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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时间:2018-07-2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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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第一篇_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申报工伤需要资料:

1、事故现场照片;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病历本;

5、员工上下班记录;

6、证人证词;

7、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8、请假单;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帐户或伤者帐户填写银行信息确认表并盖公章;

2、伤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1份;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4、用药医疗门诊发票,需提供对应的用药明细清单、处方单。如门诊发票有检查费、化验费或放射费的,需提供相对应的结果报告书。

5、如有住院,如未现场报销的住院发票,需提供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和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后面需注明未现场结算原因,加盖医院收费处公章,如已在院现场报销的发票,需提供发票原件,现场结算单和出院小结。

6、病历本(原件)、诊断证明(原件),病历本必须登记每一次的看病记录。

7、医疗材料如本人名字打印错 ,必须到医院修改(修改后盖医务股公章)

8、办理工伤待遇业务,必须单位人事代表和伤者(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过来办理。

如因发票丢失,需做的流程:1)请到就诊医院复印发票存根联并加盖医院财务公章。2)您司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到受理社保局待遇股,内容需包括——需报销费用工伤员工的名字、身份证号;因什么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现申请用复印件作报销。该申请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工伤医疗费 第二篇_工伤保险认定及报销医疗费程序

工伤保险认定及报销医疗费程序

●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程序

1、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单位不出具事故报告(工伤证明)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社保机构提交《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携以下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分局工伤股,以下同)申请工伤认定:

(1)员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

(6)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工资表(或工资记录)和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

(8)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交通事故的);

(10)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刑事案件的);

(11)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向单位发出<<提交材料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30天内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社会工伤保险处理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遭遇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的,应同时报告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社会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如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仍不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机构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 伤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社保部门开具的鉴定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残情及面部的彩色3R照片2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员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医疗费】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保管材料时由劳动者提供)须提供定点医院的(1)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及费用清单;(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2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

申领工伤待遇。(8)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

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

死亡员工家属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因工伤后需专项康复治疗的,需到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程序

(一)一般原则

1、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均为自费项目。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参保职工疑似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参保人送往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

(二)门诊治疗

1、参保职工因工伤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挂社会保险门诊号。工伤医疗规定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其他使用普通处方。未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的门诊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医疗门诊费用以现金支付,在医疗终结后备齐相关资料(划价收款后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第一联和相对应的医疗费收据、每次就诊门诊病历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重要检查报告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住院治疗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入院登记、自费项目签字、出院结算等手续。

工伤医疗费 第三篇_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24个问题

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4、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和标准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所需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度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7、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9、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12、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按照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为失踪;4年才可宣告死亡。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职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办事,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

理的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按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等到人民法院宣告之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9条规定处理。但是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下落不明未达到法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可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进行一次性赔偿?

关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工伤医疗费 第四篇_工伤及医疗费用管理

【工伤医疗费】

《工伤相关管理细则》

一、物业公司户外现场作业、高空作业的人群居多,约占物业公司总人数的90%,工作

中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较大。

二、物业公司现存普遍现象,员工甚或大部分管理者,对工伤定义、工伤鉴定、工伤申

报等各项概念比较模糊,也缺乏专业知识,当部门遇员工受伤,均自主以工伤来定论,未以专职机构的鉴定为依据来办理。

三、考虑保障和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利益,规范物业公司各部门工伤申办的操作规程,

现物业人力资源部将《工伤办理各项细则需知》传达至各部门,请大家共同学习,并按《工伤相关管理细则》遵照办理。

关于工伤的基本知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办理各项细则需知》

现将物业公司员工申报工伤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伤申报的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能申报。

(二)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应立即送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告知部门分管领导,;

2、员工或部门分管领导及时跟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备,并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所需资料;

3、需准备的申报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说明书(加盖疾病证明章)

【工伤医疗费】

(2)门诊就医的需提供病历本;住院就医的需提供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及用药清单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5)相关工伤申报表单(到人力资源部社保经办人处领取标准模板表单)

(6)人力资源部社保经办人集齐上述申报材料后向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科申请工伤认定。

4、经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科核查资料,符合工伤申报要求,且达到工伤申报条件的,工伤鉴定科自收到工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员工的工伤医疗报销及一切待遇福利方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请物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员工学习关于工伤申报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流程,以便对员工的工伤事故及时地处理,同时组织员工学习工作安全操作规程,尽可能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

分析公司工伤事故发生几率增高的原因:

【工伤医疗费】

一、公司员工不断增加,基层员工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

二、公司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警示标志、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对职工安全上岗培训不够。

为此,我们觉得,采取如下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做好上岗前培训;

二、加强对公司劳动保护措施的检查,做好预防措施。

三、加强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臵力度,对存在隐患的要坚决督促整改,不能让部门和员工认为对工伤职工赔偿后,就一了百了。

四、针对公司近期发生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事故较多,应对职工加强交通规则和行车安全教育。

为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控制工伤的发生,公司决定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工伤予以上报,一万元以下按公司的《医疗费报销规定》办理:

1、自工伤事故事发之日三日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交事故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由人力资源部调查事故原因和情况后,给予处理意见,报至总经办→总经办审批→对治疗费用实施报销和分摊。

2、建议治疗费用分摊比例:

公司:承担70%

项目经理/部门经理: 15%

部门副经理: 5%

部门主管: 5%

班长: 5%

3、部门无副经理职位的,分摊比例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承担。

工伤医疗费 第五篇_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办事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

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工伤医疗费】

(3)若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4、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职工本人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5、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的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应提供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6、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工伤医疗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单》,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

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工伤医疗费 第六篇_医保工伤报销等事宜

医保工伤报销等事宜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工伤去医院看病是不是一定要医保才可以报销? 不是,或者个人垫付,或者单位垫付,然后由社保局审核,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工伤保险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目录外的,一般由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扣除,不用医保。 ========================================================== 一、医保住院报销从工伤赔偿中扣除的,各种因公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你的医疗(也就是你的身体健康,不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到伤害或者遭受了伤害以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二、工伤报销应当让企业垫付先期的治疗费用,因为你个人名下的医疗保险是可以带走的(医疗保险保障的是你的疾病治疗,而不是工伤,如果你用医保看工伤,那么医保也是算成疾病的),如果有剩余的部分也是可以继承的。

==================================================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

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

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七、一次性工伤待遇申领

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核定。

八、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九、经常性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经常性待遇。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条件的发给《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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