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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18-07-0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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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篇_上海市养犬须知

养犬须知

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养犬登记证》

办证机构:公安派出所

养犬的登记和年检: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全职,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申请《养犬登记证》的条件:

(一)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二)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 每户限养一条。

(三)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四)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 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 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4、 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申请《养犬登记证》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凭证明;

(三)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得,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需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年度审验证:

对已经办理2014版《养犬登记证》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先到农委兽医部门制定的免疫接种点对犬只免疫后,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属地派出所交纳养犬管理费,发放2015版《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年审信息录入《上海市有证犬信息系统》。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1)006号)

收费标准:

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

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

办理依据:

(一)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1]111

号)

养犬行为规范:

(一) 为犬只挂犬牌;

(二) 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 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 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

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城、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八)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九)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十)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委《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沪公发[2011]99号)规定,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如下;

(一) 藏獒、獒犬、罗威纳犬、意大利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獒犬)、法国波

尔多獒犬(别名法国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犬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 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别名中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

犬只;

(三) 英国斗牛犬、英国老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

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犬只的免疫: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收费依据:

上海市市物价局、上海市农委《关于规范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1]008号)

收费标准:

犬只狂犬病免疫采用进口疫苗60元/只;

电子标识植入60元/只

《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证流程

年审:犬主携带犬只和《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属街镇的免疫接种点(见犬类免疫接种点名录),接种点登记信息,缴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六联苗,并给免疫证贴上当年年审的贴花,最后由工作人员将免疫信息录入犬只信息管理系统,当年免疫年审就完成。免疫年审每年都需要进行,否则犬只的免疫信息可能被系统注销。

新办证:提供1张犬3寸全身侧面彩色照片,犬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填写信息表(详细),核对信息,缴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六联苗,植入电子芯片,取免疫回执,数周后凭回执索取《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电子芯片:

犬只的左耳后颈部皮下

有一颗比米粒还细的电子标识(俗称芯片)

芯片无毒无害,可伴随犬只终身

阅读器能读出犬只的身份证号(16位芯片号)

犬只走丢了,读取犬只的芯片号,就能指引犬只回家

注意事项:

1、 植入芯片后,颈部的链条、颈圈应暂时去除一周。

2、 同时保持伤口清洁,防止感染。

3、 植入芯片一周内,最好不要洗澡,尽量不要遛狗,以免伤口感染。

犬伤人的处置: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被犬咬伤或抓伤后的处理步骤:

(一) 交替用肥皂盒清水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二) 用2~3%碘酒或者75%酒精消毒伤口。

(三) 到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必要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犬只常见传染病介绍和免疫程序

一、 犬瘟热

是由犬瘟热病毒引起的犬的一种高度接触性、致死性传染病。早期双相体温热型,症状类似感冒,随后以支气管炎、卡他性肺炎、胃肠炎为特征。病后期可见有神经症状出现,如痉挛、抽搐,部分病例可出现鼻部和脚垫高度角化(硬脚垫病)。

二、 犬细小病毒病

是犬的一种具有高度接触性传染性的烈性传染病。临床上以急性出血性肠炎和心肌炎为特征。肠炎型临床症状表现为呕吐和出血性肠炎,粪便为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的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心肌炎型多见于40日龄左右的幼犬,病犬先兆性症状不明显,有的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短时间内死亡。

三、 钩端螺旋体病

本病是由致病性的钩端螺旋体引起的一重人畜共患病。犬只主要表现为出血性黄疸、高热、出血性素质、流产、皮肤坏死、水肿等症状,各种年龄的犬均可感染,并可能感染给人。人感染后早期有高热、全身酸痛、软弱无力、结膜充血,腓肠肌压痛、表浅琳巴结肿大灯钩体毒血症状;其后可伴有肺弥漫性出血、心肌炎、溶血性贫血,黄疸,全身出血倾向、肾炎、脑膜炎,等靶器官损害表现。

推荐的免疫程序

犬只免疫程序(大于2月龄犬从二免开始)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篇_养犬条例1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代拟稿)

(广州、上海、深圳、石家庄、西安、南京、北京、昆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养犬及养犬管理。

军用、警用、科学实验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执法与社会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实施机关)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区制度) 养犬管理实行重点区和一般区分类管理。

本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第七条(行为规范原则) 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有关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事项,并告之处理结果。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

第八条(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捕杀狂犬;

(四)收留弃养犬和流浪犬;

(五)负责犬只留检机构的管理;

(六)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负责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备案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畜牧部门职责) 畜牧部门的职责:

(一)对犬只进行免疫、检疫;

(二)配合公安机关确定烈性犬品种;

(三)依法建立犬只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四)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留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城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

(三)对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巡查,劝阻、纠正其他违法养犬行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规范犬只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场所;

(二)查处非法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的疫情监控、预防工作;

(二)对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注射进行管理;

(三)做好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价格管理部门职责) 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养犬有关的服务收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基础数据统计、管理信息通报等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文明养犬评比活动,并将结果报居所地公安机关备案。

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加强养犬人自律,倡导文明养犬。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交叉配、互相推诿如何处理???)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强制免疫) 养犬人应当定期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办理犬只免疫证明。

犬龄满60日的幼犬应当进行初次狂犬病免疫,以后每满一年免疫一次,其它疫病的免疫按有关规定处理。

犬只免疫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禁养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个人养犬条件)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上海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外国人申请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

公民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十九条(单位养犬条件) 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展览、表演等特殊工作需要;

(二)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确定的犬只管养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条(个人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到居所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

(二)合法身份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养犬人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单位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住所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登记申请;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单位独立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养犬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个人符合养犬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及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登记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名称、居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照片;

(三)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

(四)初始登记时间、登记证书及犬牌编号;

(五)养犬登记证书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

(六)年度审验情况;

(七)免疫时间;

(八)违法养犬记录。

第二十四条(年度审验) 养犬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书和犬只免疫证明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 养犬人居所、联系方式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犬只出售、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受让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受让、受赠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只死亡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管理服务费用)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用,初次缴费每只300元,以后每次缴费为每只200元。管理服务费按年度收取。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被评选为年度文明养犬人的、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犬只死亡,养犬人再次养犬,提交犬尸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收取初次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公安部门收取的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嘉宾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中队长杨国华对现场嘉宾和网友们的提问进行了一一回答。 问:请问240元的管理费用于什么地方? 答:240元的管理费用从全国来说都是偏低的。养犬管理是一项很系统的工作,如现在建了一个犬只留检所,它的运行、饲养费用及相关人员上街打狗所需要的车辆、器具等都需要费用,另外还要建立一个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硬件的投入及每年运转所需要的维护费用等等,240元管理费就是用在这些方面。取之于犬用之于犬,养犬者毕竟只是少数,这些费用不能用纳税人的钱,只能用养犬者的钱。实际上能收到的管理费入不敷出,相关部门还要补贴一部分才能正常开展工作。【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

第二十七条(训养义务) 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和照顾犬只,保证犬只健康,避免疾病传播。

养犬人应当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养规范) 养犬人在居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及时处理排泄物。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

第三十条(楼内规范) 在公共楼道和电梯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使用高峰期携犬出入,但因犬只诊疗急需的除外;

(二)携犬时应当为犬束犬绳、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

(四)即时清理犬只的呕吐物和排泄物;

(五)不得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养犬人不得在公共楼道内搭设犬舍、放置犬笼。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规范) 携犬在公共场所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束犬绳长不得超过2米;

(四)主动避让行人;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重点管理区居民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训练、展览、表演等场所。 第三十二条(禁入区域)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宿舍区,幼儿园,其他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

(三)公园、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公共游泳池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旅客携带并符合有关规定时除外;

(五)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等保护区;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管理并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

(物业小区的绿化、管理地带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石家庄条例》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电影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禁止外出规定) 对下列犬只必须拴养或者圈养,除因免疫、检疫、登记、年度审验、诊疗、出售、经批准的营业性表演、展览等需要,不得离开饲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篇_2015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15上海 材料1: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基本实现了小康。物质文化生活得到充分满足之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公众愿望不断升级,社会诉求不断提高,但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难度也更大。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十分迫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依法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络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导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

2014年,上海市委把“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础建设”列为头号调研课题、市委书记韩正同志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是事关上海当前改革和未来发展的全局性大事,要集中力量、扎实调研,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摸清情况、理顺思路,拿出政策举措,真正解决基层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课题调研组足迹遍及全市,把社会各界的目光引入位于社会架构最底座的“基层”,也把社会治理推到“全民议题”的高度,让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公众参与讨论――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材料2:

2014年的上半年,“85后”居委干部小卫发觉她这个行业的“风向”变了,“最近想来社区工作的人不少,打招呼的、探路的都有。”小卫所在的“基层”,对年轻人来说不再是不可接受的择业方向。

小卫是沪上较早上岗的大学生居委干部,他们当年的选择曾引发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今年,随着上海市委一号课题调研组深入社区,一批长年奉献社区的“小巷总理”和社区工作资历已经不算浅的“小卫们”纷纷进入公众视线。5年前,居住在徐汇区某街道××苑的小卫,以复旦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生的身份投身小区居委岗位。每月拿着1200元左右的津贴,小卫开始了远比想象中艰难的职业生涯,“一开始负责调解工作,经常上居民家劝架,看着居民在眼前骂来骂去,呆若木鸡。我年纪小、人头生、脸面薄,居民根本不买账,被甩耳光的事也遇到过。”

社区工作有难度、有压力,收入微薄、职业前景不明。最早的那几批大学生居委干部留下来的不多,小卫坚守岗位,不断摸索实践,慢慢在社区站稳脚跟。小卫的坚守换来了居民的信任,她先是被选为居委会主任,后来又被调任到规模更大的梅陇×村任居民区书记。随着居委干部年龄结构老化,年轻居委干部的雇用、培育和留任问题被提上台面,市委一号课题调研组也曾向小卫征询意见,了解如何才能吸引和留住年轻人。

“涨薪水、给编制、开拓晋升空间、创造社会认同,提各种建议的都有。虽然调研还在进行中,最终的‘留人方案’还没出台,但社会对居委干部的态度已经不同了。这个行业和所有行业一样,有前景,不怕没人气。”小卫说。

2014年7月以来,闸北区拆违办拆除违法建筑的平均周期从15天下降到3天至5天。区拆违办负责人说,拆违部门最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原因是不久前上海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线工作者从中找到了“法律保障”,破解了很多一直困扰拆违的瓶颈。

“违法建筑拆不完,最大原因是新的违法建筑生生不息。根据《行政强制法》,强拆违

法建筑要按法定流程进行,处理一桩违建拆除案件至少要半年。等这么久,违法建筑早成型了,而一旦投入使用,拆除成本会直线上升。”区拆违办负责人介绍,没有一套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执法流程,拆违工作就跳不出“还旧债,欠新债”的循环。《实施意见》以《城乡规划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为依据,明确提出依法立即制止正在搭建的违法行为,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一线执法人员因此可以“挺直腰杆”,“以前没有保障,不敢作为;现在,心态完全不同,敢主动作为了。”《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其他执法力量,用多种手段治理违法建筑。“据我了解,接下来还会有更多操作细则出台。比如,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违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其中所涉及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将会明确。”

为中学生做职业生涯培训、帮居民区创建特色楼道、为“失独家庭”做心理慰藉、打捞黄浦江垃圾、组织社区居民创作戏剧、在动拆迁小区组建居民议事厅„„在闵行区W镇,做这些事的不是政府和居委,而是社会组织。深入社区,基于现实需求开发“贴地气”的服务,已经成为沪上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

2013年,闵行区W镇“拾星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镇政府签约,受后者委托,引进、培育、管理和运营该镇的各类社会组织。现在,“拾星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已经为W镇引进和培育了12家“草根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全部由W镇的社会组织开展,办得有声有色。

2014年4月1日起,上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放开直接登记。这四类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必像从前一样寻找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俗称的“婆家”。W镇“拾星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小肖的感受是:“免找‘婆家’,流程上方便了很多,今后这几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活跃度一定会大大提升。”

材料3:

上海市嘉定区T村是全国农村治理的先进村,2008年被授予“全国农村民主管理第一村”的光荣称号,2010年被授予“全国文明村”。T村是个典型的上海城郊村,全村375户,有8个村民小组,本村户籍人员1314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T村工业和第三产业兴起,外的农民和其他务工人员纷至沓来,外来流动人员近4500人,远远超过本地户籍人口。在全国优秀党支部书记老苏的带领下,近年来T村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坚持不懈地推进、完善、丰富农村基层民主,探索出一条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郊村提高村域治理的有效性,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村民幸福的新路。他们在基层党建创新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尝试。

为实现“全覆盖、凝聚力、组织化”目标。T村党总支在外来人员中建立了“新村民党支部”。2012年又提出“把党的组织建在百姓家门口,把党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里”,突破了过去主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党支部的做法,把党支部建在村民小组。并注重优化组织结构,如“老中青”党小组的创立,即以村民小组为阵地,把村委干部、老龄党员、年轻党员三支队伍,优化组合成“老中青”三结合的党小组,实现了年轻党员和老龄党员、村党总支和企业党支部、本村党员和新村民党员之间的联动,较好地发挥了各个年龄层次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T村党总支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建设和谐幸福城郊村为目标,先后建立了党员学习、群众走访、党内监督、党支部评级等24项党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党员学习、党务公开、党员亮牌等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夯实了党在基层的组织基础。T村党总支对下属支部实施分类管理工作,即根据党支部的工作情况,进行“星级”的评定,分别设立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星级党支部。主要评定标准是按照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规范、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学习宣传阵地作用的体现、服务群众

工作的开展、监督考核机制的完善、各项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群众的满意等几个方面的实效和业绩。此外,还出了“五个平台”,即党员学习教育平台、党员议事平台(党员议事会)、党员管理平台、联系群众平台、廉洁自律平台。设立了“五个先锋岗”,即“社区服务先锋岗”、“群众联系先锋岗”、“形象展示先锋岗”、“卫生监督先锋岗”、“文明宣传先锋岗”,把抽象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标准。这些创先为提高T村的社会治理绩效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材料4

上海浦东新区B镇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典型的城郊结合镇,居民的来源比较复杂,需求多元,无论是从居住环境到基础设施,还是从生活服务到文化娱乐,或是从治安秩序到人际关系等,居民都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紧靠政府的人、财、物已难以满足居民需求。近年来,B镇大力探索社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机制,形成了“政府牵线、社会参与、群众评价”的公共服务格局。作为政府服务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引入的服务内容包括老年人助餐服务、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家政服务。未来,政府还将扩展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通过搭建更广泛、更全面的平台,运用市场机制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生活家政等多方位的服务,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同时,B镇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实现社区自治与共治的结合,将“1+3”社区管理机制,即以社区(街道)党工委为核心,行政单位组织、区单位党组织和居民区党组织相结合,逐步向“1+5”社区管理机制转变,即将社区事务工作分站和社区警务站吸收进来。目前,又拓展至“1+X”社区共商共议机制,将社区单位和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其中,从而进一步扩大基层组织的参与面,提高构建和谐社区的能力。通过近几年卓有成效的探索,B镇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网格化综合管理之路。以群众需求为直接服务导向,以”全覆盖、全参与、全气候、零距离、马上办“为基本要求,建立起”一个平台、一支队伍、四级管理“的工作架构,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一个平台,即社会网格化综合管理指挥平台,是一个信息收集、中转、下派的枢纽指挥平台,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网格工作,指挥重大事件的处置。一支队伍,即在全镇范围内组建一直由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安检、消防、食药监、房管、规土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管理队伍,并将人员力量下沉到网格,实施实体化运作,负责网格区域内的执法管理和各类问题的处置。四级管理,即镇级(领导小组,指导指挥中心工作,研处重大事件、保障网格管理的人财物)、中心级(包括网格内的综合管理队伍,对网格内重点人、事、物、场所实施管理,努力将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单元级网格(网格内的村居委、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小区内重点人、事、突发事件、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网格或指挥中心,充分发挥属地化发现优势,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单元级网格)。通过单元级网格发现优势与三大网格力量支撑的优势互补,可以有效实现社区自治与共治的结合,使之成为现代社区建设的主力军和主战场,实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材料5: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并具有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当前社区管理服务任务重、难题多,在居委会组织推动下,一些居民小区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自治组织,群众用民主协商自行解决了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社区宠物犬扰民的问题由来已久,2011年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市民饲养宠物犬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禁止个人饲养藏獒、

罗威拿犬、法国狼犬、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和土佐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城市每户限养一犬;犬只外出必须挂牌束带;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等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条例实施以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带来人们预期的治理效果。上海市民饲养宠物犬的行为习惯依然没有多大的改变,宠物犬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遛狗不栓绳等现象依然随处可见。

本市某小区居民养狗较多,扰民问题比较突出。小区路面上随处可见的狗粪引起居民的不满,甚至有一户居民把死亡的狗偷偷地埋在小区的大树下,清明节给亡犬祭奠烧纸。这一举动被居民发现后到居委会举报,要求迁出安葬。居民区书记在反复做工作后事件总算得以平息。事后他一直思考如何化解因养犬导致的居民矛盾。他首先进行了摸底调查,掌握了小区居民养狗的总数。在宣传文明养犬的基础上,他精心准备了一次“狗狗家长会”,通过楼组长请养犬的主人参加,80%的“家长”出席,大家相互认识,交流养狗、保持环境卫生和减少扰民的经验。同事居民委员会准备了如狗粮、清理粪便的小铲等“礼物”,赠送给“狗狗家长”。会上行程一致意见,每年3月、11月召开“狗狗家长会”进行交流,举办狗狗跑步比赛等活动。半年后,“狗狗家长会”形成了《文明养犬公约》,倡议“遛犬注意环境卫生,随身携带方便袋,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遛犬时间避开居民早晚出行高峰,小区主干道不能遛犬”。最终,养犬扰民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材料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口大量导入,上海出现了一些发展规模达到中小城市水平的新市镇。这些镇在经济总量、人口规模、财政收入、地域面积、社会经济和公共服务需求等方面均已达到中小城市的发展水平。与此同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也面临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在“管理重心下移”、“属地化管理”的推动下,大量事务性工作被下放到街镇。责任明确分解在基层。特别是大型居住区建设后,城市化管理区域迅速扩大,人口大量导入,社会治安管理、道路河道保洁、小区物业监管、生产安全监管等社会管理方面的工作量成倍增加,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科普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迅速增长。以某区G镇为例,目前有10个村、69个居委会,公共服务受理工作主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担,“一门式”服务的内容扩展到了16个大类,190个受理项目,对应20多个上级主管单位。此外,该中心还承担着全镇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就业安置、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管理、征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等职能。但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大多未达能按照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有效配备,仍停留在过去较低的镇域规模水平,导致基层力量短缺现象较为突出,与辖区内大量服务人口的需求产生严重的供需矛盾。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即条与块在执法问题上责、权不统一。条线部门工作相对独立,分工明确,但地区治理尤其是大型居住区社会治理的综合性很强,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充分协调和大力配合。目前,条线在块上的单位有司法所、规土所、房管所、派出所、工商、税务、食药监、卫监所等区级单位派出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的条块关系、政事关系、事权与财权关系,最终都会落实到块上,但镇政府对这部分工作大多没有相应的财权和人权的匹配。基层政府在整合各条线部门力量做好本地区的综合治理方面缺乏抓手。在执法方面,块上无执法权但需承担主要责任,造成目前基层执法难问题日益突出,主体执法部门难作为现象比较明显,对综合执法依赖性较大,执法部门独立执法的力量薄弱。在综合执法过程中,相应的专业人员较少,如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管理、食品安全的专业人员在镇政府部门中所占比例很少,甚至缺位;此外,作为条上的执法单位,派出所警力常常缺乏,造成镇协管员补充

警力共同执法的现状。由于行政执法条块联系不紧密、责权不对等,区下派的执法部门虽有执法权,但管不到边;镇的小站(所)没有执法权,却要承担管理责任。在决策方面,镇政府决策协调权力有限,项目审批程序多、周期长、流转慢,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随着大型居住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居委会数量剧增,目前主要负责社区管理的机构是镇政府的内设机构“社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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