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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时间:2018-05-2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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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第一篇_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

第三章 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条 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

第三条 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条 归档流程:中心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心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第五条 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 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二条 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

第三条 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

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

第五章 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

第二条 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四条 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

第五条 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保密。

第六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对象送礼物或互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

第八条 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

第九条 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第二篇_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 辖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登记地域、业务范围、组织类型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三)注册资金数额、来源;

(五)理事、监事、负责人的资格、职责、产生、任期和罢免程序;

(七)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准予登记的,核准章程,发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金。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四)拟任理事、监事、负责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的情形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机构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章程,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或者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服务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注销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开始清算。

社会服务机构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的,以及清算组不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侵害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情况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销事由出现之日起1年以内无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清算期间,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解散情况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社会服务机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社会服务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会服务机构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妨害清算,侵害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或债权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服务机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一)支付所欠服务对象费用;

(二)给付职工工资;

(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偿还其他债务。

社会服务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社会服务和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的非营利组织,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第三篇_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方法探析:A养老院的转型策略研究

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方法探析:A养老院的

转型策略研究

【摘要】: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将要进行改革,A养老院作为一家公办养老机构,正面临改革的复杂形势,急需调整转型,因此需要运用战略管理的方法帮助机构制定转型的战略。本研究主要介绍战略管理的方法,以A养老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使用战略管理的方法,深入剖析机构的内部情况与外部环境,确定转型的方向,并提出具体的战略建议,作为决策者的参考。

【关键词】:养老机构、改革、战略管理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一)A养老院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老龄化呈现不断加速的趋势,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数量约为1.78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3.3%

[1]。而根据测算,截止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2.21亿,占总人口的16%,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占总人口的18% [2]。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老龄化趋势问题,出台一系列法律政策来应对这一挑战。201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对未来五年的社会养老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计划。其中,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明确提出了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3],对机构养老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用进行了定位。 多年来,公办养老机构一直是我国机构养老方面的主力,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除了承担特殊困难老人的收住任务以外还负责养老服务示范、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但同时,很多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中提到: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4]此外,还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5]为了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于2013年底公布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除了收住“三无”等困难老人外,还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发挥面向社会示范培训、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年人安置风险等作用。”[6]

根据上述文件不难看出,民政部门对非营利性质的公办养老机构的职能定位主要是两个层面:一是发挥托底作用,解决困难老人的入住问题;二是要求基础较好的机构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而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办养老机构将逐渐推向市场。

A养老院是由北京市政府投资兴建的老年福利事业单位,是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公办养老机构,现有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主要接收三无老人、国家优抚对象、需要照料的离、退休老人等,同时具有对区县养老机构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重症病人的住院康复、治疗等功能。目前,A养老院作为全国知名的公办养老机构,其自身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全国居于前列。但是由于公办养老机构的属性,A养老院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考虑转型,使自身的发展方向符合改革的大趋势。

研究者在A养老院工作20多年,从一线护理人员逐渐成为机构的管理者,对A养老院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当面对改革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时,A养老院不能继续躺在政府财政拨款的“摇篮”当中,而是应当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转型。转型就意味着机构需要制定战略规划,而科学有效地制定战略规划需要运用战略管理的方法。

(二)战略管理的意义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学者王名认为,战略管理是对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实行的总体性管理,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战略的一系列管理决策与行动。[7]对于组织而言,战略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著名的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战略引导你去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工作,将雄心壮志转变为具体的实际行动,将努力工作转变为有效的成果。同时战略还告诉你需要什么资源和人才来实现目标。”[8]

战略管理最早应用于企业管理,因为企业以赚取利润为核心,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及时进行战略管理并制定战略规划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而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言,战略管理的应用并不广泛。王名的研究中也提到:“就我们目前接触到的国内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基层小型非营利组织而言,并没有真正进行过战略规划(否则应该有一份战略规划书),更谈不上在管理中贯彻战略管理的理念。”[9]同时,王名也指出战略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意义,即:1、通过战略管理,明确组织的宗旨,是所有成员都能深刻理解并达成共识;2、通过战略管理,界定组织的任;3、通过战略管理,树立组织的愿景;4、通过战略管理,明确组织发展的优先目标,分清轻重缓急;5、通过战略管理,分析和诊断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序推动制度创新;6、通过战略管理,密切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把握各种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机会。[10]

A养老院虽然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期间也制定了很多长期规划,但这些规划多与上级部门的规划保持一致,缺乏独立使用战略管理的方法来制定战略的经验。研究者希望通过对战略管理方法的探析,为A养老院转型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与战略管理的分析框架

(一)研究方法

1.研究方法

本论文主要采用个案调查的方法,即从研究对象中选取一个或几个个体(如个人、家庭、企业、社区、班组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11]。本论文选择A养老院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工作经验进行深入的探讨,属于个案调查法的范畴。

2.资料收集方式

本文采用观察法收集资料。观察法是一种搜集社会初级信息或者原始资料的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直接感知和直接记录的方式,获得由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一切有关的社会显现和社会行为的情报[12]。研究者在A养老院工作20多年,对机构有较长时间、较为细致的观察,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为本文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战略管理的分析框架

本文在对A养老院进行战略管理分析与设计时,主要采用两种分析框架,即SWOT分析法和竞争价值模型。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分析框架。

1.SWOT分析法

SWOT是英文单词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机会(strengths)和威胁(threats)四个词的第一个字母构成的,黄浩明认为: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内在的优势和劣势,外在的机会和威胁,一个良好的非营利组织战略设计需要充分发挥机构的优势抓住机会,避免威胁达到积极进攻,或者能够使非营利组织的机会形成优势去克服机构的劣势,避免外部威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第四篇_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景政办发„2011‟74号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景有关单位: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组织 执法监察 通知

抄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办公室,武警景泰中队。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10‟20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法„2011‟82号)等法规、规章和意见,结合全县实际,就加强全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景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县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

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年度检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

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是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12.超期不年检、不换届,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的审核。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第五篇_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

意见》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22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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