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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时间:2018-07-0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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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篇_最新201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篇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试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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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负责人( )。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见教材P89。

2.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 )的标准及合同的约定。

A.工程建设强制性

B.法律基本规定

C.合同强制性规定

D.合同约定性规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参见教材P93。

3.某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对其的处罚应是( )。

A.责令停止执业1年

B.责令停止执业3年

C.吊销执业资格,5年以内不予注册

D.终身不予注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以内不予注册。参见教材P9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 )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A.企业代码证

B.银行账号

C.税务登记证

D.资质等级许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参见教材P89。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参见教材P93。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 )。

A.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D.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见教材P88。

7.下列关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真题)

A.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B.建设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C.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D.涉及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期前,只能委托原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选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方案。参见教材P86-87。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从发生质量事故时起算,最晚不迟于( )小时。

A.8

B.12

C.24

D.2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参见教材P99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是( )。

A.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B.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C.按图施工的责任

D.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答案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参见教材P89。

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

A.1年

B.2年

C.4年

D.5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闻、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参见教材P93。

11.某大学将一项重点实验楼工程发包给一家未达到规定资质等级的建筑公司,被查处,相应的处罚应是( )。

A.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D.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除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见教材P88。

12.以下所描述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不正确的是( )。

A.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B.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C.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D.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但可以转包工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参见教材P89。

13.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可以给予的处罚是( )。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B.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C.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参见教材P92。

14.某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对其的处罚应是( )。

A.责令停止执业1年

B.责令停止执业3年

C.吊销执业资格,5年以内不予注册

D.终身不予注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监理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以内不予注册。参见教材P93。

15.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以下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是( )。

A.1个采暖期、供冷期内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施工质量缺陷

B.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C.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D.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均为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参见教材P93。

16.某房屋的主体结构因设计原因出现质量缺陷,则下列关于该房屋质量保修事宜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B.设计单位应当承担此笔保修费用

C.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D.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由于是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费用不需要施工单位承担,所以D选项错误。参见教材P94。

17.建筑工程质量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A.30

B.90

C.120

D.15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参见教材P94。

18.下列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B.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降低

C.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D.缺陷责任期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参见教材P95。

19.某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但尚未造成直接损失,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

A.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B.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C.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96。

2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此项工作应当在( )日内完成。

A.5

B.10

C.12

D.1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参见教材P99。

21.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是( )的责任。

A.施工单位

B.勘察、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工程监理单位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参见教材P87。

2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到货后与承包人共同验收时发现规格和等级与施工合同内清单规定不符,承包人应( )。

A.自行将其运出工地

B.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工地

C.要求供货商将其运出工地

D.要求供货的运输公司将其运回发货单位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87。

23.2006年1月15日,某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截止时间是( )。

A.2006年1月22日

B.2006年1月25日

C.2006年1月30日

D.2006年2月15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期限是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参见教材P99。

25.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 )。

A.连带责任

B.有限责任

C.无限责任

D.监理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92。

26.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因此组织除( )外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A.施工

B.设计

C.工程监理

D.勘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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