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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时间:2018-06-05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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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第一篇_各种公安学校新排名

关于公安本科

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理由:公安届的最高学府,警校中的清华北大.优秀的生源和雄厚的师资力量

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市)

理由:扎根东北,有着国内最好的警犬和侦查专业.在冰天雪地里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只为了保卫祖国

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保定市)

四 山东警察学院

在合并了省内的几个警察学校之后,实力大涨,成功的成为了国内不多的本科院校之一.

五 广东警官学院

地处开放发达的广东,自然是财大气粗,拥有良好的硬件设施.

六 云南警官学院

坐落在西南边境,国际犯罪分子猖獗.该校禁毒专业为此而生,在国内处领先地位

七 江苏警官学院

八 湖北警官学院

该校的学生在近年的全国性散打比赛中,频频取得优秀的成绩.放眼华中,独领风骚

九 浙江警察学院

大量的投资使该校校园环境优美,高居不下的录取分数线和高居不下的就业率成正比

十 福建警察学院

(司法警校本科只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各种公安专科排名

一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培养出一群铁骨铮铮的硬汉,把自己的青春留在了不见天日的深山老林

二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直属铁道部,为中国培养了大量的铁道警察,为祖国的铁道运输做出巨大贡献

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五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六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七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八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九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十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司法专科前十名)

一 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二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三 武汉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五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六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七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八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九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十 福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第二篇_贵州省2012年人民警察招聘简章

贵州省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2年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简称四大类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及人民警察学员。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制定《贵州省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并于2012年5月3日经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录取)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遵义、六盘水、安顺、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铜仁9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对确需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设立考点的,经省招考办同意,可在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监督下设立考点。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安排全省(除贵阳市外)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省四大类机关共计划招考人民警察2540名。其中,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676名,有关市(州)辖区职位1864名。

本次招考不设职位类别。各招考职位详见《贵州省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

四、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

(3)定向到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职位。

(4) 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上五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2.人民警察学员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

(3)定向到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职位。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上五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二)报考条件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①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②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②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2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公安类专业目录详见《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目录》(附件2)。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5月18日。

(7) 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18日服务滿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18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2.人民警察学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2)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学员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 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18日服务滿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18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3、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5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考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省直及有关市(州)考区均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ip:219.151.4.99 或 219.151.4.100)】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5月18日9:00至5月22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3)。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信息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供报名人员参考。

(二)网上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在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招考单位负责。各招考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提交《报名信息表》后2日内审核完毕。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单位须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报名信息,供现场资格复审和考察政审等环节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考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责任。各招考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9:00至5月24日18:00。

2、截止2012年5月22日18:00,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或本人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成功后请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如报考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有误的,须本人到招考单位申请,经招考单位及同级公务员招考办同意后到当地考试机构修改。

3、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2年5月18日9:00至5月25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考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2日。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招录博士学位人员的职位,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不得小于2:1,小于2:1比例的职位招考计划减少或取消。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有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特困生,于2012年5月23 日17: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2楼1207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报考有关市(州)辖区职位的特困生,于5月23日17:00前到本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4、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2年6月15日9:00至6月22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三)加分

1、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乡(镇)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持网上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式两份以及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加分审查,时间地点详见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通知。

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加分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六、笔试及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12年6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考生笔试总成绩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线)。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有关市(州)辖区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本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

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第三篇_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实施方案的公告

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招录实施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政法[2012]15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今年继续开展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实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省政府大院五号楼13楼省公务员局1310室。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招录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有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三、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职位类别为C)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职位类别为B)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

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职位类别为A)【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2年我省计划招录561人,其中,法院系统111人;检察院系统53人;公安系统100人;司法系统297人。面向

已退役士兵、2012届应届毕业生和村干部招录505人;面向基层服务人员招录56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66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301人,专科试点班194人。各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院校代码:10053)、西南政法大学(院校代码:10652)、西南民族大学(院校代码:1065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院校代码:1004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校代码:10175)、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107)、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校代码:1190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869)、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929)、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3813)等十所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优秀青年、村干部。

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第四篇_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6年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作为司法部直属的惟一普通高等高校,全面建成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和高级警官培训基地、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创新基地,被誉为“中高级司法警官的摇篮”。

学校设有法学、监狱学、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等17个专业和专业方向。监狱学、矫正教育学为部级重点学科,刑法学为河北省重点学科,监狱学、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行政管理学(警察管理方向)三个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19人,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2人,聘任100余位兼职教授和行业专家。

学校建设有国内惟一的全国监狱戒毒文献信息中心,拥有现代化的警察训练中心、国内一流的室内射击馆,17个现代化实验室和36个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和学术交流,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同类院校和矫正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平均每年90%以上,其中绝大多数被录用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海关、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十多年来,共举办各类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和高级警官培训班350余期,培训50000余人,为我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研究生教育坚持“服务行业需求、强化工学结合、凸显应用取向、确保人才质量”的培养理念,致力于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领域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实务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学校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精心挑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等实务部门开展联合培养,注重强化实务技能,不断优化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近年来,学校办学层次不断提升、办学职能不断拓展、办学影响不断扩大。2012年8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12年11月中央编委批复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加挂国家律师学院牌子,正式成立新中国成立63年来第一所国家律师学院;2015年2月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目前学校正抢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进一步扩规模、提层次、拓职能、上水平,争取早日建成高水平、有特色、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中央司法大学。

一、培养目标

适应国家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培养具有服务国家法治建设、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法律和监管改造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独立从事司法行政特别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校2016年招生计划将根据教育部下达文件确定。录取时将综合考虑生源状况,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招生专业领域:法律(非法学)(035101)

法律(法学)(035102)

三、报考条件

考生除符合教育部等部门规定的身体、政治思想品德等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有两年以上公安、司法工作经历的考生。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要求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应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

[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年龄条件

参加2016年全国统一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89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条件

1.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市、区)招收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市、区)的考生,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男生体重不轻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轻于45公斤; 左右眼裸视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

2.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身体状况具有“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录取的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具体标准请登录我校网站.cn,教育网址: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确认。

(2)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退出现役证》。

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考生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其他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已在教育部官网公开)、“研招网”报考须知以及相关规定。建议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开报名高峰,避免网络拥堵。

(三)调剂报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待初试结束后按教育部要求执行。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五、资格审查与准考证发放

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信息结束后,我校将审查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发放准考证。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统一安排,考生在12月14日-28日自行在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与录取【贵州司法警官学院】

(一)初试

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12月26日-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初试合格按总分排名进入复试。

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初试科目的“思想政治理论”和“英语一”使用全国考试卷,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为全国联考,命题及试卷评阅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二)复试

1.资格审查

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等学力人员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

2.复试方式和内容

复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具体包括专业笔试、专业综合面试、英语能力面试和体检。复试时间和安排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页及时公布。

3.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法律硕士(非法学)除外。

(三)录取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状况,确定我校拟录取名单。我校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人数的25%。

七、培养与就业

(一)学制:法律硕士(法学)学制为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为3年,均为全日制。

(二)实行双导师制,由我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担任理论导师,在实务部门选聘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学习实践。

(三)学生按照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并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学位证书。

(四)学校与江苏、海南、甘肃、内蒙等多省合作,在校内组织行业内公务员录用考试,就业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八、学费和奖助学金

(一)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教育全面实行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内收费标准,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为7000元/年,住宿费、警服置装费等按学校规定收取。

(二)学校积极贯彻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要求,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三助”岗位资助学生专心学习。

1.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自2014年9月起,给予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

2.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培养潜力较大、表现特别突出的拔尖型人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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