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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

时间:2018-07-25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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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 第一篇_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附件23

编号:

浮动 抵 押 合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债权如下: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 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 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 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8.1款执行。

6.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8.1.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8.1.5 抵押人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8.1.7 抵押人为借款人的,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1.8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3款约定; 8.1.9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4款约定; 8.1.10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3款约定; 8.1.1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4款约定;

8.1.1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5款约定,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8.1.13 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8.3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9.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 抵押人每 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

动产浮动抵押 第二篇_动产浮动抵押合同20150407

合同编号: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沙河市天壕元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5年4月

抵押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沙河市天壕元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动产浮动抵押】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主合同项下余热发电专项节能服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债权如下:

1.1 截至2015年2月28日,甲方共有乙方支付,应计违约金 ¥1791530.18 元,两项合计¥13340351.94 元。

1.2 2015年3月以后发生的到期电费,实际发生金额依主合同约定计算。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抵押人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抵押人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抵押人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抵押人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处置生产设备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生产设备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开设的银行共管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 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 万元,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

8.1款执行。

6.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

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和抵押人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8.1.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8.1.5 抵押人歇业或连续停产10日以上或全年累计停产70日以上、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8.1.7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3款约定;

8.1.8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4款约定;

8.1.9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3款约定;

8.1.10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4款约定;

8.1.1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5款约定,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8.1.12 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8.3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9.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动产浮动抵押】

9.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 抵押人每叁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5.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9.5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8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

动产浮动抵押 第三篇_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一项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经过近期工作中的了解和学习以及所里律师的指导,现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并将本人浅见示之以供探讨。

【法律条文】《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合同形式】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二、【抵押人范围】

1、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业生产经营者

三、【浮动抵押的范围】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四、【抵押权实现情形】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五、【抵押权实现】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抵押登记】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抵押合同生效时间】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未登记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排除】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抵押财产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动产浮动抵押 第四篇_动产浮动抵押清单

浮动抵押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下,才确定。在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根本不可能填具这个清单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编号:

第 页 共 页

动产浮动抵押 第五篇_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暂定)

(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合同

合同各方:

甲方(抵押权人)(主合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反担保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住所:

债务人与出借人(贷款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以下称为从合同)。为了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反担保抵押人自愿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债务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的主(或者从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动产浮动抵押】

第二条主合同的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履行与出借人(贷款人)签订的主、从合同所约定保证责任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债务人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已所罗列的逐项费用和其他由主合同、从合同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原从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责任之日起24个月。

第五条乙方陈述与声明

一、截至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五、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六条抵押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乙方除另行单独抵押以外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七条抵押登记及注销

一、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到乙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手续。若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暂时不能登记的,协助登记的义务相应延续到可

以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方可以随时选择就乙方新增动产另行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积极配合。若甲方未选择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新增的动产自动成为第六条所示浮动抵押财产。

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主、从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八条抵押财产的占管

一、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

二、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原因证明或已加盖乙方公章的该证明的复印件。若由此产生了第三方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必要时应当诉讼,并将行使权利及赔偿金、补偿金已归入乙方的证明提交给甲方。所得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优先受偿权。

三、乙方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四、乙方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反担保行为有效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进行随时的检查。

四、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随时进行重新登记。

五、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造成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任选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甲方有权选择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的顺位,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文件(如有)交由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再设立任何形式的他物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甲方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因主合同变更导致从合同变更的,除加重抵押人的责任(延期还款、增加债务,利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外,无须经乙方同意和甲方通知,抵押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六、在甲方履行从合同责任对债务人形成债权后三日内,负有及时清偿的责任。

七、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他对甲方行使权利能够造成影响的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致使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与乙方协议折价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并将所得款项向洛阳市公证处提存或用于提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1、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动(增资除外);

2、乙方分立、合并;

3、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20万元以上);

4、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6、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七条第一至二款、第八条、第十条所示义务的。

7、其他因乙方原因可能导致甲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8、主合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本合同甲方即将承担保证责任的。

乙方发生上列情形之一或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可能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乙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并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为维护债权而对其公开进行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催收方式: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邮寄等催收公告;

二、若甲方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视为乙方已收到。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主、从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完全了解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清楚地知道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为双方的签章(签字)之日。

二、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提供反担保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附则

【动产浮动抵押】

一、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空白)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洛阳市涧西区 1

动产浮动抵押 第六篇_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一、 风险

(一)主体风险。

1、 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 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

致的。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动产浮动抵押】

1、 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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