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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标志

时间:2018-06-0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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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标志 第一篇_天津环保规划

2012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点

一、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2012年是完成好“十二五”环保任务的关键之年。天津环保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经济结构调整主攻方向和市委市政府“稳中求进、稳中求快、稳中求好”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污染减排为重点,以生态市建设为平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提高环保监管水平,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开创天津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局面。

工作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1年下降2%。深入推进第二轮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全市环境空气中PM10、SO2、NO2三项指标二级以上天数达到83%以上,适时公布PM2.5监测研究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状况,中心城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消灭黑臭水体。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

声级分别小于70分贝、56分贝。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持在良好水平。(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区县环保局)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污染防治,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1、适时公布PM2.5监测研究数据并做好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的基础工作。按照环保部要求和天津实际,积极开展对PM2.5、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评估,研究制定灰霾污染防治措施,及早发布PM2.5监测研究数据,加强将PM2.5监测数据纳入环境质量指标工作,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深化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推动改善能源结构。继续落实全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和供热燃煤锅炉房环保达标管理工作。推动出台《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各区县政府抓好建设、拆迁、道桥施工工地及道路运输撒漏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大气处、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

2、加强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清水工程,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地、重金属企业、重点监控排污单位、排海口水质的监测监控和预警。严格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推动全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编制适合我市超五类地表水水质的划分评价方法。开

展地下水资源及污染现状调查,完成乡镇、村级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和水质现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引滦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启动“十二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天津项目。开展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已治理河道、环城四区计划治理河道水质跟踪监测评价。完善国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督促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平台、进出口在线监测设备工作。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评估,制定并实施入海排污口规范管理方案。(责任牵头单位:水处、监测中心、科技处、各区县环保局)

3、深化危废、固废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厂污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推动天津滨海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加快建设。完成家电以旧换新环保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铬渣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推动历史遗留的4处含多氯联苯变压器填埋点的排查和废物处置工作。完成我市典型工业场地土壤特征污染物调查工作。编制《天津市“十二五”安静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继续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做好夏季施工及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控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固体处、北辰区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县环保局)

4、确保放射源安全。继续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加强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的监管。积极推进将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讯工程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项目对公众的影响。贯彻放射源的“全寿期监管”制度,综合解决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消除辐射安全隐患。(责任牵头单位:辐射处、开发处、各区县环保局)

5、提高环境质量监测和宣传水平。按照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开展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的研究分析,增加和优化监测点位,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强化污染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机制,完善重点行业、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体系。在电视台、网络、报刊等主流新闻媒体开设环保专栏,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权威的环境信息和环保数据,报道我市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取得的成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通、完善环境保护公众网,解读宣传公共政策,建立与宣传媒体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提高应对环境公共危机的水平。(责任牵头单位:监测中心、宣教中心、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总队)

(二)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制,把严格环境准入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6、坚持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不受理未经规划环评工业园区及国家明令控制行业的项目环评;对建设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不符的,不予批准。进一步强化环评管理,使环评充分反映环境管理的要求,维护环评的严肃性。(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处、各区县环保局)

7、严格落实新、扩、改建项目排放总量控制机制。继续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主要污染物替代排放量审查,组织开展增减平衡项目专项检查,督促等量置换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较大差距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实施“区域限批”。(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处、总量处;责任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8、积极探索创新项目环保管理机制。严格涉重金属等环境敏感项目的准入门槛,探索适合我市重点行业产业发展的环境保护指导意见;结合“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出台环境影响轻微项目豁免目录;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处、科技处)

(三)深入推进减排五大任务实施,以倒逼机制推动年度减排任务完成。

天津环保标志 第二篇_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对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

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以防治工业污染和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并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定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计划;

(三)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建立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七)受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草拟本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计划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大型生态保护工程等建设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规划和计划,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所属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管理、治理和考核,并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和协调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向本市各级环境监测单位下达环境监测任务,收集汇总监测资料,对本市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条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或者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检查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严重扰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当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有计划地搬迁。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日前,重新申报登记。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三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发布优先发展的环境保护产品名录。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成投入生产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非正常停用,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与综合利用,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处理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和重要渔业保护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古树名木、人文遗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生活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建设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天津环保标志 第三篇_全国的环保公司一览表

全国的环保公司一览表!补充送积分

将陆续发布全国环保公司名单,供大家参考,了解,评价,也请大家补充!

重庆:

重庆三和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

重庆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秦环保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大晃康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飞利得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元泰环保有限公司

中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中电远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兴实业公司环保分公司

中环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午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双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水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美化博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川天禹太和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立洋汉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

弘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

华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华水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华康环保有限公司

华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兆林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创绿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创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创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创源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绿环保科技中心

杰龙环保治理有限公司

旺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易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净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泓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荣昌县环境净化工程公司

南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威圣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耐得环保有限公司

虹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

重庆市万盛环境保护工程公司

重庆环境保护工业工程联合总公司

重庆除尘环保工贸部

重庆康福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奥伦室内空气治理

重庆新力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恒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美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洁业环境治理开发有限公司

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海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海润环保有限公司

常青环保有限公司

常青环保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

逸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康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清源环保治理有限公司

深呼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绿而兰环保科技有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科新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博星环保公司

联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朝阳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保标志】

福世德环境事务有限公司

聚兴环保有限公司

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一处重庆排水工程项目部

金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青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绿色科新产品开发公司

兰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水高水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科洁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杭州嘉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

华特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环保标志】

深圳市宏利源水处理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销售各种水处理设备配件及耗材

南通建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JD型湿式烟气脱硫除尘一体化装置”的研制、开发、销售。 北京华夏睿智 -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与交流研讨会通知

SKF轴承天津福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天津福业动力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完整产品链的全能销售公司,集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

青岛路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科研及技术、产品开发

深圳市纳川货易有限公司 - 专业代理报关

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 - 制造销售

上海镓诺实业有限公司 - 环保,环卫(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有毒有害物处理场,危险品仓库,工业废弃物,建筑及爆破垃圾等)......

广州市亚科美特工业有限公司 - 主要服务领域: 水及工业废水处理、市政污水处理、石油化工、冶金、碳黑、电厂、电子、 ......

上海祁立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 COD、电极、发酵罐、实验室浊度、浊度在线监测仪、蠕动泵、WTW/德国 CO、水份测定仪、屈折度计、......

苏州瑞环化工有限公司 - 废溶剂的回收再生(精馏分离);有机溶剂的精制加工;环保设备的生产设计和销售(气体回收处理;废......

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制药、有色冶金、市政、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

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废水、废气、噪声等治理项目,环境污染工程设计、施工、调试。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作为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的技术中心、信息中心和网络中心,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的环......

江苏蓝天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随着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新设备,新材料层也不穷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公司......

南京胜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环保设备的成套工程安装;环保设备、环保仪器仪器、材料代购代销;环保工程设计,施收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自......

靖江华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环保净化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的制造、销售。

上泰仪器(昆山)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PH,电导,溶氧,余氯,在线PH,在线电导,在线仪器仪表,实验室仪器仪表,水质分析仪器,便......

江都市华峰环保设备厂 - 除尘污水,废气生产安装

南京常荣噪声控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各类消声、吸声、隔声、发声的声学产品,承接各类环境噪声治理工程、大型声学实验......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桑德环保集团

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何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蓝博瑞森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绿创环保集团

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德联创(北京)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立新瑞德环保公司

中世纪(北京)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三盛宏业(北京)环保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奥环保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九州环宇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凌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中国蓝星集团

武汉凯迪

【天津环保标志】

2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 浙大网新

4 重庆远达

5 广天明

6 广州天赐

7 清华同方

8 北京博奇

9 上海石川岛江苏苏源环保

10 镇江江南环保【天津环保标志】

11 四川恒泰环境技术公司

12 北京中电联环保公司

13 中国华电工程 (MHI,Marsulex)

14 大唐环境科技 (AEE)

15 浙江菲达;

16 龙净环保;

17 麓南脱硫

18 山大能源环保

19 浙江天洁

20 山大华特环保工程公

21 山东三融

22 山东德利环保工程公司

23 浙江蓝天求是环保

24 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5 大全环保

26 许继联华

天津环保标志 第四篇_车辆年审手续及流程 (6年免检政策)

车辆年审手续及流程 (6年免检政策)

小编在15年3月对13年3月登记5座小车进行年审,年审过程超简单。小编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将关于6年免检实际操作中的不实传说击破。

一、前提条件:

1、车辆登记期限符合6年免检政策要求;

2、将违章处理好,车主可到相关网站查询违章记录;

3、交强险;

4、交车船税。

二、所准备资料: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正本);

注意:A办理年审当天需包含在保险期间内。

B 办证人员会收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正本) 第二联。

2、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要求正反面复印,见图

-

3、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注意:复印件要求,见图

-

4、

5、 车船税缴税凭证,办证人员会收取缴税凭证 第二联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年审流程:

步骤一、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取号“交警”

步骤二、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

步骤三、到交警窗口提交资料,并接受审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交警会交付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指示到“环保”窗口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步骤四、无需取号,直接到“环保”窗口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步骤五、自行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温馨提示:

1、 小编是在下午4点30到达行政服务中心,整个年审过程在15分钟内搞定;

2、 无需缴纳年票通行费,同样也能通过年检。

祝各位交通参与者出入平安、一路顺风!

天津环保标志 第五篇_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序

染号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排气筒(m) 15 20 30 40 15 20 30 40 15 20 30 4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一级 禁 排 禁 排 禁 排

二级 0.60 1.0 3.3 6.0 3.6 6.1 21 36 1.2 2.0 6.9 12 0.12 0.20 0.68 1.2 1.8 2.6 0.30 0.51 1.7 3.0 4.5 6.4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91 1.5 5.1 8.9

三级 0.90 1.5 5.2 9.0 5.5 9.3 31 54 1.8 3.1 10 18 0.18 0.31 1.0 1.8 2.7 3.9 0.46 0.77 2.6 4.5 6.9 9.8 0.090 0.15 0.52 0.90 1.4 2.0 1.4 2.3 7.8 13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mg/m3)

1 苯 1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天津环保标志】

2

甲 苯

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二 3 甲

9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酚 4

115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甲 5

30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乙 6

150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丙 7 烯

26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30 40 50 60 15 20

14 19 0.61 1.0 3.4 5.9 9.1 13 6.1 10 34 59 91 130 0.61 1.0 3.4 5.9 9.1 13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91 1.5 5.0 8.9 14 19 0.06×10-3 0.10×10-3

21

【天津环保标志】

29 0.92 1.5 5.2 9.0 14 20 9.2 15 52 90 140 200 0.92 1.5 5.2 9.0 14 20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0.090 0.15 0.52 0.90 1.4 2.0 1.4 2.3 7.8 13 21 29 0.09×10-3 0.15×10-3

8 烯

20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甲 9

220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苯 1

胺 0

25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氯 1

苯 1

85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硝 1基 2 苯

20

禁 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氯 1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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