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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7-1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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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心委托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贷款担保。

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款。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到分支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二)借款人向分支机构提交资料。

(三)分支机构审批贷款。

(四)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抵(质)押手续。

(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七)贷后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市(县)

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四)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50%;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六)同意按照分支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

(七)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建房资金证明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借款人)。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价款的20%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7.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除需提供以上1-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二)借款人除了提供基础性资料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复印件、购房名单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且加盖单位公章。非本单位、本系统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房批复文件复印件、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且加盖单位公章。

5.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7.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原件,大修预算书原件、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亚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我中心检查,你单位至今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现请你单位于二0一 年 月 日前,到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亚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并适时进行媒体曝光。

特此通知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亚分中心办公地址:市政府二办15楼 联系电话:88363003 88277972 联系人:杨青 黄婷婷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亚分中心 二0一 年月

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买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开户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银行。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筑工程建设安装成本费用和装修成本费用。若商品房开发项目按毛坯房交付使用,则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不包括装修成本费用。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项目已缴清相关税费,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终止。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本市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

第十条 申请开立监管账户程序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后向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开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开立监管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用款计划书;

(6)土地使用权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8)测绘报告;

(9)项目手册;

(10)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表;

(11)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12)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第2、3、4、6、7、8点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第1、5、9、10、11、12点材料审核原件并留存。

二、审核

房产信息中心受理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三、开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规划批准的项目名称组成。

第三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即“开户银行”)和房产信息中心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发文单位拟定。 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相关信息。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应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规划批准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变更

第十四条 监管项目发生开户银行或监管账户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开户银行或监管账户的,须经原开户银行、房产信息中心同意后,经批准解除原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同时将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以下材料申请变更开户银行或监管账户: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4)原开户银行及其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6)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原监管协议原件。

房产信息中心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第五章 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宣传手册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哪些特性?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

强制性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助性 能够建立和形成缴存职工之间互助的机制和渠道,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帮助

保障性 有效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机制

长期性 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福利性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也要为职工缴存相应的金额。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国家规定计息。职工购房时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政策【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返还性 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息予以返还

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1996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为标准而确定,严格执行《关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琼财综[2010]2149号要求,自2011年起,财政供养人员将阳光补贴(或绩效工资)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凡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全额缴存;差额拨款单位,差额部分由财政缴存;自筹经费、自收自支单位,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如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当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计算。

4、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6]49号的规定,目前,海

南地区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5、住房公积金是怎样缴存到职工个人账户的?

答: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把单位应缴存额和个人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应缴额一起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财政部门统拨的由财政部直接按月划入属地的住房公积金大专账户。

6、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利息吗?

答: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利息。当年(指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前年度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利息不缴纳利息税,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12月30号。

7、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年内有效)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中低收入家庭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30%以上的; 租住保障性住房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9、公积金转移需要哪些材料?

答:⑴转移至市内单位的:请到新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内容包含:转入单位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个人新账号、收款账号、收款银行;

⑵转移至本市外单位的:与转入地的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开具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转出地位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即可。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包含:转入单位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转入中心、个人新账号、收款账号、收款银行。

10、员工办理公积金业务什么时间提交材料?

答:提交公积金材料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理周期3个工作日。

11、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答: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⑴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柜台查询;

⑵ 到公积金管理局服务大厅可查询;

⑶ 查询卡在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查询;

⑷ 公积金缴存人可到缴存银行申请每月短信通知。

12、海南省有哪些人性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优惠规定?

答: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⑵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不可遇见的事件、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个人贷款宣传知识

一、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三亚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部分城市尝试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大病城市

部分城市尝试“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大病|城市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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