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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时间:2018-06-15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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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一篇_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

通 知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流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经研究,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规范按以下意见处理,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已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保险关系接续处理。如原缴费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的,对原有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就地封存停保办法处理,不再转移保险关系。进入新单位后按新进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原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的,其保险关系按照现行文件进行转移接续。 二、关于跨省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要求执行,即: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本息计算转移资金;

(二)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三、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二篇_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1、请问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罗洋】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补缴:

一是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二是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工作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补缴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同时征收其补缴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不征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在机保试点工作之前的,自试点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在试点之后的,自试点工作后计算。补缴标准: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的保险费。

三是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险费。

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机保局副局长罗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7]406号、川劳社函[2007]512号、川劳社养复[2006]8号内劳社办[2007]147号等文件精神。

一、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应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请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统筹股游股长】可以继承,参保者的生老病死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为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尚末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退还其法定的续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同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结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请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并提供转帐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到机保局统筹股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来办理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统筹股游股长】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人事手续后的当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或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新参保手续:1、人事调动(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4、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编号序号;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新录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社部门核定了工龄,但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统筹股游股长】要补缴。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7、从社保转入的缴费年限有间断的,是否需要补缴?怎样补缴呢?

【统筹股长游股长】须要补缴。按照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内机社险

[1996]18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须要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以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参保缴费前的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为投保年限。

8、请问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调动的,只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不转移基金。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 参保人员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出国、升学、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暂停参保,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积存,待重新参保时,扣除中断缴费时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暂停参保相关手续。

(二) 终止参保,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上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本人提供调令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复印件;本人退保申请书;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转帐所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

9、从资中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省外企业单位,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转移统筹基金的12%,否则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从机保转出到社保的,只转个人部分,不转单位部分。对方不接收,只能将机保关系暂停,待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10、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转移的基金及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内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内机社险〔1996〕18号)文件规定,调出人员基金转移的计算办法为: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50%计算。

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只记本金不计息。

截至上年末个人缴费金额为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含本息)和当年利息之和,当年利息按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11、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其保险关系还可以继续留在机保参保缴费吗?

【统筹股游股长】不可以。按照内江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70号和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

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11〕163号)有关规定,在我县机保参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必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龄退休时,退休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退管股廖股长】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到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先到机保局退管股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然后带上到龄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回到机保局退管股交退休审批表一份,完善该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并由机保局退管股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送交一份给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如果是工资直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还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

13、请问我县现在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是怎样的呢?是否全部实行了会化发放?

【退管股廖股长】通过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进步,是方便离退休人员的一个好办法,但要实现全部直发还有一个过程。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处于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退休人员增长快的现状,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我们将采取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方式进行实施。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对于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代发,以后我们将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经济状况逐步实现养老金全部社会化发放。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以把养老金的发放账户从原来存折换到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上吗?

【退管股廖股长】由于乡镇和部分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单位代发,因此,现目前由我局直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将其养老金发放到统一办理的一卡通上,但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除外,因为现在在工商银行没有养老金发放业务。如果要换到一卡通,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将一卡通复印件交到机保局退管股,也可以将一卡通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由单位再交给机保局退管股。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将一卡通的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向机保局提供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修改手续即可。

15、离退休人员工资存折遗失后怎么办?

【退管股廖股长】如果离退休人员不慎将工资存折或卡遗失,请先告知机保局退管股,本人再带上身份证到原开户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再重新开户,将新开户的账号或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向机保局退管股纸质申报即可。也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新开户的存折或卡到机保局退管股办理即可。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银行账户吗?

【退管股廖股长】这是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这个问题也咨询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居住在省内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账户,而居住在四川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银行系统还不能支持跨省开户的工资代发业务操作。也就是说,居住在四川省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账户还是只能在我们当地银行开户。

17、社保的退休人员工资每年都在调整,我们参加机保的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调资?

【退管股廖股长】这个问题最近几年都有退休人员在提,的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工改以来一直都没有调整过基本退休费。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因此,什么时候能调整,调多少,都只有等上面的调资政策下来了才能知道。

1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到机保局办理哪些手续?

【退管股廖股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应该即时告知机保局退管股,便于能够即时停发养老金。单位在办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时,须填报《资中县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丧葬费申报表》,到机保局、医保局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如果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还须到机保局退管股为其办理支付相关手续。

19、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到社区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也要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吗?如何进行认证?

【退管股廖股长】需要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存年检。从2013年开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进行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认证办法为:

(一)居住在本地(内江市范围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情况,进行清查,并如实完整填写《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

(二)居住在异地(内江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邮寄给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寄回原单位。

各单位将《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收齐后《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按照《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上的时间安排上报县机保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0、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触犯刑律的,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其退休工资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按照国家监察部国监[2001]3号的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三篇_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入企业之间保险问题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四篇_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全文)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附件: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五篇_教你社保如何转移

教你社保如何转移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据省社保局介绍,省内转移平台启用后,市民办理养老关系转移,只需到原参保地索取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要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好申请表即可。其他的事情,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和转出地(即原参保地)会通过系统具体联络办理。

而在以前,参保人将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后,须等待15个工作日审核期,审核通过后再将联系函亲自送往或邮寄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需来回跑路递材料或跟进邮件进展。

据悉,该平台已于上月启用,截至上月底,全省已有16个统筹地市正式入网。省社保局表示,未入网的地区正在积极推进入网工作,争取在下半年实现全省联网。

一张图教你看懂社保关系转移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流程

●转入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并在广州市就业参保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地点

广州现参保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

●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在转出地停保并打印参保凭证

2

在广州市继续参保次月后,持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

资料齐全

符合转入条件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4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寄出联系函至转出地

5

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并转出基金

6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且基金到账

7

在广州市社保系统确认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

社保已联网的17个单位、地区

1.省直

2.广州

3.梅州

4.潮州

5.阳江

6.云浮

7.肇庆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9.韶关

10.茂名

11.惠州

12.汕头

13.江门

14.清远

15.中山

16.揭阳

17.汕尾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流程

1

在转出地停保并打印参保凭证

2

在广州市继续参保次月后,持相关资料到广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

符合转入条件

4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传联系函至省内转移平台同时寄出联系函至转出地 5

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并转出基金

6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或从省内转移平台下载信息表且基金到账

7

在广州市社保系统确认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条件

在广州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备注:无户籍限制。

●办理地点

广州现参保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

●所需材料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六篇_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时间:2004/5/15 | 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申报的对象资格:

1、市区各类事业单位和省部属事业单位;

2、市区各类国家机关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和聘用干部(人员)

二、办事程序:

1、申领表格:申请单位可从窗口领取各类表格,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其他材料提交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办理条件及提报资料:

1、单位新参加保险:

① 填写《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和《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②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协议书。

2、在职增减转移:

(1)人员增加:

① 填写《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 ② 交流调动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复印件;

③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

④ 一寸免冠正照一张

(2)人员减少:

1、填写《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

2、交流调动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养老保险手册

(3)市内转移:

1、填写《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

2、交流调动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4)异地转移:

① 养老保险手册;

② 基金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③ 交流调动介绍信

3、退休增减:

(1)退休增加:

① 填写《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增减情况表》;

② 退休审批表;

③ 养老保险手册;

④ 个人人事档案

(4)离退休(职)减少:

① 填写《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增减情况表》;

② 人事部门《一次性抚恤金审批单》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③ 个人人事档案

四、办理依据:《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湖政办[1995]36号)

五、承诺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六、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社保二科、湖州市凤凰路579号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二楼业务大厅

电话:2214258 2021525。

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第七篇_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

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冀劳社[2001]96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

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下同)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三)职工由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转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在原单位试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公务员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进入企业或已试行

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五)职工由企业或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事业单位社保转移】

(六)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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