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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

时间:2018-06-25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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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 第一篇_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经济,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五色土就人们对自然人借贷合同中最关心的利息、违约金等做相关分析,与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比较。

一、浮动利率变为固定利率

《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五色土点评:将36%的比例替代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划了“两线三区”,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为无效区。

二、自然人借贷直接的利息约定

《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色土点评:以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明确利息,否则将得不到保护。

三:逾期利率的计算

《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色土点评:将逾期利率固定,但是不约定逾期利率是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以前利率虽然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债务人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规定》明确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借贷》 第二篇_《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

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

(□个人授信业务/□个人单笔业务)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10年6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消费支出,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个人消费支出等需要,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二)、(三)。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四)。

第七条 借款发放

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三)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债权人“委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

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

每期本息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三)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其他还款法。

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一)。

四、对于选择以月供为还款周期且指定每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的,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宽限期为约定还款之日起5个公历日。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

五、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六、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

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 借款担保

一、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

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十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材料。

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但在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放款。如该担保物权不可能生效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六、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七、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五)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九)债务人未及时到债权人处办理借款手续;

(十)债务人未按约定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十二)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九、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十、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

(三)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四)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二、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四)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借贷》】

四、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主债务人违约,则主

《借贷》 第三篇_《借款合同》

【《借贷》】

借 款 合 同

借字〔20 14〕第 1105038 号

甲 方(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借贷》】

经营(住)地址:【《借贷》】

乙 方 (出借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住)地址:

丙 方(担保人): 营业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经自贡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合同各方提供居间服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用途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乙方借入短期流动资金用于 。

第二条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甲方向乙方借入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期限 个月,月利率 %;借款期内为固定利率。

第三条 还款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按照以下第4项作为还款担保:

1.甲方承诺:愿以下表或本合同所附《抵(质)押清单》资产为本笔借款提供担保:

(1)、房屋

(2)、股权

2.丙方承诺:愿以下表或附件所列资产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其衍生债务提供一般担保,担保资产履行担保责任后不再承担其他担保责任。

(1)、房屋

(2)、股权

3.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愿以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含货币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股权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责任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载明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相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

(三)担保期间

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四条 借款交付

4.其他担保约定:

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完善还款担保措施(含抵押或质押物登记)后,乙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一次或分次交付到甲方指定。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甲方(借款人)收到借入资金后,应向乙方(出借人)出具《借款交付凭据》。

第五条 借款期限、利息起息日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期限以首笔资金转账日为合同借款期限起始日,到期日顺延。

出借人向甲方转账当日即为利息起息日(以银行回单为准)。 第六条 利息支付与本金归还

(一)甲方每月 日(节假日可顺延)向出借人支付上月借款利息(首月利息数额按实际使用借款金额和天数计算),并转入出借人指定的利息账户。

(二)借款到期时,甲方应将结欠利息和借款本金一次性全额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逾期。

第七条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按时足额付息、还本,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借款人之股东、股权发生变化,以及自然人个人家庭情况发生变更,涉及影响借款安全因素的,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乙方(或居间人)。

4.保证为乙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真实、完好、足值,如有毁损、灭失等应予补足。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提前收回借款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6.当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不足值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提

供补充担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第二、四条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足额放款。借款人无违约行为,出借人应保证借款使用期满,不得要求提前还款。

2.有权在借款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和不接受乙方(包括居间人)监督,有权停止未执行完结的放款,并提前收回已到账的借款和终止合同。

3.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出现影响出借人资金安全因素时,可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收取违约金。

4.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清偿到期借款债务时,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发生逾期拖欠本金、利息的情形,乙方有权将违约事实录入到甲方征信记录。无须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媒体披露甲方的违约事实。

6.对丙方提供的担保有权进行监督,当担保不足值时,有权会同居间人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

7.出借人代表受出借人委托,有权参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和对担保措施的评估论证;对因特殊原因要求借款展期的,出借人代表可会同居间人征得出借人、担保人同意才能做出展期决定,出借人代表个人做出的展期决定无效。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使用、管理抵(质)押物,并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丙方应无条件承担清偿义务。若担保不足以清偿甲方的债务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对不足部分的担保进行补充。

3.在甲方未全额清偿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前,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做出租、转让或调换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借贷》 第四篇_看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看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几条问答教你看懂说了些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

“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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