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美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时间:2018-07-1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美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一篇_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采〔2010〕10号

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合同 监督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

共印150份。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抽检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签订、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和加强内部工作协调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附中标成

交清单)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平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和承诺以合同方式约定(省本级以电子合同为准)。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另行确定合同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供应商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一)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送达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省本级网上提交),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技术参数(规格)相符;【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符合评标现场承诺;

4、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

5、是否明确合同履行完成时限;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8、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本级网上送达)。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具体验收方式和验收限额标准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四)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有异议的采购项目(不受合同金额限制),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有关专家、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在采购人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五)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二篇_会计网址一览表

会计人员必去十大会计网站:

中国财政部

中国财会网 /

中华财会网

会计人 /

中国会计网 .cn/info/

新华会计网

中国会计师注册协会 /

会计人员常去网站:

财考网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index.htm

中国财经报 .cn/zjindex.htm

东方会计网

中国会计师网 /ccpan/

中国会计视野

世界经理人CFO

中国税务网 .cn/

会计之友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注会资料下载: 里面几乎什么资料都下得到

这个论坛8错

我3月前有关CPA资料都是这里下载的

朋友推荐的

东奥的 中华会计网校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吴江会计服务网 江西会计 acc.jxf.gov.cn

新余市会计管理 辽宁会计网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会计网校

山东会计网 qdkj.cn:81 会计之家(山东巨野县)

山西

(山西)会计之星

山西会计网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陕西会计 sk.sf.gov.cn

陕西会计培训网

陕西会计从业资格平台 /xykj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三篇_2015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

最新考试大纲

会计证免费完整视频

(配套免费无纸化在线题库)

免费学习网址(

无法点击手动复制)

或者百度搜索“对啊网”

2015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

黑龙江会计从业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黑龙江会计从业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任选其一。考生应在选择预约日期前到报名页面-填写报名表处修改选考科目,考生通过现场确认后,报考的科目将不可修改,请考生慎重选择。

黑龙江会计从业报名及考试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形式,具体以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2015年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请参考:“2015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黑龙江会计从业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2015年1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面更新。

黑龙江会计从业组织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铁路、军队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和题库;

(三)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四)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管 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和管理。

黑龙江会计从业成绩有效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有效期为6个月。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需持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办理详情请查看《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会计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四篇_会计从业资格证跨省调转办法(例黑龙江)

关于开始办理黑龙江省省直属单位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手续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恢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业务。按照财政部财会

[2011]1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对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作出以下调整: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调出手续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除携带以上材料外,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省财政厅手续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调转登记表、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属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介绍信、工作证明)、2张1寸彩色照片。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1寸彩色照片。

代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的,除上述材料原件外,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办理时间:每周四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一楼。

联系电话:0451-82317725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2011年11月29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五篇_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现场确认、闭卷上机考试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管理并下发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省财政厅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按月组织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报考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拟考试人数、考试时间、考试批次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考试。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合格标准等执行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省财政厅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登录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官方网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填写、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到所属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完成指纹采集等报名确认程序。

第九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第十条 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务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本级财政,支出由本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考点设置情况,科学进行考场编排,并在考生准考证中注明考场、考试时间等信息。

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前自行登陆网站打印准考证。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考点应当配置专用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考点

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第二十二条 各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考试时间,从考试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通过财政内网下发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六篇_全国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址大全

全国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址大全

地 区

北京会计网:.cn/

【北 京】

北京市财政局::9080/lnkjWeb/acc/account.do [点击进入]

【吉 林】 吉林会计网:[点击进入]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点击进入]

【内蒙古】 内蒙古会计网:[点击进入]

【湖 北】 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http:// [点击进入]

【湖 南】 湖南财政网:[点击进入]

【河 北】 河北会计信息网:[点击进入]

【河 南】 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点击进入]

【重 庆】 重庆会计之家:http:// [点击进入]

【陕 西】 陕西会计网:

贵州省财政会计网:

[点击进入]

【贵 州】

贵阳会计网:

【云 南】

云南会计网:

[点击进入]

[点击进入]

【四 川】 四川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址 [点击进入]

【宁 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http:// [点击进入]

【甘 肃】 甘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点击进入]

【新 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点击进入]

【青 海】 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进入]

【西 藏】 西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点击进入]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第七篇_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申报所需材料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申报所需材料

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申报所需材料

首次办理等级确认的携带以下材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申报表(加盖公章、本人签字),表格可以在下载中心下载,网址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级会计师须携带继续教育证原件复印件)

6.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论文(第一作者、会计类)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皮、刊号、目录、文章)

8. 会计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皮、刊号、目录)

已确认过等级,办理等级变更的携带以下材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申报表。

2. 发生变更项目的证书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2张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白底)。

注:具体评分标准可以参考《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确认或变更业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时间:周一、二、三、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二楼 办公电话:0451-87114249

各市县办理地点和时间请咨询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2317/

推荐访问:北京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河北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