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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时间:2018-06-2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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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一篇_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进程再提速 发布时间:2014-1-13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蒋梦惟 点击数:

8

核心提示:在我国,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虽然传言已久,但在十八届三中

全会后陡然提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进程再提速。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明确,国土部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目前将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为重点,逐个落实建立统一登记机构、出台统一登

记依据、建设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的各项工作。 在我国,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虽然传言已久,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陡然提速。去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我国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即今后我国将把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

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就在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整合不动产登记难度颇多、短时间内很难有具体进展时,国土部的明确表态让不少人看到了这项制度走上正轨的希望。业内表示,土地和房屋是两类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不动产,但目前很多地方房屋及其所在的土地是分别登记的,信息支离破碎,可能出现由于信息共享不畅而导致的权利冲突。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做到不动产信息的全面披露。而更有不少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加速落地的另一原因就是为推进房产税立法进程,只有全国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才能掌握纳税人在全国拥有房地产的信息,保证税收的公平。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篇_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土地与房地产政策分析论文

姓名 :田志强

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学号: 20143100115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摘 要:不动产登记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物

权法对此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虽然结构和内容还

不是很健全,但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责任 对策

目 录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 ......................................... 1

(一)我国古代与土地赋税息息相关的登记制度 ..................... 1

(二)我国近现代登记制度 ....................................... 1

二、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 ................................... 2

(一)不动产登记含义 ........................................... 1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效力 ........................................... 2

(三)《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 ......................... 4 三、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一)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5

(二)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6

三、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7

(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 ............................. 7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 7

(三)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 ........................... 8

(一)建立不动产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 ............................. 8

(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 9

结语 ............................................................... 9

引 言

不动产登记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它在维护不

动产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我国《物权法》,设专节以14个

条文(第9条至第22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结构,对不动产

登记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结束了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无法可依,立法混乱,立法不明确,

全国没有统一立法规定,各省市地区的规章不一致,进而影响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健

康和有序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的混乱局面。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

记实践经验,借鉴西方先进的有关不动产登记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权力职责,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

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虽然

结构和内容还不是很健全,但为将来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专门的法律的制定,提供了

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

(一)我国古代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的登记制度

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

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

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

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从中国古

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

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

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

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

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二)我国近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

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

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

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

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物权法》颁布以后我

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才真正确立。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

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

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但根本目的在于私权维护,

“对卖者来说,登记机构的登记和权属证书的颁发是对自己权利的有效证明,对买者来

说,通过查阅登记簿可以直接获得确定的可信赖的产权信息,从而节约了信息搜寻成

本 。”①

二、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根

据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

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首先,登记是由作为代表国家

机关的登记官员进行,但是有关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即使在采用登记强制登记主义的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家,也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 。②其次,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上,不动产登记原则上

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启动登记程序,而必须由

登记申请人申请后才能启动。同时,由于申请人的申请约束着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即便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也不能由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变更登记的决定,而是

应该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请求。

(二)不动产登记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产生的实际作用。各

国立法上对不动产效力的规定各有不同。在中国《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体制下,不动

产登记有如下四种效力:

1.登记的公示力

⑴物权公示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或变更登记作

为权利享有和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之所以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不动产物权作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因此对不动产物

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排除妨碍的义务,但不动产物权如果

没有从其外部了解其物权变动的象征,那么当事人无法准确辨别和确定不动产物权权属

状态。如果不动产设立了抵押权等他物权,那么,在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会给善意第三

人造成难以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因此不动产物权公示通过对不动产物权进

行登记,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使不动产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

透明,通过公示实现不动产物权可取信于公众。使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了

解到不动产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进而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不动产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

2.登记的形成力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

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物权法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①

② 李凤章:《登记限度论—以不动产权利登记制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危晓美:《浅谈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三篇_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论文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论文

摘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贯彻《物权法》,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重要经济制度。结合当下政府职能转变、预防和惩治腐败以及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社会环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时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考量与现实动力。

《物权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于健全我国的经济制度、保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而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迟迟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抵押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债权安全、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实证研究,总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试图给出可行的政策性建议。

一、现状与不足

1.登记机构不统一

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四篇_浅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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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 作者:于振琪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动产物权正常秩序的形成和发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原则,但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几年来这一规定一直悬在空中,导致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缺少安全保障。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3月,国土资源部的部长姜大明提出:“用三年的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四年的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不动产的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时实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最终要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体系。”未来几年我们期待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大力推进,当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着重对其加以分析。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变动;统一登记

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必要性

(一)相关法律规定混乱不一

《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房屋和土地,此外,关于草地的物权变动根据《草原法》,林地的物权变动主要根据《森林法》,还有《矿产资源法》等对相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有所规定。可见,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多部法律都有所涉及,而且各个部门法对相关的登记事项也各不相同,甚至存在矛盾冲突。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呈现出房产和地产的不统一,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程序的不统一,登记效力的不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的不统一的状况,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制约了不动产物权正常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二)有权实施不动产登记的机关混乱不一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与行政机关的职权有所关联,不同类别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归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比如一套商品房,土地管理部门分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房产证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意味着房屋登记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如森林,耕地,房屋以及宅基地等分别由林业部,农业部和建设部门登记。当然,这与我国各个部门法对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同有密切联系。一直以来我国忽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公信功能,而强化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管理及国家对其的宏观调控职能,致使登记机关各自为政,多头登记。然而,事实上实现对不动产的确认或变动以达到公示公信的功能才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根本目的,而并非是对不动产进行行政干预管理。多头登记既不便于不动产所有人进行登记,也不利于相关交易人对有关不动产进行查阅;由于其他人无法查询有关不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篇_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社会意义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社会意义

发布:2013-04-08 12:27:4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陶金节

中国登记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登记机构不统一。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有近10个,每个登记部门都有不同的登记程序,基础数据也不一样,很多中小城市的信息化工作未完成,使得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场硬仗。

在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形下,国务院日前在其公布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中,明确提出明年6月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引发了市场的极大关注。但对于该制度的意义,其实可以从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来考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机构登记。

中国的《物权法》在第十条中也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然而,由于此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或条例,导致该规定悬在空中,《物权法》实施6年来迟迟无法落地。

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能是提供人民满意的服务,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无疑,这需要政府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就是这样两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在刚过去不久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为我们阐明了这两项制度的价值:一是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二是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换言之,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发挥的功能看,其于社会发展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过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无疑使得人们有长久的动力去创造和追求财富,造福社会。财产安全一直是人们忧虑的一个问题,如果人们无法保障其个人合法财产的安全,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去创造财富,即使创造财富,也会转移。个人财产的安全,既体现在保有环节,也体现在交易环节。对于不动产来说,人们既担忧国家的非法侵占,也担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因为权属证书是可以伪造的。因此,为避免此类交易风险,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行为来确认其物权状态从而保障其真实性,人们在交易时只要查看相关

登记即可确认其安全。就此而言,登记簿是比权属证书更可靠的权利证明。而它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功用,乃因为登记行为本身是以国家信用作担保的,而国家信用的背后又是法律信用。

除了发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这个最重要的作用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客观上亦有助反腐的推进。这是当下人们最为看重的一点。鉴于反腐确实受制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统一,从加大反腐功效来说,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并建立基于公民个人身份号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但若把希望寄托在此上,则有些不切实际,也颠倒了该制度的主次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应该看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反腐功效,是一种制度完善后的衍生便利,它主要借助于民事后果变相强制才显示出来。也就是说,假如一个人不去国家机关登记,他就很难交易、抵押和转让其不动产,这就迫使他不得不去登记。而只要一登记,系统就会立即显示其名下拥有的不动产状况。由此可见,其反腐功效是建立在信息的联网和统一上,目的是为纪检、审计等反腐机构提供便捷查询的渠道,它本身不具有甄别一个人是否为腐败分子的职能。因此,要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反腐功效充分发挥出来,就必须确保登记制度本身的完善。一个有缺陷的登记制度,其反腐功效肯定要打折扣,甚至还会为腐败制造更多的机会。

再者,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的关键时刻,该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精确的事实依据。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所以屡不成功,原因很多,但从基本信息来讲,房地产市场的数据失真恐怕是一重要因素。而要做到数据准确,就必须统一登记住房信息,推进全国住房信息联网。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作用很明了,然而,要推进统一的信息登记工作并不容易。这个阻力既来自于制度修订,也来自于技术层面,还来自于部门和个人利益。目前,中国登记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登记机构不统一。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有近10个,每个登记部门都有不同的登记程序,基础数据也不一样,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麻烦。何况,很多中小城市本身的信息化工作未完成,甚至未建立起电子化的管理。上述情况无疑使得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场硬仗。

为此,须先立法,把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定下来。这就需要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在这一步后,再研究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问题。作为第一步,可以先在法律上明确统一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登记程序和登记收费,再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最终过渡到所有的不动产,均由一个登记机构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六篇_不动产统一登记操作规范考试题及答案

武威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测试(第二次)试题

(A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共20分每题1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 )2、按照依申请登记原则,当事人不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3、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

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4、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 )5、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

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 )6、填写不动产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

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 )7、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

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

授权委托书。 ( )8、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

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

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 )

10、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直接添加此前已封卷的资料中。 ( ) 11、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 ) 1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 1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1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

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

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

权籍调查。 ( )

1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

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 )

1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并进

行修改。 ( )

1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关

联。 ( )

18、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

登记。 ( )

19、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并做出口头承诺。 (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

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 二、单选题(共20分,每题1分)

1、下列情形中,哪一项不能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A.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 B.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C.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D.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不动产权属证书

C.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D.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A.权利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 B.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C.共有性质变更的 D.继承或受遗赠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

A.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B.名称变更的材料

C.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 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D.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 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B.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材料

C.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D.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C.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D.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应该一致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过程中,下列说法哪一项不正确( )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B.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不一致

C.设有抵押权的,应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D.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能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是:( )

A.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B.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C.供役地和需役地均灭失的 D.供役地、需役地不归于同一人的

9、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 )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以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A.不得 可以 B.不得 不得 C.可以 可以 D.可以 不得

10、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A.可以 不得 B.可以 可以 C.不得 可以 D.不得 不得

1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 ) A.申请人身份证明

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C.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1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B.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C.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不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D.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3、下列关于异议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B.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C.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D.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设有地役权的,不得办理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 14、下列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B.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C.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D.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但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5、下列选项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是:( )A.查询主体依法申请查询的

B.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外的 C.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D.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16、下列选项中,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的是:( )

A.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B.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C.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D.预查封登记的

17、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 ),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A.不动产登记申请 B.不动产登记簿 C.权籍调查表 D.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18、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下列材料中不需要提交的是:( ) A.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B.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C.受遗赠人的婚姻证明

D.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19、下列有关撤回申请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原登记申请受理凭证

B.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予撤回

C.不动产登记机构准予撤回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及时取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单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D.原登记申请材料在作出准予撤回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取回申请材料 20、申请预告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必须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B.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C.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D.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三、多选题(共30分,每题1.5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选项中除外的有:( )

A.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B.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C. 预查封登记的

D.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哪些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 ) A. 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 C.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3、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哪些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 A.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B.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C.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D.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4、下列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组织代为申请

B.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C.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D.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由村党支部代为申请

5、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A.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C.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D.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到期的

6、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A.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B.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C.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D.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 ) A.依申请登记原则 B.一体登记原则 C.连续登记原则 D.属地登记原则

8、下列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A.查封权登记 B.地役权登记 C.预告登记 D.异议登记

9、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实地查看不动产,应做好:( ) A.对窗口对象拍照 B.填写实地查看记录

C.填写权籍调查表 D.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书

10、以下列哪些财产进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1、以下列哪些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

A.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12、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以下哪些材料:( ) A.不动产权属证书 B.主债权合同 C.抵押合同

D.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A.主债权消灭的 B.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C.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D.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14、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七篇_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初探

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初探

[摘 要]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不动产登记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不统一,土地、房屋、矿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拥有登记管理权,使得登记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2013年11月20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2014年6月将出台相关条例,本文从登记现状、新制度意义和具体做法等角度初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以期切实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效率和效果。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统一登记;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权交易异常活跃。所以保护交易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与我国的社会稳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密切相关,更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不可分离。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为了保护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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