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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贷款

时间:2018-07-0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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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贷款 第一篇_2016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管理中心 )委托商业银行( 下称受委托银行 )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

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

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

度。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普单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但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

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应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四川贷款 第二篇_成都贷款公司介绍汇总

成都贷款公司介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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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系人人友信集团旗下公司及独立品牌。成立于2010年5月,人人贷的服务已覆盖了全国30余个省的2000多个地区。人人贷公司属于线上线下互为补充的模式,是一种线上开发投资者与线下开发信贷同步进行的网络P2P平台,这种模式更加透明和规范。人人贷关注的是小额贷款 客户领域,线下贷款端的强化目的,一是为了拓展和培育这类不上互联网的客户群,二是用线下网点来强化人人贷的借款人跟踪体系。

宜信公司创建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宜信推出了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款服务平台,作为平台管理者为平台两端的客户提供全程的信用管理服务。通过这一平台,具有理财需求的客户可以将手中的富余资金出借给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工薪阶层、大学生、小微企业主,同时通过利息收入还可以为理财客户带来较高的稳定收益。宜信还与众多提供家电产品、电子产品、家装产品、乐器产品、教育培训服务、娱乐健身服等商品或服务的商家紧密合作,为不同消费群体量身定做了个性化的消费信贷解决方案。

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公司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是国内首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同时也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批准,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除普通散标投资项目外,还为用户提供拍拍宝、拍小宝两款组合投资工具,方便用户使用。与国内其他P2P平台相比,拍拍贷的最大特点在于采用纯线上模式运作,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而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限制下,由自己设定。而这也是P2P网贷平台最原始的运作模式。 易贷网正式开通于2009年1月。自开通以来,凭借强大的贷款行业背景支持、坚实的互联网技术研发及运营管理团队,迅速成为国内访问量最大、注册用户最多、关注度最高的贷款平台。截止2010年1月,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易贷网日PV量已突破20万;注册贷款行业从业人员近2万;近5万贷款需求者直接或间接的通过易贷网获得了资金或咨询服务。2009年12月,易贷网开通了全国376个城市分站。

四川贷款 第三篇_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四川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要求更换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向原经办社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担保物或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能力的变化,债权保护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几种: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5.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办社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停止向其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度,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个人信用等级下降;

(四)未履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的债务;

(五)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阻挠贷款经办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经办社的;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四川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贷款 第四篇_成都玖富时代快易贷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手续

成都玖富时代快易贷申请条件、手续

额度范围:1~100 万元 受理地区:四川 - 成都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费用说明:参考月利率 2.43%

贷款期限:6~36 个月 放款时间:3个工作日(审批为3个工作日) 产品特点: 信用贷款 利率较低 手续简便

贷款申请条件

20-55周岁、公司注册满6个月、信用记录良好

1、年龄要求:20-55周岁

2、经营年限:公司注册经营满6个月

3、信用记录要求:暂不接受无信用记录人士申请且近1年内信用卡使用情况良好、无恶意拖欠还款记录

4、行业限制:暂不接受部队尉级以下的士兵、从事高危行业(如矿工、一线消防人员、特技演员、楼宇外墙清洁等)、涉及黄赌毒客户、贸易公司雇员、保险公司底层销售人员(非雇员制)、培训公司、保安、从事小额信用贷款的人员、宗教人士、传销人员、长期无法联络到的工作人员(如船员、水手等)、建筑、装修施工人员、出租车司机人士申请

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2、住址证明:租房合同、水电煤气账单(3个月内)、近1个月租金发票、近

【四川贷款】

1个月信用卡账单、近1个月电话费账单

3、企业证明:营业执照(满6个月)、公司办公地租赁合同、公司水、电费帐单

4、收入证明:连续近6个月的银行卡流水,对公或对私均可

5、财力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产调单、房产抵押合同、汽车行驶证等其他财力证明(可以选择提交)

贷款特别说明:正规贷款成功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快易贷”是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专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推出的用于解决中短期经营资金周转、日常支付结算和财务管理的综合金融服务产品

四川贷款 第五篇_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四川贷款】

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合格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的资格应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条 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

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禁止发放高利贷。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省政府金融办对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应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

市(州)政府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市(州)政府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市(州)政府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逐个公司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县(市、区)政府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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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登小额贷款生意贷申请条件、手续

额度范围:10~50 万元 受理地区:四川 - 成都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费用说明:参考月利率 1.45%一次性收费 2.00% 贷款期限:双方协定 放款时间:3个工作日(审批为3个工作日) 产品特点:信用贷款 额度较高 3天放款

贷款申请条件

成都有经营主体、稳定经营2年以上、客户征信无问题

1、成都有经营主体(有无营业执照皆可以),稳定经营2年以上

2、成都本地人(外地人本地有房产),如无房产需要提供有房产担保人

3、客户征信无问题(A任何贷款包括行用卡不能出现当前逾期,B一年以内不能出现3次30天以上逾期,C最近3个月内客户征信查询次数不能超过3次,如超过3次需要提供担保人)

4、单身男性均需提供担保人,单身女性则不需要

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

2、配偶身份证(已婚)【四川贷款】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

4、银行流水(近半年)

5、营业执照

6、租赁合同

贷款特别说明:正规贷款成功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简易贷”是富登小额贷款公司为个体工商户或微小企业推出的一款企业抵押贷款业务。此贷款业务采用人性化计划,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合理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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