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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

时间:2018-07-2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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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 第一篇_二胎放开 生育保障如何准备

二胎开放 生育保障如何准备

五中全会公报允许普遍二孩政策,一时间炸开了锅。微博、朋友圈更是以惊人的速度被来自社会各层级的“我有话说”占满,敢情昨晚你们都没睡,净刷屏去了?

《南方都市报》官博发布了一组有趣的数据。据广州市卫计委通报,截至今年5月31日,广州市共有30164对夫妇提出“单独两孩”申请,其中,男方年纪最大者62岁,女方年纪最大者47岁。

还真是一目了然遍地高龄产妇的统计啊„„

所谓“生娃一时爽,怀胎心惶惶”,高龄产妇怀孕艰辛、生育风险明显高于育龄女性, 即使高呼“老娘想生就生”任性而为,也不能阻止我强势插楼,“您生育保障准备好了么?”

社保篇:

高龄产妇在生育保险、医保上面享受到的待遇与普通育龄女职工无异,但产假延长至6个月。

1。生育医疗费报销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生育保障】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另外在生育保险内无法报销但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治疗费用与药费,可通过刷医保卡进行支付。

商业母婴险篇

1.专业母婴险

一般的商业专业母婴险涵盖的部分多侧重于产妇妊娠期前后因妊娠引发的疾病、流产、孕妇分娩身故/全残、新生儿畸形、新生儿疾病等,对于与生育相关的费用多不能报销,不过大家都懂啦,不能报销的部分通常花钱最多。

对于像是香港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提供的高端母婴险,生育期间的住院费用、生育医疗费等可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且金额较为客观,即使是坐月子期间,也可获得产后补贴。此类的产品已不仅仅是对产

妇的保障,如友邦某款母婴险,在产后续缴保费的话,保障将移至新生儿身上,延保至6岁。

内地的母婴险尚有不足,但就近年母婴险逐渐扩大的保障范围与保额看来,仍有提升改良的空间。

2.女性健康医疗险组合

除了专门的母婴险外,在一些完备的女性健康医疗保险组合中也包含有生育保障的部分。像是社保与一般生育保险不保障的因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节育、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大部分都在此类生育保障的范围内。

除此外,个别高端产品还包括因产期常规检查、分娩、人工流产和引产及相关并发症而发生的住院费用,提供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型的产品多出现在香港保险市场,或是外资保险公司。

3.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年龄限制:国内母婴险投保年龄普遍20-40岁(个别产品可达45岁),香港母婴险至50岁;

(2)投保时间限制:越早投保越容易被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对于怀孕28周后的孕妇通常不予承保;

(3)仔细阅读条款:重点关注重点看保险责任、保险免责、保障疾病和保障时间;

(4)选择与自己经济实力相匹配的产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障和保额、保费。

身边的同事们也早已想尽了办法磨刀霍霍向二胎,那感觉就跟生孩子不要钱一样,生自己的孩子让别人说去吧就是这么任性!看着各位大姐稍长的年纪,坚持爱与正义的芒种君不禁感叹,说生就生,要不您捧个场把这文给我看完先再生?

生育保障 第二篇_中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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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何文炯等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6期

[摘要] 生育保障是提供生育期间医疗费用和劳动中断收入补偿的一个社会保障项目。我国现行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着“碎片化”、公平性不足、实际惠及人数不多且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根据“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应当确立全民生育保障权益,建立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障体系——生育津贴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生育医疗保障。建议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分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建立生育津贴制度,补偿生育者因生育而中断劳动的基本收入,并将覆盖范围由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经测算,生育津贴制度资金需求量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维持在较低水平,将生育医疗费用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没有明显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因而此项改革必要且可行。

[关键词] 生育保障;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 精算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

A Study on the Reform of the Matern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

He Wenjiong1Yang Yixin2Wang Lusha3Xu Lin4

(1.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China;

2.Department of Economic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China;

3.Graduate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China; 4.Department of Bank, Nanjing Branch of Bank of Ningbo, Nanjing 211100, China)

Abstract: The maternity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reforms in the last 30 years. At present, two types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play the functions of the maternity security. One is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which provides maternity allowance and medical benefits on maternity to wage earners in state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institutions and other economical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other is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residents, which provides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nowageearners) with only partial medical expenses on maternity. Compared with the wage earners,nowageearners cannot get compensation in the period of earning interruption.

This system has many problems. First of all, there is the problem of ″fragmentation.″ The participants are graded according to their identities. Its hard to transfer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accounts among different regions, since different regions have different policies. Secondly, there is the problem of a lack of fairness. Differences in the maternity protection benefit are quite remarkable among different classes of participants, with employees in the state organ and institutions the highest, enterprise employees the second and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the lowest. Thirdly, the actual coverage of the maternity security is inadequate. According to the alreadyestablished system,

生育保障 第三篇_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概念的由来

①、生育保险的概念(国内外的概念)

国内学者(刘金艳):

生育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立法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行为承担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一般使用的概念: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本处选用承担者的原因在于,将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定义为女职工或生育妇女,这样定义有局限性,生育保险本质上应该是为生育行为的承担者即符合条件的妇女及男性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能以生育保险因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保障限制而缩小其在理论上的定义范围。)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处于生育事件发生期间的生育责任承担者提供一定的经济、物质及服务等各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②、生育保险与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有写得好的就写上去) 第一, 生育保险与商业母婴险:

商业母婴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母婴群体设立的商业保险险种,通常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死亡、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其保险形式主要有两种-附加型母婴险和主险的母婴险,由于生育保险只能对母婴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可以说商业母婴险对生育保险起到了补充作用。(附加型母婴险通常在投保女性健康险或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较长,投保年龄限制小;而主险的母婴险可单独投保,准妈妈作为第一保险人,新生儿为第二保险人,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市面上常见的为 1-6 年期。(参见郭立刚.未雨绸缪 育龄女性亟须关注生育保险[N].中国保险报, 2007,11-22.))

联系:商业母婴险与生育保险一样都是为生育设立的险种,对被保险人都有年龄、资格等要求,都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生育保险与商业母婴险又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内容,它既是国家对生育行为承担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往,又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话的强制干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符合法律规定的投保人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没有选择的余地,其法律依据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商业母婴险是一项商业经济活动,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接照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经营,以营利为目的,投保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商业母婴险,其法律依据属于商业保险法范畴。

其次,二者保险对象不同。生育保险的对象除了包括符合条件的妇女外还可以包括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男性。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各国生育保险适用对象大多为薪金劳动者并以女性为主,而商业母婴险则以符合其保险规则的生育妇女和新生儿为保险对象,生育妇女不以薪金劳动者为限,也不包括男性。

再次,二者费用负担不同。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各国国情不同可以分为由雇主、被保险人和政府三方负担、由雇主全额负担和由国家全额负担三种

类型,保险费收取比商业母婴险低,而商业母婴险的保险费则由被保险人全额负担,收取标准较高。

最后,二者作用不同。生育保险的作用是通过减少和解决妇女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而维护妇女的基本权益、保障人类社会人口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商业母婴险的作用在于在被保险人遭遇到合同约定的事故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的本质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世界各国大多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范筹,因为生育行为和疾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经办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与生育保险最易产生交叉的概念,二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都可以对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二者都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的基本特征,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险形式,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二者保险对象不同。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是女性,随着生育保险的日益发展,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包括生育妇女的配偶即男性,但受性别的限制,男性享受生育保险项目的范围明显比女性小。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享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是相同的。 其次,二者享受时间和次数不同。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妇女生育前后一段时间,在不同国家对享受次数也有不同规定,如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妇女一生一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只有少数情况可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一般没有时间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无论在哪一时间患病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再次,二者保护内容不同。生育保险着重生育期间的健康保护,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包括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等,正常分娩无需进行治疗,治疗只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反,医疗保险着重对疾病的治疗,这里的治疗是以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医疗手段来实现的,保健和监测只是治疗过程中需要兼顾的其他方面,非主要方面。

最后,二者假期时限不同。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各国有明确规定,如我国正常产产假为 90 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 15 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2、我国生育保险的开端以及发展 ①、主要是政策的变迁

1951年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对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保险待遇、管理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条例的颁布为生育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建立掀开了薪新的一页。

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由劳动部颁布施行,在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问题上,该草案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女职工可

享受到56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变;怀孕不满7个月,女职工流产的,享受不超过一个月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变;女职工难产或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增涨14天,期间的工资不变;女职工因怀孕、分晚而引发的一系列费用由用人单位行政或资方承担;休假期满之后仍不可以正常工作的,若经医院证明,可比照疾病待遇来处理。”

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到各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女职工。至此各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女职工与企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上大体不分上下。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时期,在“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的非常特殊时期,生育保险具体实施管理秩序混乱,已经是无法可依,生育保险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停滞时期。70年代末,女职工生育保险随着“文革”的结束重新受到重视。并于1969年出台《关于国营企业企业财政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 1986年,全国总工会、妇联、卫生部以及劳动人事部共同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同时废弃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开放)

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开始实行《南通市全名、大集体企业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企业按男女全部职工人数,每年一次性向社会统筹机构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企业中有女职工生育,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社会统筹机构负责支付。其余参加试点工作的还有昆明、曲阜、绍兴、宁波、德州、湖南等几十个县。 1988年、辽宁省鞍山市实行《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生育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企业各自承担50%,若男方在部队、外地或机关工作,由女方单位全部承担(第三章第八条)。实行类似规定的还有苏州等市县。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生育保险费用分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试行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压力,对女性就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地方法规的非权威性、各地操作管理上的复杂性,基金的收缴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男性职工较多的企业。各地办法不统一,也增加了管理与监督上的难度,因此很需要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出台。

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统一了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方法,其遵循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满足现代化社会保险要求,是我国第一个试图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法规,也是使得生育保险开始走向社会保险的方法。随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进一步的推动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并且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改革由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性质的企业,实现了生育保险费用的由企业单独经管改为社会统筹运营的转变。从此之后,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开始全面复苏并且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确定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的通知》,我国城镇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正式开始。之后,城镇非就业具名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和2011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覆盖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重新明确了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中国成立初期,生育保险曾覆盖职工未就业配偶。“文化大革命”时期城镇女性普遍就业,大部分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这条规定就不再强调。经济转轨时期至2010年10月28日前,生育保险模式有所转变,有关规定多次更新,但都没有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的条款加以强调。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新明确了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资金筹集

企业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③、支付项目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管理费用。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④、资格条件

企业参保缴费,职工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⑤、支付标准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995年以前是按照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职工未就业配偶一般只享受生育医疗费津贴,支付标准尚未统一,大多数省市为在职女工平均工资的半数(如福建、湖南、新疆等,有的为当地一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如黑龙江),有的给一个固定数(如广西柳州))【生育保障】

【生育保障】

⑥、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的重合之处

1、产前产后工时减免

2、孕期工作量减免

3、母婴保护设施 4、女性就业保障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与此同时,废除了 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延长了女职工的产假时间,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生育女职工的应尽义务。该规定第13条,专门针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的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剩余权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2年11月22日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此体现了对于生育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的关怀与重视。

3、国内外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和标准 (1)结合各国的相关情况,生育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第一,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女性。这是由生育这一特定的生理现象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还只是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将男性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男性生育保险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在物质补偿、休生育假两方面,我国一些地区的生育保险法规,如四川省和广东省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尝试。

第二,给付项目多。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招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在我国,除了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医疗保健项目外,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如产假在 90 天的基础上增加 30 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 15 天等。

第三,待遇给付标准高。生育保险待遇相对优于其他社会保险,因为它是满足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因此,生育保险的给付期限和待遇水平一般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妇女生育补偿一般相当于被保险人生育前基本工资的100%,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为:没有实行生育保险费用杜会统筹的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期限一般为 90 天;己经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生育津贴。

第四,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在临产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职工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这是生育保险不同于其他险种的一个明显特点,因为其他险种一般具有重在善后的特点。

第五,生育保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情况下,生育带来的劳动力缺失和收入中断是暂时的,不像其他风险带来的可能是劳动收入的长期甚至永久中断

(2)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条件、生育保险待遇、制度执行机制等方面。

第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工资劳动者及其配偶,未被纳入到工资劳动者范围的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缴纳全部保费的形式享受生育保险或者受到国民健康保险提供的一次性生育津贴补助。在一些福利国家,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一切妇女及其配偶,没有雇员和非雇员的差别。一国生育保险范围的大小与该国的社会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密切。通常情况下,在一国的社会政策为既定的水平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生育保险的范围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某些地区也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职工未被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配偶纳入保障范围,如江苏常州。 第二,生育保险的享受资格。由于各国实行生育保险的模式不同,享受资格也不完全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国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这种类型

生育保障 第四篇_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如何?

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如何?

发布日期:2013-06-05 浏览次数:2294 字体:〖大 中 小〗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的按98天;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45天;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30天;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15天;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30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市区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

急诊、抢救或异地(含市外转院,下同)生育,在非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参保人员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或异地计划生育,在非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障 第五篇_生育保险保障介绍

生育保险保障介绍

根据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手术费用可以部分报销、可申领生育津贴。常见项目如下 一、产前检查费用报销

1、报销标准——定额1400元

2、报销时间:孩子出生3个月内(一般出生次月报销) 3、报销形式:社保中心付款给单位,单位再付款给员工 4、报销材料:

1)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 4)医疗蓝本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 5)产检检查费用收据、明细、处方签 注:1、该项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在北京市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二、分娩费用报销 1、报销标准

1)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由3000元

3)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2、报销时间:孩子出生3个月内(一般出生次月报销) 3、报销形式:社保中心付款给单位,单位再付款给员工 4、报销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3)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5)医疗蓝本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

6)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底方、医疗费用明细单原件 7)医院收费等级证明。(在外地医院生产需提供) 8)急诊证明(外地生产都开急诊证明)

9)全额垫付证明(医院出具,写明因何原因全额垫付,已实时结算的不用再报销) 注:1、该项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

2、医院等级越高,收费越高,相应报销额度稍高 三、生育津贴【生育保障】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由生育基金支付给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

1、报销条件:分娩前连续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如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申领。

2、申领金额: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产假天数社保中心根据提交的出院诊断证明上生产类别(自然产、难产)按国家规定判断) 3、符合条件申领时间:孩子出生次月 4、申领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6)外地生产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注:1、生育津贴需女方有生育险能领取

2、公司在女员工产假期间100%发放工资,则生育津贴应申领为公司所有,请员工务必准备齐材料,协助公司申领。 四、晚育津贴

【生育保障】

晚育津贴为员工休晚育假时的工资

1、申领原则:女24周岁后生育,男25周岁后生育,按谁休假谁申领

2、分娩前连续缴纳了9个月生育保险,如连续缴纳不足9个月,则分娩之月后连续缴满12个月可申领

3、符合条件申领时间:孩子出生次月 4、申领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

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6)外地生产需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注:公司在员工休晚育假期间100%发放工资,晚育津贴应申领为公司所有,请员工务必准备齐材料,协助公司申领

五、计划生育费用报销【生育保障】

1、报销时间:费用发生次月

2、报销流程:社保中心付款给单位,单位再付款给员工 3、报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蓝本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原件、费用收据及明细、处方底方原件 4、报销标准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该项参照分娩支付)

生育保障 第六篇_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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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作者:任婷瑛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5期

摘 要: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建立初期是比较完整的,既覆盖职工家属,也覆盖临时工,同时还具有社会统筹等特点。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生育保险制度出现了倒退,由于过分强调“个人责任”,以致于生育保险从“社会”走向“企业”,多层次覆盖也随之消失。之后,随着各个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其弊端日渐暴露出来。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差距;覆盖率

中图分类号:F840.6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049-02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从建立至今,经过六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巨大发展。从纵向来看,与改革之初相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无论是在覆盖面、职工参保率,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就。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家加大力度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未建立生育保险的省(市、区)纷纷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于之前已经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省(市、区)则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但从横向来看,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无论是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还是从生育保险基金的建立与制度的统一来看,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差距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实际覆盖面窄

据资料显示,2012年底,我国共有31个省(区、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或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具体安排。从这一层面而言,生育保险似乎已经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建立起来,覆盖面是很广的。但实际上,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并不广。原因在于以上数据反映的仅是生育保险的制度覆盖面,并不代表实际覆盖面。在全国建立生育保险的31个省份中,有的省份只是颁发生育保险办法或出台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中所明确的那样向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力推广职工社会生育保险,有的省份则只在某几个地区或某类单位或企业重点推广,有的省份甚至只是把生育保险作为一个“形象工程”来完成,而真正严格贯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精神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省份仅有19个。由此可知,生育保险实际覆盖面并不宽。

二、参保人数少,覆盖率低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4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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