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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时间:2018-06-17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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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第一篇_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申请表

附件2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申请表

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篇_上海安全员B证考试资料

第一篇 法律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 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6.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 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 健康的行为

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需要临时占地、停水、停电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9.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事

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或者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篇 行政法规

1.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施工方案,涉及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审查完毕。

6.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0. 事故发生之日起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 起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

1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7.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18.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

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

20.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篇 地方性法规

1.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的方针。

2.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 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由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5.我市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业监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少配一人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 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 的罚款。

8.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认定制度。

9. 本市下列单位、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10.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

11. 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12.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13. 本市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15.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 作的协调管理

16.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1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

18.施工作业人员就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19.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下 罚款。

20.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就当由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

22.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23.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超过30米时,消防管管经不小于100cm。

24.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25.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 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应当在内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

26.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并说明理由。

27.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到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8.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 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 29.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 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30. 建筑企业违反规定的,

3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 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验收。

32.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业时,建设单位就当协调组织制定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33.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34.工程竣工后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5.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 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6.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37.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 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38.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39.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40.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41.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42.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的 岗位证书。

4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第一篇 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1. “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2. 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

86.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 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7.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8. 同一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未通过的企业,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10.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篇_上海安全员知识重点整理

判断:

1

2、 2

3

4、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事故貂蝉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烛照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7、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师师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厉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8、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9、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你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10、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10万罚款。

11(上浮20%)

12、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内容。

13、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代表。

14

15低于原派驻的总监。

16

17、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经总监签字,报建设单位。

18、由该工程总监负责将现场的情况形成报告签字后送建设单位被其他监理单位。

19

20、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21、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22、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

23

24、起重机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不得出租、使用。

25

26

2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国产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28、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工作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塔吊防碰撞措施。

29、砼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砼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

混泥土浇灌令,方可施工。

30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施工。

3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2、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3、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34、施工肚子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底。

35、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官渡不应小于0.9m。 36、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7、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8、特种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39、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事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40、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工程度增加。

41、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岗,与报监时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42

43、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44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45、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加《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

46、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

47、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

48、在网上对总包企业的月度自评、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月度评定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49、分包单位企业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的考核等级。

5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的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5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52、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53、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54、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建设、总包、分包、监理、产品供应、检测、评价认证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

55、事故的通报公示:企业应建立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将事故情况、发生原因、教训、责任人处理,整改要求等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56、事故工地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还应重新安全技术交底。

57、在向施工项目供应钢管、扣件时,应同时提供行业协会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58、禁止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59、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鱼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0、塔身禁挂标语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吊起重机,塔式上下不得悬挂标语牌。

61、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62、五芯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点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63、人工拆除方法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64、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严禁超堆基坑周边禁止超堆荷载。

65、一级边坡信息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66、对进场的钢管、扣件应进行质量和标识验收,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钢管质量检测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 67、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单位的租赁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单,按照相关标准强化钢管、扣件的进场质量验收,核查租赁单位备案证书,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和有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8、结构逐层施工时,下层楼板应能够承受上层的施工荷载。

69、拆模的顺序应与支模顺序相反,应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而下的拆除。

70、在拆除工程作业中,施工单位发现危险性无法判别、文物价值的不明物体时,必须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向相关部门报告。

71、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

72、所有交、直流电焊机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接地接零电阻值应小于4Ω。 73、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m。

74、易燃的废品集中场地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篇_《上海市安全管理干部证书》培训申请表

《上海市安全管理干部证书》培训申请表

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篇_上海市安全生产考核B证知识点

第一~第三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9.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1. 《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2. 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4.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15.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6.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7.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18.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9.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

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③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⑤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2. 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3. 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 】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24.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5.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7. 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28.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29.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30.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1.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32.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 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4.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5.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6.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 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4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42.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3. 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44.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45. 【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46. 【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47. 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8. 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 (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49. 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50.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51.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52.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3.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55. 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56.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7.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8. 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59. 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60.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61. 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62. 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63. 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64.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65.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6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7.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68.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9. 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70.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71. 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防护门。

72.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3.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4.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7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7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8. 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79.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80. 《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81. 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82. 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3.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8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86.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

87.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88.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89.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90. 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91.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92.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93.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94.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上海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篇_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五、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删去第二款。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删去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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