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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7-19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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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四条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条的,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付款票据,提取时间须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二、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或乡镇城建办同意的批文, 提取时间须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内;

三、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危险房屋鉴定部门或房屋质量检验部门的鉴定材料, 提取时间须在鉴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内;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当年还款凭证证明;

七、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迁出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的护照;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证明;

十、配偶同时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十一、以上各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集中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缴存的须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第八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出具伪证和参与套取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欺骗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依法行政,认真服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卡指南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卡指南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功能介绍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徽商银

行蚌埠分行联合发行的黄山借记联名卡,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实时提取、委托还贷等功能,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为持卡人提供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金融功能,连线作业,实时入帐,不允许透支。

2、卡片申领

联名卡采用实名客户批量发卡方式由缴存单位统一申

请、批量办理,职工领卡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卡片到徽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激活和修改初始密码。

3、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持卡人可在蚌埠徽行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查询、打

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缴存明细。

4、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持卡人须指定联名卡作为住

房公积金提取帐户,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转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如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持卡人同时有在蚌埠徽行发放

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本联名卡帐户作为还贷账

户。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委托提取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和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按照上月公积金个人贷款实际还款本息,从公积金中心在徽行开设的存款户批量划出一定金额转入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中,用于还款。

6、挂失补卡

缴存职工遗失联名卡后,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所在缴存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缴存单位账号、公积金个人账号并加盖公章)到蚌埠徽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和补发新卡。缴存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徽商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下设网点办理口头挂失。

7、费用优惠

黄山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首次工本费,短信通费用。

8、注意事项:

1) 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2) 联名卡使用实行密码管理,即借记卡账户交易、住房公积金查询等都需要验证密码。如密码遗忘,可由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徽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缴存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

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3)联名卡遗失,缴存职工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4)需要办理销卡的,缴存职工应首先在管理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徽商银行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徽商银行核实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

5)办理银行挂失和更换联名卡的相关费用,应按徽商银行有关规定由持卡人交纳。

6)新开户职工,第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入账后,方可办理联名卡。

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蚌埠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行业、县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管理中心委托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持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蚌埠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蚌埠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经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

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市出台统一调整政策、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除外)。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十二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月缴存额由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职工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

当月工资计算。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基数由管委会适时研究调整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在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部分视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填写《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制后应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录用原单位职工的,应将职工原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转移到新的账户,按不低于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标准和重新确定的缴存基数,续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可以委托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

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蚌埠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图五: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履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职能流程图(其他权力)

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蚌埠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规定

蚌埠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从我市住房二级市场购买二手住房用于自住的个人购房贷款。

二手住房指已经取得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住房。

第二章 借款人和借款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在本中心(含三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我市常住,信用良好;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4、持有按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格式文本签署的二手住房房地产转让合同(父母与子女之间签署的转让合同除外);

5、在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存入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监管):房屋竣工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首付款不低于30%;房屋竣工年限10年以上的,首付款

不低于40%;家庭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60%;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足以影响偿还贷款的其他债务;

7、同意由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或以所购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8、所购二手住房为我市市区内或县城城关镇的住房(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别墅),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20年,建筑面积不低于50㎡,有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条 贷款额度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二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余额的倍数;

3、房屋竣工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房屋竣工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成数为6成(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不一致的,取较低值)。

每笔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金额、还款能力和以上规定核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的5年,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贷款;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与所购房屋竣工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每笔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申请期限、还款能力和上述规定由管理中心确定。

第六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贷款程序【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一)个人申请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领取、填写《蚌埠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开具);

3、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市区购房的,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监督签署;在市辖三县购房的,由受委托银行监督签署)、拟购房屋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指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

4、首付款存入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的缴款凭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售房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6、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管理中心初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核定贷款额度、期限的《蚌埠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交受委托银行。

(三)受委托银行调查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申请资料及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向管理中心

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四)管理中心审批

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提出的调查意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办理担保及过户手续

1、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售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及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或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担保手续,并将担保手续提交受委托银行。

(六) 发放贷款

收到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反馈的担保资料后,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委托资金,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售房人账户或指定的担保公司的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内(由担保公司将款项划转到售房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和偿还

第八条 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采取由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阶段性保证加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方式;在市辖三县,采取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

第九条 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受委托银行受借款人委托每月从其授权账户内扣收贷

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违约责任等按照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参照《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蚌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六篇_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管理办法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同具备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为规范联名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卡作为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是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实时提取等功能与缴存职工作为持卡人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

第三条 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联名卡的申领资格审核工作。发卡银行及其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具体负责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和银行借记卡业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联名卡为银联个人借记卡,不可透支使用。该

卡只办理个人主卡,不办理附属卡和缴存单位卡,每个缴存职工限办一张。

第五条 联名卡采用磁条信息存储形式,使用银联标准卡BIN号发行,实现联网通用,便于缴存职工接受和使用。

第六条 联名条卡的卡面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卡片标准、卡号编码规则及磁条数据格式标准由发卡银行统一制定。

第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是唯一的,每个账号只能绑定一个联名卡卡号。

第八条 联名卡的卡面由管理中心与发卡银行共同设计。

第九条 缴存职工持联名卡可通过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支取明细。换卡后新制的联名卡,待住房公积金中心数据更新成功后,方可实现上述功能 。

第十条 联名卡持卡人凭联名卡可完成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代缴、基金、第三方存管和理财产品等各项金融业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以及贴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使用。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缴存职工的联名卡中。

第十二条 联名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首次工

本费。联名卡办理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收费按现行发卡银行的规定执行。联名卡产生的卡存款、卡消费等各项业务均按现行发卡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卡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在市区及三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办理联名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名卡采用实名客户批量发卡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单位负责统一申请、批量办理。

第十五 条批量发卡时,缴存职工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由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组织缴存单位填报,并由管理中心最后确认。管理中心确认后提供的发卡清单可作为银行的发卡依据,但必须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缴存职工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同时缴存职工还应提供联系电话。批量开立的联名卡须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名卡发放程序: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或发卡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2.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审核符合制卡条件的缴存职工信息,准确补全批量申请表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由

缴存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纸质及电子表一并报送发卡银行。单位有职工并户、转移、封存的应在报送《申请表》前完成。

3.发卡银行收到《申请表》等资料,通过网上身份证核查系统校验单位提供的缴存职工身份信息,如有误,返回单位重新核准后报送,直至准确无误。发卡银行将准确无误的信息发送给管理中心,发卡银行和管理中心同时依据报送的信息进行数据更新,双方再进行一次系统信息比对复核,确认无误后,管理中心出具发卡清单。

4.发卡银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根据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移交转来的联名卡发卡清单及有关资料,制作联名卡。

5.发卡银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完成开卡后,通知缴存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委托书到发卡机构领取本缴存单位联名卡。缴存单位应自领取联名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联名卡发放至缴存职工本人,并通知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联名卡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激活和修改初始密码,同时将持卡人签字后的批开卡清单返回发卡机构。

6.各缴存单位每批次发卡结束后,发卡银行发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缴存单位该批次的各项信息返回管理中心,该批次发卡全过程完成。

第四章 用卡管理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使用联名卡:

1.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情况;

2.提取住房公积金;

3.发卡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办理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发卡银行指定的发卡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联名卡卡号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九条 联名卡须由缴存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缴存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因联名卡损毁、磁条销磁的,须办理换卡,由持卡人到发卡银行办理。重制后的卡号将变更,但持卡人的其它信息不变,使用效果不变。

第二十一条 缴存职工遗失联名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所在缴存单位按照发卡银行要求的格式向发卡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缴存单位账号、公积金个人账号并加盖公章)到发卡银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和补发新卡。缴存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发卡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下设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的书面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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