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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

时间:2018-07-25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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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 第一篇_农民工讨薪可走哪些法律程序

1、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

(1)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

2、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讨薪小知识:

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农民工讨薪 第二篇_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未使用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育民小学分校改造项目部

2013年6月1日【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公司各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农民工讨薪】

组 长: 王刚

副组长: 宋连友

组 员: 施红松 张善玉 王金歌 杜伟恒

廖龙 杨斌 刘伟 彭玉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公司在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在突发事件时,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了解和掌握各在建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2、加强监管体系,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准确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3、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以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1、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用快速、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农民工讨薪】【农民工讨薪】

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甲方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和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 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收集了解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的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4.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1、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2、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录入诚信系统,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1、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根据现场事态情况,有权调动各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和车辆,各项目经理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2、各项目经理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清欠工作动向,发现有群体闹事苗头,要及时劝解、制止,注意化解矛盾。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绝不允许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3、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4、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凡不按本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凡因不及时处置或故意处理不当而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人员严厉处置。

五、加强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意识。

农民工讨薪 第三篇_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预防和解决总包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8】6号》、《冀政办【2013】3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妥善处置民工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 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岗位责 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 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民工利益,用足用活 保护民工权益政策,积极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加强并规范民 工信访接待和调处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民工切身利益的群 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 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 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

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征收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民工的说 服教育,引导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 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确定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科室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积极参与,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民工上访突发事件, 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民工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民工上访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聚众阻挠世园会综合展示中心工程建设实施的;

4、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事件;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

7、其他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处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相关科室组织实施;(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4)对在预防和处置民工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现场处置

1、凡出现民工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由直接涉事企业责任人和项目部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群众;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准备好处置预案。

2、民工上访事件发生后,涉及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应急办通知

后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现场的协调和秩序维护由唐山市路南区区域内城管局负责,现场公共财产保护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接访对话由信访局、项目部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负责。

3、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诚恳听取民工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民工的工作,对民工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涉事企业限期研究解决;对民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4、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现场处置领导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

5、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公安局要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进行处置,并及时收集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五、善后工作

民工上访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防范预警

【农民工讨薪】

1、定期开展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要落实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规律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全力防止和减少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附:丰润建安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

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宏魁

副组长:张国宽

组员:郭永平 陈立元 郭永占 杨兴付 杨文清

农民工讨薪 第四篇_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统计结果,2014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由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08年的4.1%下降至2013年的0.8%,但与2013年比2012年上升0.3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0.8%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由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03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4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83.4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4.9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279.8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279.4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15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

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不离开家乡的农民,狭义上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离开家乡的农民。

二、农民工被欠薪问题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在如今物质理念横飞的时代,用人单位或个人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克扣数量可观的农民工工资。我们可以详细查看农民工讨薪事件,被欠薪的农民工大多从事于建筑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类用人单位就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工作者。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流,往往会延迟发放工资,能拖就拖,这样这部分资金能用于其他业务的维持,产生更多的利润。当然也有用人单位因为资金链紧张、三角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原因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当前,虽然我国劳动力红利正在逐渐下降,但在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农民工总体数量依然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加之由于部分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加之工作职位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基本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不高。就出现了用人单位对基层员工有一种“爱干不干,能干的人有的是”的思想,加之监管力量薄弱,导致很多用工单位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合同,工作时间、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这就导致了,在发生争议后,农民工举证困难,有理说不清。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有的农民工因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就算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书,但在同农民工签订时,合同书中关键部分如工资、年限、福利保障等却留空待填,这都说明了签订的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并不一定有实质性作用,这很明显是用工单位为躲避《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农民工签订的表面合同。当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不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三)多数农民工个人文化素质较低,不晓得如何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绝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工作。其中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占全体农民工群体中的7.3%,绝大多数为初中、高中学历占76.8%。依然有15.9%的农民工群体为小学及以下学历。他们中有超过一半人的工作又脏又累又苦,这些人中对《劳动法》的使用和司法解释等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由于农民工普片存在法律知识淡薄,不知怎样用法等问题,导致在讨薪高发时段,各种各样的讨薪手法花样百出,上访普遍,也有极端的跳楼讨薪,挡路讨薪,不但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正常,也对讨薪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四)农民工经济比较困难,仲裁诉讼时间上耗不起

农民之所以外出打工,颠沛流离寄人篱下,大多是因为家中贫穷,为了提升生活水平不得已而为之。对于被拖欠薪酬的农民工,《劳动法》第79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先仲裁后诉讼"的渠道,由此可知,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起诉。虽然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是减轻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负担,但劳动仲裁却拖长了农民工的维权时间,从而增加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期。有的劳动者也不知有仲裁程序,当他们起诉到法院时已经错过申请仲裁期,法院只能以案件未经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真到了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述,必须将用工单位起诉到当地法院,讨薪就要往返奔波于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费时费力又费钱,导致用人单位产生了谁告耗死谁的可怕思想,而这也是农民工不愿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讨薪”问题的根本。而面对遥遥无期的判决时间和结果,迫使农民工对各级政府的期望值远高于法院。随之就出现了堵政府大门、跳楼等比较极端的事件发生。

(五)法律威慑力不足,责任认定单一 1、现行法律法规威慑力不高。虽然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 已明确恶意欠薪入罪。 但在之后的在几年里因恶意欠薪而被判刑的案件寥寥。因为欠薪入罪的前置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的, 才能移送到公安机关。但往往会发生如下结果:政府施压,公安介入,欠薪者表示会在限时内如数放工人工资。结局就成了《司法解释》里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会被追究刑责,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样法律有谁还会上心?判之前把钱发了就行了,就算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能从轻判。更何况部分欠薪单位是当地政府,这下连前置都没了,更没法走法律程序了。

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的,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的,只是设定了最高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缺乏强制手段等等。

3、现行法律法规对责任认定单一。在欠薪频发的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中,往往是承接企业把钱给了主承包商,主承包商把钱给了二级(或三级、四级)承包商,此时问题来了,二级(或三级、四级)承包商由于经营不善或恶意欠薪逃匿了。《劳动合同法》 第94条只规定了 “个人承包” 情况的连带赔偿责任, 即除承包人是个人的情况外, 发包人对承包人用工不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就免去了上几级发包人的连带监管责任。当农民工找不到被告时,讨薪之路也就难免停滞不前了。

(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效力不足,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不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都有管理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之间可能会发生“踢皮球”现象。不但使行政资源遭到浪费,还削弱了执法力度,让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有了可趁之机。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手段。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缺乏赋予执法人员强制执行的手段,就让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过程中对非法用工单位无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法单位仅能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无法对违法用工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对违法者本身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想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则无从下手。

三、发生欠薪问题时对社会的危害

(一)减弱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公信度

当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应有的报酬时,往往会首先想到当地政府来解决此事,希望政府部门出面协商解决工资发放问题。但政府不是执法机关,只能将相关问题交由有关部门来协商解决,使得追欠工资的问题难以及时有效解决。这就造成部分农民工群体认为当地政府只关心政绩,不关心弱势群体的误解。进而会发生越级上访甚至围堵政府部门的事件发生,给社会和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促使当地政府不得不以政府名义出面通过强制手段,使用工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这样不但会使农民工认为找法院、找仲裁不如去围堵市政府来的快,也会使上级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

(二)加重治理社会治安稳定难度

以2013年统计结果为例, 0.8%约240万的农民工无法拿到自己的薪酬。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这些人的切身利益,当这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会通过自己的一些行为来追他们应得的薪酬,这就是在全国各地出现的跳楼、堵路、围堵政府大门等极端行为。如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尚未造

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地方政府稍有不慎或草率出动执法力量进行稳控,就会刺激这些情绪激动的农民工做出跳楼、打砸车辆、冲击政府机构或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等过激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干扰了政府正常职能,“促进社会稳定”成为空话,并有可能直接的引发越级上访、游行示威、打砸拖欠单位等深层次稳定问题。为了防止农民工讨薪有碍社会稳定,甚至某市曾出台过一项规定:“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无助于稳控,甚至有可能直接刺激讨薪无门的农民工走向极端。

(三)阻碍社会法制化进程

在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为劳动者争取利益的法律法规。但现实当中,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和个人无视《劳动法》,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劳动法》的底线,虽然有些违法者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和惩处,但《劳动法》本身对拖欠行为处罚较轻,没有对受处罚者感受到伤筋动骨之痛。这些进一步让农民工对依法处理没有把握,感觉不如上访、跳楼、围堵来的有效果,有力度。如果这种思想继续蔓延下去,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严重阻碍国家法制化进程,建设法治中国将成空话。

(四)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目前对于数量庞大的劳资纠纷案件,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尤其是春节前后,劳资纠纷案件呈井喷式爆发,但是熟悉和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相对较少。如果劳资纠纷的诉讼案件持续增多,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 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含减刑、假释)1438万件,同比上升7.5%,增幅比2013年扩大0.7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全国法院未结案件185.4万件,同比上升46%,数量同比2013年增加了58.4万件。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司法资源向劳资纠纷倾斜,则其他的诉讼案件会被推迟,不利于社会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 (一)做好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衔接,确保及时化解欠薪纠纷

应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的衔接制度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裁审衔接机制,这样不但有利于统一裁审的执法尺度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消耗,还有助于明确各自职责,整合和共享司法资源,共同研应对、解决裁审方面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规范裁审程序,减少裁审评判、执法尺度等差异,及时、公正、高效处

农民工讨薪 第五篇_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万科公司要未变 ,做好春节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和项目部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预案。

一、 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谭溪勇

副组长:杨文增、周峰、谭邵忠

【农民工讨薪】

组员:杨春锋、王守蒙、陈运进、刘长运、许四海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公司在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在突发件时,实施应处置行动。

(一)了解和掌握各在建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总评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发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一)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

事端的责任,用快速,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二)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业主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和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悼念了解突发事件肯关情况和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的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三)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二)各项目经理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清欠工作动向,发现在群体闹事苗头,要及时劝解、制止,注意化解矛盾。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绝不允许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三)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四)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凡不按本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凡因不及时处置或故意处理不当而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人员严厉处置。

五、加强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意识。

农民工讨薪 第六篇_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内容摘要】当前,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这既有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差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如立法不够完善、诉讼周期过长等原因,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讨薪难 问题 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以丰县法院2005-2007年已审结的173件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该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占调查案件的13.87%。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农民工讨薪 第七篇_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奥运时期建设全面展开,建筑工地和农民工大量增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

(一) 农民工上访情况。

(二) 拖欠工资情况分类. 38批上访农民工中,主要以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主,其次存在拖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承包方或包工头无故失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讨要医药费和工资以及恶意讨薪等几类情况。

(三) 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情况。根据接待来访农农民工时的了解,上访讨薪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均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在由开发单位→总包→劳务分包→施工队→班组→农民工等组成的关系链中,大多数问题是发生在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上,所以,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

二、农民工上访讨薪的主要特点

发生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存在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 突发性强。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往往没

有任何征兆,不分白天黑夜和节假日,随时都可能一哄而起,一聚而上。

(二) 情绪激烈。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几乎都是在与包工头或劳务公司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情绪往往都比较激烈,不听劝阻,动辄围堵政府大门、冲击机关,堵路、拉横幅打标语,甚至有阻挠施工、损坏工地设施、打架斗殴、上塔吊要挟等过激行为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和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 阶段性明显。从我区近几年农民工上访统计数字看,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情况呈“哑铃型”,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春节之前,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二是麦收、秋收季节,农民工家中因缺少劳动力,需要结清工资回家劳作。

(四) 非法务工用工多。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几乎百分之百没有和劳务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维权意识,只知道要不到工资的时候上访找政府。

三、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建筑领域涉薪纠纷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建筑工程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建筑工程发包无序现象存在

从目前建筑领域的情况看,工程发包无序,大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接项目,公司本身没有施工实体,接到项目后随即转包出去,一个工程往往要经过几层转包,出现总包方、劳务公司、大包工头、中包工头、小包工头、班组长等多个层次环节,班组长再弄来一帮老乡或亲朋干活,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包工,四流队伍施工的现象。同时,企业资质的挂靠现象较多,使非法承包工程合法化的现象大量存在。再者,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包工头没有制约办法,对包工头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由于层层转包、层层剥利,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必然选择。

(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与总包方之间的矛盾。作为开发商,他需要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托辞,或因质量问题与总包方发生争议,迟付或少付给总包方工程款,使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如期兑现,甚至形成总包方因开发商不兑现工程款而拖延工期,开发商因总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等问题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恶性循环。随着问题越拖越大,矛盾越拖越激化,最终出现农民工直接上访或劳务公司带领农民工上方讨要工钱。

二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之间的矛盾。总包方作为开发商和劳务方的中介,起着与开发商兑付工程款和与劳务方结算劳务费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是多层转包,这个关系链就更为复杂,也就更容易出现问题。即可能发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总包方不能按期拿到或少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又可能发生因为虚报施工人数、虚报劳动量等原因,劳务方与总包方无休止扯皮、不能如期结算劳务费等问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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