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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XXX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分公司章程】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溪分公司
公司住所:南溪区天际上城6号楼10号
第三条 公司由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宜宾市南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防
腐保温工程、工程设计;商品批发与零售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陈绍英 532129198111063347 翠屏区都长街59号1幢1单元8号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公司住所:省XX示范区
第三条 公司由XXXX有限公司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陕西省XX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酒店及物业管理、咨询、策划以及酒店用品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 公司经理
第十条 本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总公司聘请或任命。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内的表现及分公司业绩进行考核,不能胜任或者考核连续2次不及格的,有权进行撤换或者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三)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
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增加注
册资金。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于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公司因无偿坏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 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公司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七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公司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2014年6月10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分公司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是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公司各种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名称: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邯郸市*****街**号。 邮政编码:056002电话:**** 传真: ******.
第四条 本公司为河北省***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本分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邯郸市提供服务。
第七条 经营范围:按照邯郸市工商局核准范围。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分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名,经理由上级主管单位任命,是分公司驻邯负责人。副经理二名。本分公司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由经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
第九条 经理的职权
(一)制定分公司长远规划和近期经营方针,并组织领导分
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实现经营目标;
(二)主持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代表分公司或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有关协议、合同等业务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
(三)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建立健全分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决定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的聘任和解聘、奖惩,有权聘请分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人员。
(四)批准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工资、奖金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和修订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八)对各职能部门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协助经理抓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一条分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自主决定招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分公司员工的德、能、勤、绩,选聘本分公司管理人员,建立人才竞争机制。
第十三条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自主制定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 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各种劳保统筹基金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政策法规。
第五章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分公司接受上级审计机关、财务部门和银行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分公司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遇有与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的条款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1998年9月23日
证 明
兹厦门鑫华恩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是厦门鑫华恩物流有限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税收取,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不跟随总公司交,由分公司独立核算。
2015-4-27
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自然人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或者名称
负责人名称: 身份证号: 负责人住所:
第十条 负责人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
出资后,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极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负责人是公司的出资人,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负责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负责人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负责人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分公司章程】
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
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
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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