡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其所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地方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

5、在湘潭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二)规范流动党员信息登记管理

1、严格落实流动党员登记管理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流入后)要主动向党支部申报,党支部要在《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手册》上详细记录其流动原因、流动去向、联系

方式、流动时间等情况,并及时上报乡党委,乡党委设立了《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对全乡每个流动党员要及时记载,确保做到“六清”:即,流动原因清,流出(入)时间清,所从事的行业清,暂住地址清,联系办法清,党费交纳情况清,及时有效地将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中来。

【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2、严格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党支部要定期对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进行审核,做好相关信息校准、登记工作,对于无故不送交审核《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审核不合格的流动党员,将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三)规范流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1、党组织要双向联系、共同管理。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了解流出党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意见建议等。党支部在接收流入流动党员后,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查验党员身份,并就日常管理进行联系,做到“三沟通”,即:流入党员在工作和生活出现重大事故或重大问题的要进行沟通;在流入地出现违法违纪事实的要进行沟通;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作为党性分析和民主

评议的重要依据。

2、建立完善关爱流动党员制度。各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要把关爱流动党员纳入党员工作计划,真心关爱、真情帮扶流动党员中的困难群体,时刻了解流出党员的动态,当流出党员发生重大问题,党支部要上报乡组织办公室并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联系,提供援助和支持,必要时要到流入地帮助解决问题,使流动党员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同时,对于外来流入党员,党支部要将其纳入党组织里,加强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关心流入党员的日常生活,与党组织其他人员一视同仁。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党员管理关乎我党形象的维护,是保持我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力抓手。我乡的流动党员有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对党支部日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于促进我乡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每个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乡组织办公室成立流动党员管理小组,由徐彬同志任组长,管理小组负责协调各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全乡流动党员、做好相关流动党员业务办理。支部书记是各支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紧密保持与流出党员的联系,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排查、登记,做到每个流动党员信息详细、准确。

第六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村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为规范流动党员管理,根据上级文件有关精神,对我村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村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村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村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村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二、区别情况进行管理

1、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单位)党组织。

2、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且地点比较固定,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单位)党组织。

3、外出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4、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村的,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仍由村党组织管理。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

1、《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提供,不得翻印。

2、《流动党员活动证》由镇党委统一领取,由组织登记发放。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由发证的镇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3、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时,村党组织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并报镇党委备案。

四、《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村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村党组织同时确定流动党员联系人。

3、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4、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村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5、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6、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8、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9、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10、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11、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五、党员流出期间管理

1、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村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2、利用流动党员返乡之机,通过集中学习、召开座谈会或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情况。

3、发现外出党员不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或不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或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情况时,要严肃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4、村党组织原则上每年对《流动党员活动证》审核一次。

六、流出党员返回后管理

1、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村党组织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2、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3、按规定做好有关组织手续办理工作,及时纳入管理。

七、流动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办理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预备党员,在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村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村党组织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在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应负责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篇:流动党员证明信格式

流动党员权利和义务

流动党员权利和义务

流动党员享有《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与应履行党员的义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流动党员享有和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与义务:

党员的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们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

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二、流动党员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一)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

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二)党组织履行的保障职责:

1、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2、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3、 同一基层党委所属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在同一地方或单位,原所在党组织可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进行管理。

4、 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由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5、 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开展民主评议时,党支部应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与党支部联系的情况报告本支部党员。

6、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党员转正时,党组织要通过各种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7、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8、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应在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对外来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党组织应如实地、负责地为外来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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