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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

时间:2018-07-1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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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 第一篇_营业税各地政策汇总

@税务律师李利威:BT营业税各地政策汇总

(2014-05-06 12:50:54) 转载转载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业主方立项

中央 福建 广西 重庆 宁波 江西 湖南 惠州 吉林 海南 天津 安徽 青岛 湖北 河北 新疆 河南 江苏 成都

投资方立项

共担风险不征

不共担风险 建筑业 3% 不共担风险 服务业 5% 服务业 5% 建筑业 3% 差额 建筑业 3% 差额 建筑业 3% 全额开票 建筑业+服务业5% 建筑业3% 差额 建筑业3% 差额 建筑业 3% 差额 共担风险不征 建筑业3% 建筑业 3% 建筑业3%

仅提供资金 服务业5% 参与施工 建筑业 3% 建筑业 3% 建筑业 3%

签建安合同 建筑业3% 不签建安合同 服务业 5% 建筑业 3%

参与施工管理 建筑业3%

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5%

不共担风险 建筑业 3%

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5%

只提供资金金融保险业5%

BT各地政策汇总

中央的规定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福建的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土地前期开发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10]26号) 广西的规定

广西省地税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 宁波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10]113号) 关于发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江西的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湖南的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惠州的规定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 吉林的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海南省的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天津的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5号) 安徽的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 安徽省宣城市地税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青岛的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湖北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90号) 河北的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9号) 河南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办[2011]11号) 江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4号) 成都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的说明

中央的规定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520号)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

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总局予以明确。

营业税政策 第二篇_营业税改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

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我国首个实施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试点城市是: √

A

B

C

D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正确答案: B

2. 关于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的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目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B

C

D 消除重复征税 促进产业升级 增加税收 将“中国制造”引向“中国服务”

正确答案: C

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传统增值税税率的是: √

A

B

C

D 17% 13% 零税率 6%

正确答案: D

4. 在税率调整前,我国已有的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其中适用于转让固定资产的征收率是: √ A

B

C

D 4% 5% 6% 7%

正确答案: A

5. 我国增值税改革完成后,大部分境外服务的执行税率是: √

A

B

C

D 6% 11% 免税 零税率

正确答案: C

6. 我国第一波试点地区营改增行业主要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的涵盖范围不包括: √【营业税政策】

A

B

C

D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正确答案: D

7.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殊应税服务并选定简易计税方法后,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 )个月内不得变更。 √

A

B

C

D 12 24 36 48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8. 我国增值税改革完成后,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是: √

A

B 低税率行业 建筑业

C 交通运输业

D 金融业

正确答案: A B C

判断题

9. 销售不动产属于传统营业税征收的范围。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0. 在免税业务中,上家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含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营业税政策 第三篇_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 …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是否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凡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包含3万元整? 答:“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月营业额3万元”。

三、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纳税人。因此,对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四、对于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六、纳税人经营项目中包括营业税免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包括免税项目营业额?

答:包括。

七、个人从事房屋租赁,月营业额未达3万元,是否享受免税? 答:本次的优惠政策涉及所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房屋租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不再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的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是否按扣除3万元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九、享受此免税政策是否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答:不需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

【营业税政策】

十、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申请退税。但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代开发票时可暂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在一个月内累计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在代开发票超过3万元时一并计算征税。

营业税政策 第四篇_金融业营业税政策

金融业营业税政策

2010-05-13 20:05

金融业营业税税收是营业税税收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的营业税政策作出了许多调整,为帮助大家正确

理解和执行,现将这些政策整理如下,时间截至2001年10月,仅限内资金融机构。

一、征收范围

(一)对人民银行及金融往来征税的规定: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税,但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

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

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相互占用、

拆借资金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但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

融债券等)。

(二)存款业务

对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准备金”,保险公

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投资,若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营业税政策】

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

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四)转贷业务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

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对转贷只限于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均为一般贷款业务,不存在转贷,不能按转

贷业务征税。

(五)融资租赁业务

1、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

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

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2、《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

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对经外贸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开展的

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4、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

税。

5、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

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

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该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

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

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3、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4、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当注意两点: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

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6、对金融机构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属“购买金融商品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对买卖有价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七)金融经纪业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八)其他金融业务

【营业税政策】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代企事业单

位扣缴各种

款项等,其取得的各种手续费及手续费性质的其他代理业务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其他非全融业务

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

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

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

业税。

二、营业额的确定

(一)转贷业务的营业额

1、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

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3、对金融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

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

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业务,

又按银行不同分为两种处理方法: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

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

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

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实的借款利息支

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

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当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

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

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金融机构纳税时人民币与外币的折合率

1、金融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2、对金融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

计征营业税。即从1996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

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对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行为营业额的确定

1、对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不得

扣除成本。

2、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也应当征收营业税,其营业

额同样不得做任何扣除。

(五)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在执行中应注意,自2000年月报6日起,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

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的手续费

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以前的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

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六)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

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七)(中国银行)内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末各货币折合

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

税的基数。

(八)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

(九)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

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

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期限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

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

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2.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

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

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

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

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具体规定如下:催

收贷款的核算年限分别为1997年以前为3年;1997年2年;1998年1年;1999年1年;

2000年为6个月;2001年起为180天(含180天)。

应注意: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

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

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

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

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四、税率

营业税政策 第五篇_2015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

住房营业税调整能省多少钱:百万房产可省5万5

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总房款是100万元,新政后免营业税,可以节省55000元。

调整后哪些人最受益?

由于只调整了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限,非普通住宅缴纳营业税没有变化;满5年普通住宅依然免缴营业税,无变化;不满2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5.55%,也无变化;收益的是满2年但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将免征营业税。因此这类人群最收益。

调整后受益人群省税多少?

举例,王先生想出售北京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该房是2012年10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假如王先生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王先生需缴纳5.5万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王先生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5.5万。

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其他税种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意事项

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购买房屋的时间(包括购买与非购买两种形式)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减免税办理程序

(1)一般规定,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特别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

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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