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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时间:2018-06-0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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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一篇_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及审核业务细则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及审核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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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行为,明确各管理岗位工作职责,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我市原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缴存服务指南

(一)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设立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登记受理: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窗口(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或经办人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表》、《新开户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审批表》;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设立单位账户—开设职工个人账户

[审核审批规程(以下简称“审核规程”)]

初审:审查《申请表》和《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单位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缴存比例、基数是否符合规定;开户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工资表是否一致。

审核同意的签署意见后送复审人员审批。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

复审:要件资料是否齐全;比例、基数是否符合规定。同意的签批盖章,有异议的,退回初审人员。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当场办理;单位账户设立业务由承办银行当场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预留印鉴卡;

3、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4、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造成信息记载错误的,应提供缴

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审核规程]

审核《信息变更登记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审核规程]

初审:要件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注销登记申请表》项目是否完整准确。同意的签署意见后报复审人员审批;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复审:要件资料是否齐全,同意的签署意见,盖章后送承办银行办理销户或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金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转出单位签章确认的《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2、异地转移应同时提供工作变动手续,接收地管理中心的银行账号证明;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资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审核—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告知转移申请人

[审核规程]

审核《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有无涂改现象。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由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由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账务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审核规程]

审核《汇缴变更清册》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签章送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凭证》;

2、付款票据;

3、补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审核规程]

1、正常汇缴。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汇缴手续,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审核《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凭证》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单位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本月汇缴、本次单位补贴额、本次个人缴存额、月单位补贴额、月个人缴存额、付款行、付款账号、支票号码等项目是否填写准确。有异议的,补充完善后办理汇缴手续。

2、 补缴业务。《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整;补缴月份、补缴金额是否符合要求。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签章送承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或当日办理。

(七)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提供的资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工资表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各项补贴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财政统发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审批表》;

2、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拷贝《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审批表》或到承办银行拷贝《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内部公示—承办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审核规程]

初审: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核《基数变更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各项津(补)贴、奖励工资等是否符合规定;工资基数、缴存额等计算是否正确;缴存基数是否符合限

额规定;独生子女费等扣除项是否扣除。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签字后报复审人员审批。

复审: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缴存基数是否符合规定,符合条件的签字盖章后送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

在资料齐全、正确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或审批表;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审核规程]

初审:是否有工会或职代会决议或审批表,单位提供的经济确有困难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批表项目是否齐全准确,签署意见后报复审人员;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同意的报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审批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供《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应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或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

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期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

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最后一次缴款发票或专用收据不超过3个月也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缴款额。

3、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产证的有效时限为:办理房产证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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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所购住房相应的资料、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书、支出清单;翻建的提供房产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支出费用清单。

7、在农村购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宅基地证明或村委、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购房证明、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协议(合同)和收据、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8、在农村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自住住房证明、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房屋原造价及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9、逐月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无贷款逾期记录,未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并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证明、还款记录。

10、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证明、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

1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其他离、退休证明。

1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医院、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提取人与其为夫妻关系的,提供身份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不属于夫妻关系的,提供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1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调离本市,提供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

15、非本市户口,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地户籍证明。

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18、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9、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大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病历、诊断书)、《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单》或医疗费用证明(由未参保职工提供)。以家庭直系亲属身份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或户籍注销证明。

21、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

[审核规程]

初审:

1、审查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2、审查提取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3、审查要件资料是否超过有效时限。

4、审查要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重点审核:

(1) 购房合同是否有原件和备案,网签的须在房产网上打印出备案《信息业务公示查询单》,非网签的须与房产部门核实;未备案的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 购房合同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重要要素空缺的不予受理。

(3) 合同要素审核,内容前后不一致、明显错误或重要要素不全的,以及发现其他疑义的,与开发商联系核实;购房合同、发票上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重点审核;发票、收据的号码、日期是否符合常规。

房产证、契税的纸张、公章等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可与房产、财政等部门联系核实。

凭房产证办理提取的,要核实办证之前是否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的要分析购房原因,并与当地房管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二篇_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公积金是人民住房的一种保障,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仅供参考!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三.商转公业务

1.贷款条件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资料

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3.贷款额度

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4.其他规定

①.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须在30日内办结提前还款手续,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

②.公积金中心收到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证明后,将贷款审批资料转交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③.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需评估的,按规定评估。商转公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④.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停止商转公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以下称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4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2016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 1 年内,贷款办理之前,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调整还贷及担保人提取条件

1.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后,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年的缴存额,贷款结清前,不得销户提取。

2.担保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提取条件的,担保人在留存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基础上,可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支付物业费及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三篇_东营商转公业务明白纸

商转公业务明白纸

一、贷款条件。1.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三、贷款额度。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四、办理流程。职工申请----中心审批---职工还款---银行放款 五、贷款担保。房产抵押、自然人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六、其他规定。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须在30日内办结提前还款手续,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2.公积金中心收到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证明后,将贷款审批资料转交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3.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需评估的,按规定评估。商转公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停止商转公的办理。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四篇_山东所有社保及公积金办公地址

收集山东所有社保及公积金办公地址,有金币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表于: 2009-9-10 15:35 作者: qiluguxing 来源: 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

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历城办事处欢迎您!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1号 征 缴 科:88066047 综 合 科:88066048 退 管 科:88066049 财务稽核科:88066050 咨询电话:12333

济南槐荫社保 联系电话

征缴科:0531-87122922 退管科:0531-87956322 综合科:0531-87122887 财务科:0531-87958307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184-4号 邮编:250022

邮箱:hyshbx@163.com 联系我们

qiluguxing (2009-9-10 15:39:18)

济南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管理中心:黑虎泉北路187号,贷款咨询电话:86561971; 公积金余额查询电话:86561933

建行经七路支行,贷款咨询电话:87905966 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2095034 工行趵突泉支行,贷款咨询电话:82760166?8121 光大银行市中支行,贷款咨询电话:86155827 农行泺源支行,贷款咨询电话:87920756 兴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3198502 中行市中支行,贷款咨询电话:86051848 深发展银行分行营业部, 贷款咨询电话: 82661818 交行市中支行,贷款咨询电话:86106220 民生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6121644 浦发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6556861 恒丰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3193738 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5180276 招商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6050620 华夏银行分行营业部,贷款咨询电话:82024941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

办公地址:黑虎泉北路187号 邮政编码:250011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86561957 传真:86563506 电子信箱:gjj@gjj.gov.cn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1、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 办公地址:黑虎泉北路187号 邮政编码:250011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86561985

受理内容:住房公积金本人缴存、支取情况

2、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 办公地址:黑虎泉北路187号 邮政编码:250011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8656197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受理内容:住房公积金本人贷款情况

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督查处 办公地址:黑虎泉北路187号 邮政编码:250011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86561951

受理内容:本单位为其本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 十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7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6号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91号

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解放北路290号

250001 266001 255000 277101 邮政编码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101号 257091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4号 264000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潍城区胜利东街92号 261041

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9号 272100 [[url]

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100号

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88号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71号

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莱城区胜利中路10号

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06号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64号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黄河四路524号

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花园北路81号

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中华东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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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五篇_商转公办事流程

东营市办理商转公流程

一、初步审核

1、共同申请人一般指配偶

2、审核通过(即符合办理商转公的条件),窗口出具信用报告查询函、住房信息查询函。

3、担保人要求:附加担保人,附加担保人不会被冻结公积金、不影响个人信誉贷款等,要求企业中层以上职位,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少于5000元/月。

二、提交初审资料复印件及查询资料原件

1、根据窗口提供的格式要求,对初审序号1、2、3项原件进行复印。

2、第4项,购房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第5项,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均需本人亲自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查询,由银行出具。

4、第6项,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均需本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分别到东营市及油田房产管理部门(工作地、户籍地、贷款地)查询住房信息及公积金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1)东营市职工

住房信息查询:东营市房管局,东二路与淮河路路口,一楼办事大厅 住房公积金查询:东营市公积金,府前街财政大楼1楼公积金窗口

(2)油田职工

住房信息查询:二级单位房产科开具个人房产信息登记表。

公积金查询:先到二级单位公积金开具个人公积金信息表及半年流水,再到油田公积金中心对个人公积金信息表盖章确认。

油田公积金中心位于西城胜利宾馆2号楼2楼大厅。

5、住房借款证明: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贷款余额证明及半年还款流水

三、窗口受理

1、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一同到公积金窗口,签署公积金贷款担保协议。

2、窗口接收全部资料后出具受理回执单,进行资料审核。

四、还款

1、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窗口电话通知还款

2、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缴纳剩余房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和银行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3、将贷款结清证明交公积金窗口。

4、公积金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到银行签署公积金贷款合同。同时和银行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5、银行放款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六篇_商转公业务明白纸

转公业务明白纸

【打印】

款条件。1.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请资料。

具体内容 备注

身份证件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可提供临时身

份证 名称 证件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证

家庭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首页、索

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已婚的借款申请人,提供结婚证

未婚的借款申请人,提供婚姻声明

离异的借款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及婚姻声明

配偶死亡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死亡证明和婚姻声明

购房合同(正本)、交款收据

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发票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信息 户口簿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证明 资料 不受1年限制 本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到银行查询,由银行出具

本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报告 权属登记信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信息 件等到房产管理部门(工作地、户籍地、贷款地)查

询,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借款证明 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余额证明、

还款证明(审批后提供)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

款额度。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理流程。职工申请----中心审批---职工还款---银行放款

款担保。房产抵押、自然人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他规定。

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须在30日内办结提前还款手续,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证明后,将贷款审批资料转交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3.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需评。商转公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停止商转公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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