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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7-0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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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篇_苏州市医保稽案例

苏州市医保稽案例

发布日期: 2010-12-29

编者注:为充分反映各地医疗保险支付稽核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全省医保经办系统稽核能力和工作水平,今年以来,省医保中心在全省医保经办系统收集整理稽核欺诈冒领医疗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其中,苏州市于2009年联合执法查处的医保基金诈骗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医保稽核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现将该案例刊登如下,供参考。

案例标题:联合执法查处医保基金诈骗案

经办机构名称: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协助单位名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法规处及劳动监察大队

案例概述:不法分子收集享受肿瘤放化疗门特待遇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划配贵重药品后转手倒卖。

发生经过:2009年4至5月,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在对定点单位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合理划配化疗药品,如:有的人肿瘤病情已治愈或已控制,仍然划配化疗药品;有的参保人员患淋巴瘤却划配治疗消化道肿瘤的“希罗达”;有的处方上药品严重超量;有的处方上的医生签章样式与处方对应医疗机构的医生签章样式完全不同。

调查经过:2009年6月,苏州市社保中心将上述情况汇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领导对汇报情况高度重视,于2009年7月成立专案组对这起案件立案调查。经过大量网上筛查及初步调查后发现该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人员范围较广、涉及金额较大,根据《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第十条,于2009年7月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政调查。2009年8月初,公安机关派员进驻专案组协助行政调查,证实有人取得肿瘤患者的医保证卡后,或找定点医院医生开具处方,或将定点医院空白处方交与他人填写,再到定点药店划配药品后转手倒卖。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六条,于2009年8月13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8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09年9月14日、2009年10月26日专案组又分两次将后续调查情况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1、行政处理情况:对24名将医保卡转借他人、骗取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六十三条,予以冻结医保卡。其中9名参保人员退回违规金额合计135998.85元。2、司法处理情况:共有11人涉嫌诈骗医保基金41万元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处理依据:1、《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2、《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案例启示:该案件人员复杂,牵涉医、保、患三方核心利益的各个方面。同时也暴露了

社会保险法律不健全、参保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政策漏洞及监管脱节等诸多问题,值得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一是加快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在我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各地的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均是依据地方性法规而开展,本案的行政调查依据是《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由于地方法规立法层次低且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这一现状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险法》1994年就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今已在立法路上迂回跋涉了16年。令人振奋的是,《社会保险法》已于10月底出台,一方面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从国家大法层次上防范和遏制医保欺诈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参保人员的个人责任。社会医疗保险是以全社会成员作为参保主体的医疗保障系统,其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参保主体的积极参与。为促进医疗保险体系持续有效运行,除国家和社会必须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外,参保个人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应更多地从参保人的角度出发,管好源头、激励与约束并举,才能使反欺诈真正落到实处。首先要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让人们熟悉各种医保政策,使制度透明化,并宣传一些反欺诈知识,充分发挥大众的力量。其次,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让公众明白医保欺诈的受害者还是全体缴纳保费的参保者,让人们不再对欺诈者报以同情和纵容的态度。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们检举和揭发身边的欺诈行为。另外,构建诚信体系,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参保人,需动态追踪费用情况,严格监管其医疗行为,必要时改变结算方式,将划医保卡记账结算方式改为现金报销结算的方式,以利于费用的审核控制。最后,严厉打击恶意的骗保行为,除对参保人处以暂停医保待遇享受、追回违规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是修订完善政策,加强费用审核。本案涉及参保人员主要是肿瘤患者,有些患者在肿瘤病情得到控制甚至治愈的情况下,仍然能享受门特待遇划配化疗药品。因此,医保政策必须贴合疾病及其治疗的实际情况,使政策和制度导向有利于避免或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目前,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已得到修订,通过限定治疗期及康复期,一方面满足了肿瘤患者疾病不同阶段的主要费用支出需求,另一方面,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优厚政策牟利。同时,应加强对享受特殊待遇人群的费用审核,积极开展网络筛查,动态跟踪享受特殊待遇人群的费用情况,重点监控统筹基金及补充基金流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四是整合部门内部力量,合力展开调查。目前医保稽查工作主要由经办机构负责,由于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是协议管理的关系,无行政调查的权限。而骗保案件的调查必须符合行政调查的程序,同时要有法律、政策、医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支撑。本案成立的专案组集合法规处、医保处、社保中心医保稽查科及劳动监察等多部门的人员,聚心凝智,群策群力,迅捷高效地完成行政调查工作。近年来,骗保案件的手法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强,因此,在行政调查骗保案件时必须在人社局内部综合各部门的专业资源,整合多方面力量,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五是依法谋求司法介入,建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衔接机制。医保管理机构对欺诈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往往需要得到卫生、公安、药监甚至街道居委会等有关方面

的配合,但是目前缺乏法定的工作协调机制,调查取证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这无疑削弱了医保管理的力度。查处骗保案件,一方面依靠医保管理机构自身力量加强监管,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科技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对于超越医保行政权限的环节,需建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衔接机制。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及时与药监部门联系,联合对定点药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商请公安部门派员协助行政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予以彻查,将诈骗医保基金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保障全体参保人员的利益。

(苏州市社保中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篇_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联系方式

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联系方式

休息日:65256212、65279090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篇_无忧保—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标准

无忧保—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各地社保查询平台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济南市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系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苏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长春社会保险网: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没工作没社保如何买保险?

人寿保险需要跟据目前已拥有什么样的保障,现在的年龄和收入,还有你的家庭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再可以出方案,再跟据真正需求调整方案。

光想买保险,作为代理人也没办法告诉你买什么样的好,因为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都是通精算师设计出来的,没有不好的产品,只有适合自己的。

一个人无论有多大的本事有两种事情是无法控制的一种是意外一种是疾病,现在我们时常听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事故发生使许多人致残或死亡,加上我们现代人过大的生活压力和环境的日益污染,患上重大疾病的可能性极大而目前的医疗费用日趋昂贵,因此为自己提供一份意外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在有社保的基础上,补充意外险,和健康险(重大疾病险)。因为刚步入社会,可能收入不是很高,事业却处于上升期。但是一个人无论能力再强,也无法控制两件事:

一、是意外的发生;

二是身体健康的变化。如果发生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不但无法尽到对父母的赡养,自己也将成为整个家庭的负担。

您没有社保,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住院医疗和意外医疗的费用的问题,其次,现在买保险也就等于为自己存一笔养老金,能做到在存钱的时候有病治病,防范风险,一生平安就有钱养老。保险是非常专业的产品,只有了解更多,才能理性选择到最合适自己的险种。

建议先办理最基本的保障:保社。然后可以买商业险作补充。

购买保险先是意外险、健康医疗、重疾、最后才是养老。

根据你的保费预算,可以先解决意外险、健康医疗、重疾,这也是你当下最需要解决的保障。 等以后参加工作,经济状况较好时,再考虑其他险来补充养老。

商业养老险:平安福养老计划

“为什么要买平安福”?真相在这里!

在保持原重大疾病、轻度重疾、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费豁免等多项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新增15种重大疾病保障,将重疾保障范围扩展至45种,保障更全,性价比更高。

平安福是一款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平安福最大的优点是什么?

平安福是非分红的纯保障型健康险(终身险)。

性价比高:平安福是市场上大型保险公司中第一款预定利率高达4%的纯保障型产品,保费低,保额高,保障全面,性价比高。就是说,同样的保费,同样的年龄,比其它类型产品得到的保额要高出10%~20% 以上。

大病保障全面:重大疾病种类更全,2015年已升级到45种大病保障,投保人大病豁免险也相应升级到45种。

意外保障更广、更久:意外保障更全面,附加的意外险,保障范围大大扩充到了8大类10级281项,公共交通、自驾车都双倍赔付,而且保障到70周岁!

如果你每月拿出以下保费,承保之后即刻获得以下保障!(重疾等待期90天),以30岁、30年交费期为例(意外险最高双倍赔付,且交费期满后可保到70周岁)

每月720元最高112万(主险32万,重疾30万,意外40万)

每月1500元最高230万(主险70万,重疾60万,意外80万)

每月3000元最高530万(主险130万,重疾120万,意外200万)

每月10000元最高2200万(主险400万,重疾300万,意外900万)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篇_苏州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职工流动,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4种社保转移手续请您“对号入座”

近年来,随着就业择业观念的转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性,职工流动日趋频繁,一年换几个单位的也大有人在,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就成了广泛关注的焦点。市社保中心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此作了详细解答,“跳槽者”们可以“对号入座”。【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A:职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

刘小姐,从沧浪区某私营企业辞职,招聘进入高新区一家外企。

政策说明:目前,沧浪、平江、金阊和高新区合称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并实现参保缴费数据联网。刘小姐从沧浪区到高新区,属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只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基金。

办理程序:刘小姐于流动当月底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沧浪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沧浪区社保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刘小姐只需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由新单位到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

友情提示: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一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是市区户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接续手续,今后实现再就业的,只要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即可。未及时续保的,《社会保险卡》将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冻结。

B:跨统筹区域转出

丁先生,40岁,原为金阊区某企业职工,现“跳槽”至吴中区某企业就职。 政策说明: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虽然行政区划也属于市区,但与上面所说的“市区统筹范围”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因此,丁先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医保个人账户经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

办理程序:丁先生可先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金阊区社保中心将出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丁先生持“转移联系函”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吴中区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并提供开户银

行和账号。丁先生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金阊区社保中心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应转基金划入吴中区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丁先生应将上述打印表式及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友情提示:办妥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C:跨统筹区域转入

汤女士,35岁,从南京一企业调入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工作。

政策说明:汤女士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从南京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

办理程序:调入单位持汤女士《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核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转移接收函”。汤女士持“转移接收函”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基金划入苏州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汤女士本人持南京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有关表式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市社保中心根据转移材料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为汤女士健全个人资料、续建个人账户。汤女士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友情提示:⑴为了确保职工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后的各项社保待遇准确享受,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材料上,养老保险必须包括职工1992年以来历年缴费基数和月数、个人账户中1996-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和1998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等,医疗保险必须包括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如数据不全的,由职工本人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后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⑵由于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年初预划、年末清算的办法,职工在转出地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到账后,将于下一结算年度初(每年4月1日)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时结转使用。⑶对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除符合转入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人员,以及户籍在转入地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仍在原参保地或转至户籍所在地参保。

D: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吴先生,河南某地农村居民,原在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打工,现与该

企业终止合同后返乡务农。

政策说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我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

办理程序:原用人单位或吴先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社保中心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单位发放,也可由吴先生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在市社保中心直接领取。

友情提示: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市社保中心提醒A、B、D三种情况的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必须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减少手续;另外,凡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转移或申领等手续。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五篇_苏社基〔2012〕23号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 州市 劳 动 监 察 支 队

苏社基〔2012〕23号

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包括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三合一”经办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称退工停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三)对在市区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提供《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四)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五)对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目前仅指德国、韩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对在市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还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职工起薪月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处理后,作为职工本结算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上述业务后,有关书面材料和表单不再报送,但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尚未成为“网上申报平台”用户的用人单位,可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后,开通“网上申报平台”使用功能。

六、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申报期内(每月13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一)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二)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三合一”经办窗口及“网上申报平台”在此期间均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及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月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费人数进行结算。

(三)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3日后,至“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

《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七、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之月。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可在“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补缴情况。

因用人单位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各项补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职工本人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待遇清退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30日内到“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八、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

(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

九、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应办理以下后续业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并填写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加盖公章后及时交给职工本人,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交职工本人;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对市区户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苏州市区职业指导通知书》,及时交给其本人,通知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于办理其退工停保手续后15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设窗口(与“三合一”经办窗口合署办公)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四)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因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注销登记及亡故待遇申领、退休待遇申请核定等相关手续。

十、《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职工的,一律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等手续。《意见》实施前,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的职工,《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十一、社保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当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因滞后申报造成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负责追回。

注:相关表式从2012年7月23日起可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就

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监察机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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