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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06-2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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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第一篇_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广东江门居民基础养老金七月起调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广东江门居民基础养老金

七月起调

时事政治:关于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方案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今天为大家提供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广东江门居民基础养老金七月起调。后续将持续更新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敬请期待。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信息欢迎访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广东江门居民基础养老金七月起调整 13日,记者从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江门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补贴。

江门将从7月份开始调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110元,并补发1到6月份调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差额。蓬江 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将提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城乡居保缴费补贴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选择高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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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_江门市高校毕业生报到指引

江门市高校毕业生报到指引

一、办理对象:江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本地生源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办理程序

1、填写《江门市高校毕业生报到登记表》;

2、提交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资料,出具《江门市大中专毕业生行政介绍信》、《江门市大中专毕业生供给关系介绍信》、《江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入户证明》;

4、尚未就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5、到市行政总汇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单位

1、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到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2、在蓬江、江海、新会区或鹤山、台山、开平、恩平市单位就业的,或者生源地是以上市、区的毕业生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2年7月1日

1、信息填报及提交: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接收单位提交;也可由接收单位直接为毕业生填报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接收单位提交: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接收毕业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将判断所填报人员是否符合毕业生接收政策并列出符合的政策条款,点击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接收单位后保存。 信息填报后,需与接收单位经办人联系,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经办人在人才引进申报系统提交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单位经办人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毕业生申报”,系统将显示本单位拟接收毕业生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接收单位填报信息并提交: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注册的接收单位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业务申报”——“毕业生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将判断所填报人员是否符合当年度政策并列出符合的政策条款,点击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后保存并提交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备注:如有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单位在完成信息校核后选择委托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并将其申报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信息提交后,呈报单位需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按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须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

2、户籍地以户口本记载为准。农业户籍的毕业生,如在户籍地无法办理“农转非”,需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户籍类型选择“农业”,其它人员选择“非农业“。

3、如 “毕业院校”及“专业”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编辑录入,毕业院校名称须与毕业证加盖的毕业学校公章一致。

4、申报信息须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修改后需重新提交。

5、呈报单位及毕业生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或呈报单位承担。

(二)提交书面材料

接收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接收单位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接收单位立户注册在各区的,申报材料须报送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后再由各区统一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由代理机构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所有需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须在呈报单位系统提交信息成功后90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逾期系统不予受理。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且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呈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呈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申请接收我市院校、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核查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申报信息修改

在申报过程中,如需修改申报信息,接收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1、已通过人才引进申报系统提交信息未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需登录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修改后,重新提交。

2、已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未审批完毕的,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

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接收单位可在系统重新申报已撤消人员信息后再提交。

3、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修改或(终止)撤消毕业生申报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于毕业生接收函、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信息,但是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毕业生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打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终止)撤消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如已领取“毕业生接收函”或“毕业生介绍信”需一并退回),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六)进度查询

单位查询:信息提交后,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含“农转非”)。申报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毕业生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七)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系统显示已办“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呈报单位根据立户权属分别到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有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直接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与有人事代理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后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八)后续事项

1、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到毕业院校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农业户籍的毕业生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如申报信息时已申请在深办“农转非”,需以农业户籍性质迁出)(不涉及迁户的深圳户籍毕业生不需办理迁移证)。

2、毕业生接收单位立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毕业生持毕业证、学位证(农业户籍毕业生须备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深圳户籍提供户口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领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指标卡》(在深办理“农转非”的毕业生)。 毕业生接收单位立户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学位证(农业户籍毕业生须备毕业证书复印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深圳户籍提供户口本)在所属区人力资源部门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并到区发改部门领取“入户人员信息卡”及“农转非”指标卡(农业户籍人员)

3、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生须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办理报到手续。并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复户手续说明:深圳生源毕业生,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需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后,再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公安部门规定申请复户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到拟复户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无分配证明(肄业、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接收,“报到地址”备注为“广东广州市或广东深圳市或广东”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深圳市或广州市”的给予办理。

(3)毕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肄业、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收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九)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第三篇_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10]107号

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和市府办公室《江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江府办〔2004〕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推进、政策统一、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职工医保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剂共济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努力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切实缓解参保人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目标。

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职工医保管理体系。2010年9月底前,制定全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核算的职工医保制度。

(三)基本原则。

1.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

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基本制度

江门市职工医保制度由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个人账户构成。

三、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我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上述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简称参保人。

四、缴费基数、比例和征缴办法

(一)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保持一年不变。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后公布。

2011至2013年度,最低缴费基数采用逐年过渡的办法进行统一,办法如下:

2011至2012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统一按2100元执行;2011年度,开平市、台山市、恩平

市分别按不低于1620元、1420元、1535元执行;2012年度开平市按不低于1900元执行,台山市、恩平市按不低于1750元执行。

2013年度,全市统一按不低于2100元执行。

(二)缴费比例。

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6.5%缴纳。

(三)征缴办法。

单位应当为其所属全部员工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按月全责征收。职工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保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地税部门从签订扣款协议规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单位缴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缴费在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

五、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并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统筹。

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

(1)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含经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下同)和一级(含未定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4)非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2.基金支付比例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约定医疗机构为70%,非约定医疗机构为40%。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在社保年度内对参保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12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超过一定起赔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赔付的补助办法。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具体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范围和对象

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基金筹集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1%比例逐月划入,采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共同负担的方式,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0.5%比例划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不建个人账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入。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年度内,各市、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不足赔付时,从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入补足;出现结余时,划回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3.住院待遇

在社保年度内,以参保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和范围内费用实际发生额为依据,按以下办法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累计自付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85%;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至范围内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90%。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医疗机构除外)发生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

1.基金筹集

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逐月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划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当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筹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个人选定门诊定点机构

参保人选择当地一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作为个人门诊就医的门诊定点机构,在首次参保缴费时,填写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交个人所选定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社保年度需变更的,须在本年10至11月办理变更手续。未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3.基金支付

参保人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办法为: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下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上述基金支付办法报销。

(四)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1.特定病种范围(共20种)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高血压Ⅱ期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帕金森病、精神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活动期间。

2. 特定病种门诊申请登记管理办法

参保人申请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必须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肺结核活动期间和精神病可到专科医院)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并经医务科(医教科)确认盖章后,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病种的病历资料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结果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以下简称专用证),参保人从批准之日起,发放专用证并享受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

3.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支付

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三个病种及与此有关的疾病,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上述三个病种以外的特定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患有单个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35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500元。当月参保人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肺结核活动期间须在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病须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参保人在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

(五)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以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根据参保人实际年龄按不同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如下:

(1)在职年龄段划入比例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其中2%为个人缴费部分,1%为单位缴纳划入部分;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5%,其中2%为个人缴费部分,1.5%为单位缴纳划入部分;

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其中2%为个人缴费部分,2%为单位缴纳划入部分。

(2)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划入比例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逐月划入。

2.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看病购药、健康体检,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为职工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能提取现金(退休参保人异地定居或参保人死亡除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的利息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商定的利率计算,为参保人个人所有。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按国家法律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的,转入基金账户。

六、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一)结算凭证。

参保人凭身份证和江门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社保卡的样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管理及制发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卡工本费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1)住院登记。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并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2)费用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或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参保人在办理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专用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3.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在市外长期居住或单位派驻境内异地机构工作的参保人可选定一至两家当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约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因转诊、急诊和急救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分别持以下资料,在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办理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以上资料鉴证原件无误后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本次收费汇总清单或明细表、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需提交: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其他代件或复印件无效,资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报销手续。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外,还须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补充医疗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可采用年度预(决)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定点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医疗费用结算,可采用年度定额包干、总额预付、服务单元等结算方式。

住院医疗、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医疗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统一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可委托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的定点服务机构确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标准、费用定额、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五)待遇支付管理。

1.单位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的 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下同)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逐月划入,下同)。

2.参保单位和个人发生欠费时,参保人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连续欠费3个月内(含3个月),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统筹基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连续欠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医保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单位缴费的参保人,从重新缴费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视为中断,并从重新缴费的3个月后才可重新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六)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个人违法行为或因本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

2.吸毒、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船舶和航空器、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但因他人违法犯罪、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仍无法获得责任人赔付者除外;

4.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5.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

7.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费用;

8.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9.滥用医疗资源所发生的费用;

10.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1.妊娠、终止妊娠或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异位妊娠除外)。

(七)相关工作。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参保人就医管理、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特定病种门诊管理办法、特定病种专用证年审制度等办法。

2.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充医疗保险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基金筹集标准等,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结存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统一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统一安装和使用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按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工作的要求,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实现系统连接,实现各项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并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处理,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八、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缺口调剂

职工医保实行基金统一核算,分账管理,基金缺口统一调剂的管理模式。

(一)基金统一管理。

实行职工医保基金统一核算前各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经审计后全部划转江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进行分账统一管理。实行职工医保基金统一核算前,各市、区的职工医保基金缺口,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分别由各市、区财政弥补,并在基金移交前完成。

(二)基金征收和划拨。

各市、区地税部门每月将实际征收到账的职工医保基金,于次月5日前全额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于该月8日前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附基金划款明细表。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职工医保待遇支付请款报告送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

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第四篇_调查报告

关于江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的主题:江门市社区矫正工作

二、调查的时间:

三、调查的人员:///

四、调查的地点:

五、调查的过程及情况:网上查阅资料、咨询相关人员

【鹤山市社会保障局】

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等六个省(市)开展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试点工作扩大至包括广东省在内的18个省市。广东省选定在广州、深圳、江门及湛江赤坎区为试点市区。

江门市成立了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政法委副书记与司法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十多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2006年,江门市选定蓬江区、江海区先行试点。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扩大至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试点地区分别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镇(街道)相应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关于江门市各社区矫正试点区采取的方法与成效:

1、蓬江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业务检查。

蓬江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区9个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业务检查,局长亲自带队,与基层股、办公室等同志到各司法所进行检查,市基层科科长参加了检查工作,并提出了工作意见。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主要听取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汇报、查看了工作台帐与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重点检查学习、劳动、定期上门走访、谈话、每月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建立个案矫正计划书等。通过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社区矫正文书签收制度、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签到制度、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打下好基础。

2、江海区司法局为社区服刑人员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和QQ心理驿站。

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江海区司法局坚持以人为本,根据不同特点因人施教,分类管理,创新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方式,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专门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和QQ心理驿站,为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倾听他们心声,缓解心理压力,解决心理问题,为加强管理,做好教育引导和帮教工作创新了工作方式方法。

热线电话和QQ心理驿站开通以来,已有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加入,1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拨打了“心理咨询热线”,主要咨询个人情感、人际交往、职场困惑、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心理疏导,有效地帮助其及家属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各种心理不稳定因素,为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帮教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3、台山市台城司法所组建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一是发动社会力量,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二是加强管理指导,提高志愿者队伍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力。三是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帮扶效果。台城司法所在台山市司法局领导的支持下,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通过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组建了台城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服务队,借助社会志愿者力量,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中的影响,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开平市开展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培训活动。

为提高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

会、适应社会,切实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平市司法局与开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携手,联合对刑释解教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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