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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

时间:2018-06-3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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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 第一篇_国家外汇管理局45号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个人收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所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时,应留存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表复印件。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外汇管理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外汇管理局 第二篇_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外汇管理局】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

使工作人员明确结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臵设臵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

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

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臵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外汇管理局 第三篇_外汇管理局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致外汇管理局:

我司× × × 公司,于20××年×月×日收到申报单号为××,收入货种及金额为××的预收货款。发货日期于20××年×月×日,这笔货款由于我公司对外汇业务的不熟悉,导致没有在收汇规定的日期内在网上申报预收货款报告。故我司向贵局提出申请预收货款报备。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给贵局造成诸多不便,我司表示歉意,万望谅解。

此致

敬礼!

×××公司

20××年×月×日

外汇管理局 第四篇_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外汇管理局 第五篇_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外汇管理局】

前言:

1. 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

3. 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20:00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外汇管理局】

图2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外汇管理局】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

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

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外汇管理局 第六篇_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设置操作员流程

管理员用户登陆操作:

初次进入先修改初始密码并确定(注意:请牢记修改后的密码

)

点击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点击业务操作员,进入以下界面

填写用户代码(操作员姓名的拼音缩写)、用户名称(操作员姓名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并分配角色,保存。

操作员用户登陆操作:

外汇管理局 第七篇_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

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

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

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

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

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

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

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

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

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

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反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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