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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赔偿

时间:2018-07-2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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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赔偿 第一篇_快递索赔函

索赔函

郑州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本人同事马明雷保险索赔事宜,本人于2013年9月2日通过你公司速递服务邮寄相关保险索赔资料(详见下文)至收件人“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901室,李倩收”处,但由于你公司原因造成快件丢失,未能将本人所寄资料送达收件人处。本人多次向你公司查询、询问,你公司仍不能确认本人所寄资料下落,也未能提供收件人签收单,以上情况造成保险公司无法对马明雷进行相应赔偿,造成马明雷实际损失1342.8元,应由你公司承担。

邮寄资料清单:

1、马明霞身份证复印件;

2、马明霞门诊病历原件;

3、马明雷门诊收费票据原件(金额共计1342.8元); 4、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 险 出 险 通 知 书。

签字:

日期:

附:邮寄资料相关复印件

申通快递详情单复印件

快递赔偿 第二篇_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丢失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

绿蚂蚁官网:

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丢失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

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被快递方弄丢了,对方以未保值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从今年3月1日起,再发生类似的纠纷将不再按此标准赔偿,而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与此同时,仅实施了三年多的2008年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废止。昨天,辽宁省消协维权专员何民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野蛮分拣

最高处3万元罚款

【快递赔偿】

“快递来的皮鞋收到了,但原本坚挺有形的鞋尖却塌了下去,后来才知道,皮鞋是快递企业在分拣的过程中野蛮用力造成的。”沈阳市民孙女士曾投诉称,快递企业以人少活多为理由,经常野蛮分拣,本来得小心轻放的物品,在那里却根本没有被好好保护。记者了解到,快递企业野蛮分拣一直饱受消费者诟病,但却没有法律法规对快递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否则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新《办法》首次对快递企业的野蛮分拣做出严厉的规定,一定会对规范快递企业的分拣形成较好的约束。而对如何界定野蛮分拣,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详细规定——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

关键词:丢失赔偿

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

【快递赔偿】

“通过快递邮的价值1.5万元的鹿茸粉,最后被快递弄丢了,快递方却只赔偿邮费的5倍,即50元,这合理吗?”沈阳消费者杜女士对旧的赔偿标准提出质疑。在近两年辽宁省消协接到的关于快递纠纷的投诉中,九成以上都是对丢失物品赔偿标准感到不满并产生质疑。许多消费者认为,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霸王条款”之嫌,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新《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

绿蚂蚁官网:

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关键词:验货签收

外包有破损要先验货

“快件到了,看外包装也没破损,就签了字,没想到打开后却发现原本邮的手机变成了砖头。找到快递企业,但快递企业却以我已签字为由拒绝赔偿。”

而快递公司的派件员也感到委屈,“每天都要送大量的快件,如果消费者每个都要开箱验货,得耽误多少时间?而一旦消费者验完货却不收,我们咋向公司证明清白?”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解读:按照新《办法》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外包装没有破损的话,消费者应该确认;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破碎的,快递公司有提示的责任,应该先验货再签字。

关键词:信息泄漏

最轻也会处5000元罚款

无缘无故总是收到商家的骚扰短信,原来这都是曾经在快递单上留下手机号惹的祸。何民表示,一些不良快递企业将用户个人信息,尤其是手机号码和地址进行打包向外出售,给消费者造成巨大困扰。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人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若快递从业人员有泄漏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快递公司对消费者信息有保密的责任,不能擅自泄漏消费者信息,也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快递没有任何联系的信息。新《办法》对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做了严厉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龙邦快递单号查询:/longbang

快递赔偿 第三篇_快递索赔函

索赔函

全峰快递公司遵义县分公司:

年月快递到 收件人 手中。快递单号 。但是收件人至今未收到,联系贵司称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时送达收件人手中,造成我和收件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要求立即赔偿因货物丢失或不能按时送达收件人手中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元。

【快递赔偿】

索赔人: 日 期:

快递赔偿 第四篇_快递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研究 (定稿)

快递服务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因快件毁损、灭失导致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快递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一直存在,本文认为快递企业制定格式条款规定限额赔偿责任的行为存在合理性,但是责任分配上不合理,现行的限额赔偿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在限额赔偿条款明确适用的情形中,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原则,数额分配上应当采用分层级按比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快件毁损灭失的情形应当排除限额赔偿条款的适用。 关键字:格式条款,限额赔偿,公平原则,风险分摊,归责原则,适用范围

2014年,全国网上零售额2789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0%,并还在以40%多的速度增长。[1]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服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快件毁损灭失导致的赔偿案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快递企业所主张的限额赔偿条款与保价条款的适用,也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限额赔偿条款的不同处理

北京锐毅高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毅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合同纠纷案,是典型的法院认定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有效的案件。锐毅公司于 2008 年8 月联系顺丰公司取货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未保价,顺丰公司派人将总价为 77300 元的 14 件货物取走并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某分理处,由于顺丰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将此批货物遗失。运输条款约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公司在不超过运费 5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在寄件人签名处以深色背景、白色字体的方式提示阅读背面条款,应当认为顺丰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注意义务,„„锐毅公司选择不进行保价,视为其自愿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毁损、灭失的部分风险,该条款不存在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虽然锐毅公司所述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故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

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与王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是典型的法院认定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件。2012年8月王彬从深圳金嘉福珠宝公司定制了一枚白金含钻女戒,8月20日,该公司将加工好的戒指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王彬,后因客户认为尺寸太大,要求重新加工更改。2012年10月12日,王彬通过申通快递嘉峪关分公司将戒指发回重制,后戒指丢失。二审法院在针对上诉人申通快递提出的“快递服务合同第四条保价条款中物品毁损灭失最高赔偿额标准不超过快递费用的五倍”的效力问题时认为:“根据《合同法》

第39条、第40条规定,„„法院认为申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王1

2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015年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发言。 北京锐毅高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3557号。来源:判裁案例 - 110网

/panli/panli_138209.html访问时间:2015年3月。

彬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并且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了王彬的主要权利,认定格式条款无效。”[3]

对比两案,两个不同法院在处理快递赔偿纠纷时,在认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效力上出现不同判决。现如今,快递毁损、灭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剧增,在众多案件中,很多快递公司会主张运单约定无保价就按照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快递合同,[4]即快递服务合同中资费三到七倍或者300、500元的限额赔偿[5],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且自愿签订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同上述案件,各地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针对同一种条款,法院认定限额赔偿条款是否有效的具体标准不清,审理结果也就各异,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所以快递企业所主张的现有的限额赔偿条款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之争

(一)限额赔偿条款的性质

在快递服务刚兴起时,快递企业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相关规定为由主张不超过三倍资费的限额赔偿[6]。但是分析《邮政法》可知,该法从来没有授予快递企业以限额赔偿的权利。

7[8]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业务存在差异。《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9]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普遍业务,若是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

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而根据《邮3 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与王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审理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甘民三终字第3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4 这样的案例较多,除上述案件以外还有如下案件:苗亮亮与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赤岗分公司、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机构: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53号。

5 作者根据众多快递服务企业官方网站的相关规定查阅得知,未能通过官网查阅的,经快递网点走访查明。以下列举几个典型。

顺丰快递:《快件运单契约条款》4、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天天快递: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毁损、灭失的,…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

圆通快递: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 汇通速递:若未选择保价,汇通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韵达快递:未保价的物品遗失,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运费的三倍。 6 EMS: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毁损或短少,按实际价值损失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业务是分不同章节规定的,邮政服务在第三章,快递业务在第六章,并且在法律中也规定了明确应用于快递业务的相关法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快递业务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10]。《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11],按照其总则、快件丢失、毁损等相关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

[12]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发生快件

延误、丢失、毁损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保价按照报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对快件损失的赔偿指向民事法律,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快件损失赔偿指向《邮政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由此,规定快件损失解决的法律是相关民事法律而不是《邮政法》。所以快递企业以《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主张限额赔偿是没有依据的,而是应该按照合同法或者有关民事法律进行。快递企业所称的服务合同,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合同。

随着经济活动的节奏越来越快,经个别消费者与经营者反复商议、签订的合同已经满足不了商业发展的需求,大批量生产的出现,使人民的生活出现大众化、重复化,标准化、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格式合同能够减少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型化契约”、“标准契约”、“附从契约”[13],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显著特征就是事先拟定、不具有商议性,合同相对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发展历程,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设计了如下的流程图:科技发达、企业组织扩张→大规模生产、大众化消费→经济生活内容定型化→契约定型化→格式合同→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14在比较法上,格式条款有着不同的称谓,德国法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日本法称其为普通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快递公司事先未与消费者协商,为了使用方便而预先拟定,在寄托人邮寄快递时直接进行使用的合同条款,这样的条款,对于每一个在同一快递公司寄托快递的一般消费者来说,在相当稳定的一段时间内,条款

[16]都是一样的,同一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条款或者服务协议对不同消费者来说是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11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1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A.3赔偿原则:A.3.1总则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A.3.3快件丢失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12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2013 年 第 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13 安心.《论不公正标准契约条款的行政干预》[J].载于《经济法制》,1998年第4期。

14 黄越钦.《论附合契约》[J].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289-290页。

15 王泽鉴.《债法原理》[M](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16 此处的一样,是指一般消费者而言,并不包括与快递公司签订月结合同的淘宝卖家或者类似可以与快递公司商讨合同内容的寄托人。本文讨论的类型仅限于无法与快递公司讨论合同内容的一般消费者,此注。

重复使用的。根据以上对快递服务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快递公司提出的限额赔偿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它符合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2)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格式合同不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言,确有众多优点,现代生活当中相当大一部分合同都已经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如水电、运输、保险、天然气等。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往往是企业经营者,拟定格式合同时,必然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合同自由也往往只能体现提供者一方的自由,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限,甚至被剥夺。经营者可能通过格式合同把自身的权利扩大,限制对方的权利,扩大对方的义务,由于相对人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地位,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快递服务合同同样如此,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对快递服务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亦有不同意见。

(二)限额赔偿条款有效说

主张限额赔偿条款有效的学者认为,快递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限额赔偿条款虽是快递企业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寄件人签名表明其对此条款的内容了解并认同。合同自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有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等自由。快递服务是竞争性行业,消费者有众多选择机会,在此基础上,消费者还愿意与某个快递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说明其了解并自愿接受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17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理方式,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

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18按照对该规定的解释,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方要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也即此类条款在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效的。快递服务合同单上用明显的位置、鲜明的字体提示消费者注意其格式条款内容,对消费者来说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而寄件人签名说明是自愿接受的结果,所以该条款应当是有效的。

(三)限额赔偿条款无效说

主张限额赔偿条款无效的学者认为,合同的签订以公平、自由、诚实信用为原则,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一般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限制赔偿条款,对该条款效力应当给予肯定。但是对于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合同正义和自由并没有得到贯彻。格式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合同,而是快递企业在单方拟定的前提下签订格式合同。消费者的合同自由权利和意思自治的自由被极大的限制。另外在整个快递服务行业都是基本无差异的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即使消费者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其合同自由也同样得不到体现。

其次,虽然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拟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19该条给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

行为与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法定无效情形并列地位。按照对第四十条的解释,上述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是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可以适用该条法律的规20定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1此项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条在效力判定上有同样的效果。

快递企业在其快递服务合同中通常约定快件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因快递企业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在„„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这是快递企业对快件损失约定免责条款的体现。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

22条款,“免责”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命名,其内涵包括完全排除或部分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快递企业在约定免责条款时,表述为“因本公司原因”,将快递企业故意或过失的情形都包含在内。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按照对该法条的解释,只有在快递企业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之外的情形,该种免责条款才是有效的,因此快递企业提供的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快件损失的免责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四)限额赔偿条款效力分析

针对快递服务合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现状,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除上述法条依据外,从法理角度而言,快递企业提供格式条款时并没有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则进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格式条款的签订

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权。分析格式条款的特征可知,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消费者没有参与协商,并且在实际的快递服务合同签订中,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在整个快递行业都是规定限额责任赔偿的情况下,消费者要么选择快递,要么选择自己送,或者有熟知的人顺带。消费者要选择快递就必须接受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选择自己运送快件的付出可能比快件价值更为昂贵;熟知的人顺带的可能性太小。衡量之后,消费者不得不接受快递企业的限额赔偿条款。这也在实际上给了快递企业提供了制定更为苛刻的格式条款的现实条件,使得快递企业无所顾忌,以至于出现各种快递纠纷,这对消费者不公。

这也是为快递保价条款产生、为快递企业谋取更大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实际上,保价条款是否有必要存在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保价条款是在消费者通过限额赔偿格式条款得不到足够或合理赔偿的基础上产生的。消费者选择保价是期望通过保价带来更合理的赔偿。但是如果快件损失能够在不保价的情形下得到合理赔偿,那么保价条款根本没有产生和存在的必要。 2、快件安全控制方面

消费者把快件交给快递企业,快件的风险就已经不再受消费者掌控。快件在途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在快件到目的地之前,通过快递企业系统查询快件相关物流信息,包括物流号、快递企业名称,时间,到达地点,从何处发往何处等。如,20 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载于《中国审判》,2010年12月5日,第58期。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

2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五版.2010.2.300.301。

快递赔偿 第五篇_快递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快递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一、纠纷的类型及责任的承担【快递赔偿】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的期限延误送达,理应赔偿损失。如王某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250公里,三天内完全可以到达,可客户等了15天仍没收到货物。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货,而被迫赔偿客户 10000元违约金。后经核查,是邮递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延误。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成讼。【快递赔偿】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法院遂作出判决快递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 应当退款。如在深圳出差的李某,通过本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安徽省明光市。双方约定货到付钱,快递服务费用为50元。可3天后李某到明光提货时,却被收费250元,原来,李某的货物在运往明光的途中,经过合肥等地中转,需收多项中转费用。为讨说法,李某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 200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王条款 当属无效。如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若因代收发生消费者实际未收到货,快递公司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

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丢失,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 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快递赔偿】

二、避免快递纠纷的方法

快递属于高风险行业,快递公司一般都采用格式运单,并在运单背面印制格式条款,对丢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作出限制。一般情况下,较为规范的快递公司都会在运单正面明显提示阅读背面条款,并注明签字即视为对格式条款的同意,因此,除非该格式条款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寄件人签字后该条款就对双方发生效力。

因此,在采用快递方式运输物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选择规范的快递公司。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寄递之前最好查看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约定好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解决办法,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要详细填写快递单,表明物品价值。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是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注意阅读运单背面条款,并清楚填写运单,尤其是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这在发生纠纷、申请赔偿时是相当重要的凭据。有的消费者就因为在运单上简单填写“物品”,而无法证明寄递的内容物到底是什么,而失去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

四是要快递前进行保价。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所支付的保价费为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1%至3%,所以建议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支付了较低额度的保价费用相当于多了份“保险”。

五是要先验后签,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寄递贵重物品时,要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提醒对方在收货时切记要先验货后签字,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在收集好索赔证据的前提下,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如发现物品丢损,尽量与投递员书面确认丢失情况,保存证据。

快递赔偿 第六篇_快递公司赔付流程

快递公司赔付流程标准

第一条:赔付流程

1. 客户投诉。

(1) 货发出去客户没有收到丢失;

(2) 货到客户手里变形,客户不要退回或客户拒收退回发现变形;

(3) 货出去客户不要退回来时发现变形;发错货物货的数量不符;打包错误。)

2. 公司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完毕确认快递公司责任。

4. 通知快递公司进行理赔。(限快递公司----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赔付)第二条:具体赔付标准

1、晚点。(1)标准服务延误(指超过《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时限):由于第三方原因延误的,超过一个工作日,免本次配送费用;超过两个工作日,免除本次服务费用并处本次配送费-----%;

(2)普运服务延误(指超过双方约定的服务时限):由于第三方原因延误的,超过一个工作日,减免本次配送费用-----%;超过二个工作日,减免----%;超过三个工作日全部减免;超过四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全部减免并处以货值----%处罚。

2、错货。免除本次配送费。并处以本次配送活的-----%处罚。

3、丢失物流公司已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执行;如合同没

有约定,快递公司进行全额赔偿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依据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倍。(扣除配送费) 4、破损、潮湿、污损(1)如果快递已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执行。(2)未保险: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并对快递公司处以-----%的处罚。(扣除配送费)

快递赔偿 第七篇_快件理赔协议书

快件理赔协议书

甲方:韵达快递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公司

乙方:协信商场 连丰加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1200315293784和1200315293785)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甲 方:韵达快递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公司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金收据

时间:2012年4月20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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