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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全文

时间:2018-07-2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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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一篇_公司法全文(2015年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4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

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二篇_公司法全文解读

公司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造社会生产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过为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设立并进行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者,享有股权;其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内规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对外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采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

(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坝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渐均衡。截至2004年,我国已有公司120多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万家,其余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次修改公司法,仍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分别进行规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同时,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本法还专门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国有独资公司,也根据其发展的情况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章节做了适当修改。此外,还针对上市公司的特点,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了特别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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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确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法人地位决定了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由物、智力成果、行为、股份和一些法定权利等构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公司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公一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才能体现公司的法人人格,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将面临破产。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无权抽回;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须将有关财产退还公司或给予其他补偿;股东已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追回。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前所述,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极大地鼓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次修改公司法,坚持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只要股东不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股东享有股权,主要体现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个人不必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决定权。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营决策,股东和股东会不应干预。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制定公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资本多数决的前提下注意平衡股东利益。为此,增加了若干具体制度,如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滥用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分配股利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退出公司。同时,在许多方面给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使中、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制度将对切实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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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它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1)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公司最重要的义务。(2)公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是指各个社会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公共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这两种规范在市场主体的活动中相互交融,对法律起着较好的补充作用。公司作为一种与社会经济各个方面有广泛联系的实体,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这些规范的约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使其成为一种法律规范,有利于促使公司形成良好的经营作风、树立商业信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经济秩序。(3)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能够诚实经营,并有良好的效益;但也有相当一些公司,采用虚假出资、虚报业绩、做假账等欺骗手段非法经营,丧失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有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现象,这次修改公司法在总则中强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诚实守信,并在有关章节中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制度。(4)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商业道德规范,由政府和社会公众来进行监督。通过监督促使公司的行为规范化,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5)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依法经营、努力实现赢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享有法定权利的法人,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防止受到侵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的规定。

公司设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的规定;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及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还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所申请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根据本法的规定,未尽登记义务的,一是有些事项如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等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将依本法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不须经过审批。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公司登记的作用之一是向全社会公示所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注重信誉的公司会如实地填写登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公司的债权人、交易人可以从公司登记机关非常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有关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专门增加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及登记机关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的规定,有助于增强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建立公司的良好信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本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公众查阅到上述信息。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成立日期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确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开始经营活动。当公司的登记申请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向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3

公司应当及时领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自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为了增加公司经营的透明度,让公众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法定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由于本法对公司实行了股东投资可以分期缴付的制度,为了配合这一修改,便于广大债权人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本条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分别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事项应为法定登记事项。除营业执照中应载明的事项外,公司还应当就有关行政法规中要求的其他法定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各主要事项所做的登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标明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使人们能够通过公司名称,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评价公司的信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选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种类,主要是其责任形式。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其组织形式,不能只标明公司。根据本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也可简化为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简化为股份公司。非依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对这部分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公司不得采用。比如,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都不得作为公司名称使用。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法律对此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规模和营业种类相适应。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公司的合法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可以不受他人妨害,将其登记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有妨害其使用者,这种妨害行为构成侵权,公司可以请求妨害者排除妨害。如果公司因此而产生损失,即产生对妨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名称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享有专用权。一个公司应当只有一个名称。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变更应遵守的条件及变更后债权、债务归属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投资者的要求,可能需要变更组织形式。根据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的原则,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其变更后的公司形式应当符合本法有关对该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的规定,并符合有关变更程序的法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其具体是:(1)应当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半数以上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为新公司的发起人,不足2人的,应当吸收新的发起人,并应符合上述发起人人数上限及住所的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募集的股本总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他还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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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住所。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第一,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第三,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的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如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股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力、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董 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 制约。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他还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最新公司法全文】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经营范围并须经登记,主要因为:一是根据公司的正常经营规律,设立公司应当有一个主营范围;这一主营范围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确认。二是便于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交易方了解公司的营业范围,起到公示的作用。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得经营;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的,必须依法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该项目纳人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调整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依法调整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增加的内容如果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二是调整经营范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从而依法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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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修订,2014年3月1日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最新公司法全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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